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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熊猫家族</I>在2006-4-1 21:21:55的发言:</B>
认为自己永远正确,明显的观点错误和缺点摆在这里还要死辩,呵呵,也是一种人才啦.</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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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此话形容熊猫你自己再恰当不过了.不知道您在热中于贴各种法条和规定的时候有没有考虑过,为什么有了你说的这些所谓的规定,现代雅苑仍旧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没有解决呢.今天太晚了,但我还是简单说几句吧.你作为一个业主,如果有一天你想要征集业主的签名召开业主大会,根据现在的规定,有什么具体的操作程序,这个问题在上周日我和业主委员会的再次沟通中我又提出了,但没有一个人可以根据所谓的规定来回答我.如果这样的问题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那是执行者有问题,还是规定本身有问题呢,</P>
<P>与熊猫的交谈中,我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一个逻辑,似乎熊猫很喜欢引用法条或者规定,但是,请您顺便也研究一下,为什么有了那么多在您看来很充实的规定,我们小区的业主仍旧有很多问题要业主委员会出来沟通和解决又是如此的困难呢,您苦口婆心的教育我应该去和谁谁谁沟通,但是您可以告诉我,我应该根据您说的那一条去维护我的权利呢,有吗?我还是一个有耐心的人,如果碰到的业主既没有时间,又没有那么多耐心去沟通呢.</P>
<P>至于您对维权业主的质疑,甚至有了很不友好的字眼.我觉得都可以理解,这是你的为人,但是从法律角度,不知道您是如何得出我们就是那些要恢复所谓停车位,要推翻六号公告的业主的结论的,又不知道您又是如何得出业主大会一旦召开,六号公告必然被废除的结论的呢.难道召开业主大会的时候,我们可以操纵业主大会的进程?呵呵,进一步说,您用了大量的时间,分析维权小组的性质(当然,我对您的分析不敢苟同),又分析维权小组的目的,但事实上,我通过和您的交流,实在不知道您想实现什么目的,我现在就可以再次明确告诉您,我们当中就有人是买了车位的,也有人是根本没有车的,还有人是反对六号公告的.但是大家的目的一致,就是要求同存异,把问题解决,制定一个好的游戏规则,你不要再说那种我们是否有资格或者已经有了这样那样的规定之类的废话.如果有一个好的规定,您用来攻击我们的目的的所谓的六号公告根本不会引起那么大的争议.我记得您自己也说,六号公告在您看来,除了取消停车那一条您赞成,其他均不认可,我不禁奇怪,<b>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会发生,您想过吗,是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素质不高,还是根本就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在起到预防的作用.如果什么事情都要等到事后来补救,那制度成本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业主大家,还是业主委员会呢?</b></P>
<P>好了,今天就说到这里,以后继续讨论吧.</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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