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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纯技术贴,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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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两江总督 于 2010-2-21 23:12 编辑

人是最难被说服的动物:
    大概特别爱争论的一种动物也是最难被道理说服的动物,分歧一旦出现。很难在短时间内靠语言交流说服对方。常常是吵个几天几夜都没有结果。
    而且越吵越觉得自己有道理,对方则是个笨蛋。所以双方找到共同点达成一个结论一定要有一个机制。
   
    1876年罗伯特议事规则诞生,当时罗伯特先生还是个愣头青,自己花钱印了1000份四处送人,他认为足够供应两年的阅读需求了,然而不到半年就销售一空,而且不断有组织和社团要求购买和学习,截止2000年,《罗伯特议事规则》已经发行超过500万份,现在已经是国际通用的会议规则也是最广受承认的议事规范,被广泛地运用于政府、企业、NGO组织的议事活动之中。

   《罗伯特议事规则》蕴涵着丰富的理念:法治、民主、权利保护、权力制衡、程序正当、程序性竞争、自由与制约、效率与公平。但罗氏规则并不空谈理念,而是把理念融会在规则之中,直接面向实践、面向细节、面向可操作性,用平实而严密的语言陈述规则。

    结合目前天寓的现状,不论现有的业委会还是酝酿中的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说到底,都是协商会议性质的基层群众组织,如果没有一套可行的议事规则,可能到最后只有分歧和争吵,所以我想到了这本神奇的书,利用假期将之通读了一遍,并摘录其中章节,供诸位参考。
   
   《罗伯特议事规则》共二十章61节,篇幅所限,我只能选择其中我认为天寓当前业主大会密切相关的内容介绍一下,需要了解详细内容的请留言,我会尽力解答。


第一章 协商会议的类型和规则体系
第二章 协商会议的议事程序
第三章 提议总述
第四章 会议的次与届
第五章 主提议
第六章 附属提议
第七章 优先提议
第八章 偶发提议
第九章 重新提交会议考虑类提议
第十章 提议的重提和不良提议
第十一章 法定人数与会议程序
第十二章 发言与辩论
第十三章 表决
第十四章 提名与选举
第十五章 官员、会议纪要和官员报告
第十六章 董事会和委员会
第十七章 公众集会和组建社团
第十八章 章程
第十九章 代表大会
第二十章 纪律审查


   
   
“民主就是程序正义,再说白一些,民主就是按照规则讨论问题。”



                                                                                                                       —— 亨利.马丁.罗伯特 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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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 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两江总督 于 2010-2-26 09:57 编辑

插播一条:
 
《民权初步》

  民权初步,是孙中山为了要实现民权主义,特别重视议事法则。是《建国方略》三书之一。1917年《民权初步》成书,原名《会议通则》,此书乃是专研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并参考美国女权运动者沙德(Harriette Lucy Shattuck,1850年—1937年)女士之《议事规则》(Women's Manual of Parlimentary Law)一书,是为「社会建设」。全文共五卷、二十章、一百五十八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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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 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两江总督 于 2010-2-21 23:13 编辑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根本原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通用议事规则“general parliamentary law


通用议事规则”是罗伯特规则的核心,就是要谨慎地平衡组织和会议中个人和群体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
       意见占多数者,即多数方的权利;

      意见占少数者,即少数方的权利;

      每个成员的权利;

      缺席者的权利;

      所有上述人群作为整体的权利。


      “通用议事规则”的实质是使一个组织的全体成员通过的适当的措施保护上述各种权利。
       其目的是使一个组织工作的全体成员通过会议协商的方式表达其总体的意愿。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导人,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导人,但是同时,又必须明确地保留指定的权力,使组织仍然能够直接控制自身的事务,避免领导人的权力过大,避免领导人将自己的意愿强加在组织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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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 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两江总督 于 2010-2-21 21:59 编辑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基本思想:

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三纲五常


三纲(三大权利)


多数者的权利(多数决定)
少数者的权利(尊重少数意见,
一人提议一人附议即可动议)
缺席者的权利(事先告诉、满足法定人数)

五常(五种基本原则)

1、保障个人权利和平等自由理念的一人一票原则


2、以保真正对话性论证和充分审议的一时一议原则;
   3、为节约会议成本、提高决策效率而实行一事一议原则(已经议决的不再讨论,除非3/2以上多数动议);

4、多数决定原则(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则可以2/33/4通过);
      5、法定人数生效原则(不足法定人数决议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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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1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两江总督 于 2010-2-21 22:12 编辑

第一章 协商会议的类型和规则体系
  1.协商会议
  协商会议的特征
“协商会议”(Deliberative Assembly)泛指采用“通用议事规则”来运作的会议组织。它具有如下特征:

·它是一个由人组成的集体;它有权通过自由充分的讨论、以整个会议组织的名义、自主地决定一致的行动。
·会议要在共同的场所进行,即所有人都拥有同样的条件和机会、实时地参与相互的口头交流。
·会议集体的规模一般要在十个人以上,而且人数越多,越要求议事程序正式严谨。
·它的成员——指有权参与会议事务的人——在会议中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
·在任何决定中,每个成员都拥有相同权重的表决权;如果其意见获得通过,那么该成员为此决定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
·即使成员表达的意见与会议组织的决定不同,也并不意味着该成员希望退出会议组织,会议组织也无权以此为理由要求该成员退出。
·如果有成员缺席——无论是立法机构还是一般的组织,缺席都是很难避免的——出席的成员可以代表全体成员做决定,但必须满足会议组织指定的相关条件(例如,必须满足“法定人数”[quorum of members]

评论:天寓业委会不符合协商会议要求,而满足一定人数要求的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才是协商会议(Deliberative Assemb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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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1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罗伯特说:“No need to reinvent the wheel, just keep it si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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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1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两江总督 于 2010-2-21 23:03 编辑

协商会议的类型:

根据在议事规则上的不同特征,协商会议可以分为五种主要类型:
(1)公众集会(mass meeting);
(2)固定组织的会议(assembly of an organized society),特别是指其最基层组织的会议;
(3)代表大会(convention);
(4)立法机构(legislative body);
(5)董事会(board)

【公众集会】

    原则上讲,“公众集会”(mass meeting)是形式上最简单的协商会议,但并不是最常见的。公众集会一般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由发起者来定义会议的主题和立场。任何对这些主题和立场有兴趣的人都可以参加,目的是决定并实施共同的行动。基于这种模式,有时需要接连开几次会议才能达成目标,就可以把这几次会议称为一届会议(session)。

    还要注意,虽然公众集会一般希望有大量的人出席,但这并不是必要条件。比如,在大众中选择一些人出来构建一个社团,开始都是通过公众集会的形式,人数较多。通过几次会议,人数减少。一旦社团组织建立,就不再是公众集会了。

    【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

    “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1](the local assembly of an organized society)是最常见的会议形式。一般是有固定组织机构的社团,比如说一个本地的俱乐部,或是一个社团的本地分支机构,所召开的会议。这里要强调“基层”的概念:如果是一个本身规模不大的本地组织,那么这类会议可以指它的全体会议;如果是规模较大、有总部又有分支机构、还可能跨不同地域的组织,那么这类会议不是指其全体会议,而是指其基层组织的会议,但这里的“基层”泛指“局部的”,并不一定是最底级的,主要是跟下面要讲到的“代表大会”相区别的。对于这样的基层组织来说,这类会议拥有最高权力,代表其全体成员的利益(除非组织章程或其他根本文件中有不同的规定)。这类组织的成员必须在成员名册上作为有效的[2]“有表决权成员”登记后才有正式的资格。这类组织的章程中一般规定组织应定期召开会议,如每周、每月、每季度甚至每年;还应规定召开“临时会议”所需要的条件和程序。这类组织的每一次会议一般都单独构成了一届会议,一般不用分成几次会议完成一届会议的任务。

【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convention)一般是针对一个规模比较大、有多级分支机构的组织而言的,是指由各分支机构选出的“代表”(delegate)共同参加的会议。一般每届大会的代表都要重新推选(但常设的立法机构的代表大会不一定如此)。

    最常见的代表大会就是那些州或者全国规模的社团召集各地分部推选的代表参加的年会或者双年会。有时也会为了组建一个协会或者联盟而召集代表大会;或者,类似公众集会,代表大会也可用来将各相关方以及各相关组织的代表召集起来共同应对某一问题。一届代表大会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一周。但原则上长度并没有限制,例如,起草一部新的州宪法所召开的制宪会议,就可能长达几周甚至数月。

    代表大会的成员需要以适当形式的“证明文件”(credential)证明其代表资格。“资格审查委员会”(Credentials Committee)必须对此进行核准并向大会报告。代表大会中的“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表决”中的“全体成员”就是指代表大会在册的全体“有表决权成员”。

    一届代表大会的结束通常也意味着会议主体的解散。一年或者两年之后下一届代表大会开幕时,将是一个新的会议主体。

    【立法机构】

    “立法机构”(the legislative body)一般是指国会或者州议会,是依据宪法设立的、由选民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议员组成的立法机构。

但还应该注意,有一些规模比较小的机构,它们具备一定的立法职能,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机构,反而更接近“董事会”(board)或者一般的社团会议,比如“市议会”(city council)就是如此。市议会每周或者每月才召开一次,但是市议会的议员在他们的任期内是全职工作的。

    【董事会】

    “董事会”(board)[1]在一般意义上讲,是泛指具备某种行政(administrative)、管理(managerial)或类似司法(quasi-judicial)权力的会议。它的成员既可以是选举产生的,也可以是由某更高的权力机关指派的。董事会具有协商会议的特征(请参阅第1页),但又有如下区别:

    a)没有最少人数的要求,通常比其他类型的会议规模要小;

    b)无论它是否完全独立运作,它的权力和责任都是由自身之外的、更高的权力机关所委托或授予的。


评论:业委会实际上是类似小董事会的组织,它的权力和职责都是来自外部的更高权力机关的委托和授予;业主大会则符合公众集会的定义,而业主代表大会是符合【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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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1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碎花点点 于 2010-2-21 23:48 编辑

无知必然复杂,经验会让过程简单。。
希望总督能由简到深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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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3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工具类的书籍,可以当手册用,其中很多表述的语句都是很严谨的。

如果我随意精简的话有可能会伤害到原本的含义,所以我尽量不做修改,只摘取和我们当前事务有关的内容。

每个章节的末尾我都会有个总结,没有时间看全文的可以先看总结,然后对应的看一下有关的知识点,这样效率会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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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6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两江总督 于 2010-2-26 10:22 编辑

一个组织的规则体系,一般可做如下分类:
“法人证书”(Corporate Charter)、
“章程”(Constitution and/or Bylaws)、
“议事规则”(Rules of Order)
“管理规章”(Standing Rules)。

其中,“议事规则”由“议事规范”(指定一本成文的通用议事规则作为本组织的权威标准)和按需制定的“特别议事规则”共同构成。

“法人证书”(Corporate Charter)是一份法律文件,规定一个组织的名称、宗旨、以及法律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章程””(bylaws)  一般来说,一个组织的“章程所涵盖的是该组织所特有的根本性的规则,而不是指议事规则。

非法人的组织,其章程要涵盖如下内容:

    1)组织的名称;

    2)组织的宗旨;

    3)组织的成员;

    4)组织的官员;

    5)组织的会议;

    6)董事会(根据需要);

    7)下属的委员会;

    8)议事规范(指定一本“通用议事规则”的著作的名字);

    9)章程的修改,即规定修改章程需要的规则和程序。

章程,本质上就是站在组织整体的立场上对组织的会议所拥有的权力,也就是出席组织的某一次会议的所有成员所拥有的权力,做出的规定和限制。

总结:议事规则是有别于章程和法人证书之类,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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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6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两江总督 于 2010-2-26 11:20 编辑

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rules of order)就是指被会议组织正式采纳的、成文的议事规则。

这些规则规定了成员和官员在组织的会议中所必须遵循的程序与承担的责任。

议事规则的目标是保证会议的公平和效率,并为解决程序上的分歧提供坚实的基准。

议事规则的内容大体上是来自于“通用议事规则”(general/common parliamentary law)

通常的做法是,在章程中指定一本成文编撰,指明名称和版本,作为本组织的“议事规范”(Parliamentary Authority),然后再根据需要制定“特别议事规则”(special rules of order),以补充或修改议事规范中的条款。

在公众集会中,或者在团体成立前的筹备会议中,也就是在会议组织尚未拥有任何成文规则之前,可以在这些会议的一开始,以“过半数表决”的额度通过决议指定一本“议事规范”。同时也可以通过一些单独的“特别议事规则”,所需表决额度也是“过半数表决”。

在一个会议组织指定了一本议事规范(例如本书)以后,该议事规范的所有条款——只要不与该组织的章程、特别议事规则、或者任何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就对该会议组织产生了排他性的约束力;而不管其他的“通用议事规则”的著作是怎么规定的。

严谨的做法是要以书面的形式正式地指定一本“议事规范”。

管理规章(standing rules)
除了在“代表大会”(convention)中有特殊含义之外,要具备两条特点:
(1)管理规章更关心的是组织的管理细节,而不是议事的规则;
(2)管理规章的通过和修改所需的条件和程序,跟组织的一般事务是一样的。
举例来说,这样的规章可以规定每次会议几点开始,或者规定如何管理来宾名录。


总结:协商会议可以指定一本通用议事规则著作作为会议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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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6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章节是重点
第二章 协商会议的议事程序

协商会议的最小构成

    【法定人数】

    一次会议得以合规召开,或者说会议的决议能够拥有效力的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就是亲自出席这次会议的人,其数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法定人数”(the quorum of the assembly)。

   设立这个条件的目的当然是要保护组织的名义不被滥用,防止一小部分人以组织整体的名义做出不能代表整体意见的决定。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美国众参两院的法定人数均为“所有成员的过半数”(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这个比例对于立法机构来讲是合适的,但是对于一般的自愿性的组织来说就太高了。

    对于一般的组织,它的章程中应该规定法定人数,这个数字或比例大致应该是多数情况下都能够满足的人数,可以不考虑那些如恶劣天气之类的特殊情况,但是这个数字或比例也必须尽可能的大,以保证它是有意义的,能代表整体意愿的。
   
   对于章程里面没有规定法定人数、但成员关系明确的组织(有明确的入籍、身份保持和退籍管理,有成员名录)来说,根据通用议事规则,它的法定人数是“全体成员的过半数”(a majority of the entire membership)。
    对于代表大会,除非组织章程有其他规定,法定人数就是指到大会登记注册的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并不考虑是不是有代表已经离会。
    对于公众集会,或者对于一个章程里面没有规定法定人数而且其成员关系又很松散不好确定全体成员人数的组织(比如很多教堂圣会或者校友会),就不必对其法定人数做硬性要求,或者如通常所说的,“出席人数即构成法定人数”。

总结:多数人对于业主大会的法定人数的认识之前一直存在误区,在这个规则中并不要求半数业主到场,而是到场人数就是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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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6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会议程序

     1)宣读并批准会议纪要(Reading and Approval of Minutes)

    2)官员报告,董事会报告,常设委员会报告[2](Reports of Officers, Boards, and Standing Committees)

    3)临时委员会报告[3](Reports of Special, or Select, or Ad-Hoc Committees)

    4)特别议程(Special Orders):事先指定的、需要优先处理的事务。例如被“限期推迟”(Postpone Definitely)到本次会议并被赋予一定优先级的的事务

    5)未完事务和普通议程(Unfinished Business and General Orders):指上一次或者前面一段会议中引入但还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

    6)新事务(New Business):本次会议新引入的事务

“公众集会”(mass meeting)通常不需要会议程序。因为参照前面的列表,公众集会只有一项任务,就是第6项“新事务”(除非公众集会的任务比较复杂,需要若干次会议来解决,那么后面的那几次会议可能需要更完整的会议程序)。

总结:标准会议程序适用于业主代表大会和业委会会议,不适用于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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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8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将罗伯特议事规则简化一下,制定出合适我们使用的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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