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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业主大会可以参考“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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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觉得可以参考英国法庭的陪审制:每个业主都有其参加的权利,无所谓其收入,地位,人品,关系等等。
前期,征集愿意参加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随时可增加),把愿意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总体罗列出,然后,召开会议的时候在其中抽选30-40位,(抽选过程实时录影,做到公平公正。)电话通知其时间及地点。
会议前,业委会要提前开会,总结业主大会需要提出的议题,为议题提出各种解决方案。
会议中,以到场人数20以上为有效。(有效到场人员自动放弃下一次会议资格。)
由业委会主任主持大会或者其他主持人主持,业委会成员提出议案,陈述事件以及需要决议的几种方案(在场业主也可以提出方案)。最后以票数高的方案为结果。

这种陪审团制度,很好有效的避免了拉帮结派等等问题,也实现了各位业主的主人翁精神,更有效的发挥监督机制。
这也可以作为业主代表的一种补充。即在几位固定业主代表列席的同时,增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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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主意,把报名的候选人名字写在乒乓球上,用摇奖的方式产生出来,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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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跨越中国现有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去模仿英国法庭的陪审制,
真是一大创举::emo8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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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没有规定业主代表大会中代表的产生办法,社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作决定的。
碎花的建议最大程度上避免了暗箱操作的可能,而且所决定的代表实际上能代表更纯粹的民意,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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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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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 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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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来米kle 发表于 2010-1-13 00:13


你直接打“狗屁不通”不就得了,何必如此隐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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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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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来米kle 发表于 2010-1-13 00:13


又一个喜欢爆粗口的,你还算是男人吗?你妈妈有没有教过你要讲文明懂礼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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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代表制度并非不好,而是在其稳定性的背后有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存在。
譬如:1,选举费时费力,常常容易造成改选的拖延或者如若现在天寓的现状一样,迟迟没有着手操作此事。
2,代表一旦确定,在其任期中,监管机制也将很难实现。即投票时,代表是否有代表本组人员的利益做出投票,我们没有所谓的媒体来监督其过程。也很难保证,代表在其在职过程中不腐化或者变质。到时我们是不是又要来说,自己被代表了呢?或者由于自己给自己的代表投过票而沉默扮作哑巴呢?
3,一旦有了代表,业主本身的责任就被虚化了,就如同现在的有了业委会,很多业主本身可以站出来做的事情,就会推脱说“业委会”如何如何。
4,天寓这个大家庭的事务并非都是国家大事,很多都是家长里短的问题,不是非要一个所谓的权威人士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的。譬如:晾衣杆问题;物业的改选与否问题等等,这些都是每个住在这个小区的业主的切身问题,有能力作出合理的判断。
5,一直很欣赏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它简单方便,公正性是各种方案中最佳的。特别是对于处理日常杂碎小事,只要通过普通人的道德观,普通人的思想就可以了。
6,要改变观念很难,但是,我们可以合理的加以利用,在代表制的基础上,添加陪审团制度更有利于整个代表大会的进行。也会让生活在这个小区里的人们更有主人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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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两江总督 于 2010-1-13 01:22 编辑

按我的理解是否可以解释为“以类似陪审团形式,临时且随机召集的业主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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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背大旗的,旗帜鲜明,终于透明,
这就涉及到了一个问题,业委会的钱谁来监管?昨天,记者请教了律师梅宁。他说,业委会是个自律组织,确实不归哪个部门管理。因此,在业委会成立之初,就应该制订一个明确章程,包括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群众监督,牵涉大额的费用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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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碎花的点子很好啊,不过陪审团的人数未必需要这么多,过多则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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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寓有政府、议会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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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现在还有总统和国务卿,男女搭配,干活不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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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仔细想了想,碎花可能表错意思了,陪审团这个称呼不妥当。随机抽取的业主作为业委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对会议进行适当监督,这一职责恐怕更加妥当些。
坛子里的各位,宁可象华老这样,有一说一,本来都已经是虚拟的空间,还藏头露尾,说话拐弯抹角,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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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6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必须澄清,这个观点是我本人的愚见,发上论坛是想看看大家的看法。
本人确实在“陪审团”这个称呼上让大家产生了歧义,虽然“陪”字让我们大家都觉得有一种附属的感觉,但在国外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在法庭上的角色不菲是“配角”,而是真正行使最终权利的机构。其“陪”字,在我个人看法里,只是在于在审理过程中,不发表个人意见,静静的听取律师等的证据以及意见的表达,为了整个审判过程的严谨,这个过程完全由法官来主持,陪审团在最终做出关键性的表决,认定其是否有罪,及其罪行的执行等问题。
    而我们的业主,在讨论的过程中不是默不吭声的,所以用“陪审团制度”并不能概括其方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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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陪审团制度在西方是很流行的,而实际上这个翻译并不准确,陪审团并非仅仅是听众,而是事实意义上的最终裁决者:
1.jury
.In a court of law, the jury is the group of people who have been chosen from the general public to listen to the facts about a crime and to decide whether the person accused is guilty or n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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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是当庭法官也无权否决陪审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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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啊,所以我又说碎花用这个词是不准确的,如此一来,业委会置身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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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两江总督 于 2010-1-17 01:46 编辑

业委会是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裁决权应该归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代表大会所有,所以碎花所表达的意思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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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壶大师转贴的有关法规都明确说明了业委会的职责和地位,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才是真正的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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