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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海盗杰克

看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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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62# 一壶

一壶的回帖很快,果然是职业玩论坛的。
但是作为一个职业玩论坛的人,往往会患一个职业病,从网上走入网下难,在电脑前面打打字容易,面对现实问题难。
这些数据在你自己的水贴里散发着许多,帮你整理一下,矫正一下,你就说一般人看不到,帮你自己贴里整理出来的数据来纠正你自己的错误,你就装糊涂了,你确实不是一般人。
接下来那就根据你的意思作一些回答,以满足你活跃论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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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关键看你的立场,你是谁,代表谁的立场?一个网民,也能看出你是谁家的。当然,各为其主,都可以理解。”这句话我就奇了怪了,上面我的回帖,通篇没见任何立场的东西,我在这里帮你纠正一下你的人云亦云的错误,从这里都能总结出我代表谁的立场,这下我对一壶先生的理解能力和误导能力佩服得五体投地,犹如滔滔钱塘江水,一发不可收拾。
根据上面我的一个区区回帖还可以总结出什么各为其主,确实令人佩服,那么我想请问你的主人是谁?你这就喜欢当奴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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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壶说“几十万的东西要不回来,4000万的东西怎么就要回来了呢?并且在浙江省,还绝无仅有,你是不是也反思下味味、伯爵是不是有什么神奇的法术?”继续佩服你的想象能力,对你的数据作个质疑,你都能联想到这里。
你这样的话按照你的说话,业委会其他5个人就是一摆设的,小区的1300多户业主就是一摆设的? 如果事实是这样,那么业委会其他5个人应该引咎辞职,一点没用占着这个位置干什么?还碍手碍脚的。这样只有两个人以后干事情也方便一点, 对业主的钱我爱买什么就买什么,爱从业主账户里提出来就提出来个人用一下,对以后小区的上百万的租金收入爱干什么就干什么,也可以和一壶这样的知己“会须一饮三百杯”,然后粘张发票报销,美其名曰,“业主沟通会”聚餐,这样可以继续着没有监督,继续着没有制约,继续着没有财物制度,继续着掩盖问题,就这样继续着你好,我好,业主不知情也好,大家都好了,这个论坛也就和谐了,一壶也就洗洗睡了,不用这么又当裁判又当选手这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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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纵观一壶的发言,发现一壶一个很可爱的特点。
只要是在网上质疑一下他的观点的,即使是正确的,对方就是坏人,只要是在网上骂一下业委会的,即使没有任何依据,对方就是好人。
就想我们小时候玩过家家一样,对方不是好人那就是坏人!
那我想一壶作为一个40好几的人还能停留在三岁孩童时候的判断力上,起码我很钦佩你的童心未泯。
单纯也是一种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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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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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78# 马列主义
我说的是2年前2.5元,最近店铺租金我也没问过别人。现在物价飞涨,我在好又多下面买3个苹果一个5块钱,就是普通苹果,黄心西瓜8块一个,店铺租金不可能2年不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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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78# 马列主义  
我说的是2年前2.5元,最近店铺租金我也没问过别人。现在物价飞涨,我在好又多下面买3个苹果一个5块钱,就是普通苹果,黄心西瓜8块一个,店铺租金不可能2年不涨的。
piggyhead 发表于 2010-4-13 11:00

起码你是比较严谨,有过了解,即使是过时的信息,问题是一壶没有调查,搞个在网上瞎瓣一下的资料,他就振振有词了,作为事实依据了。改天我在网上说,这边的商铺10元一个平方了,他也会乐滋乐滋的拿来引用了,有人质疑了,他又可以两手一摊,自己调查去。他在算哪些数据的时候又回避了好又多每年递增的租金。
并且在这个好又多问题上,能不能证明在变更到小区之前,好又多商铺的产权是属于开发商的,开发商的合同是在属于他的产权的时候签下的合同,如果能够证明这个合同是在产权属于开发商的时候签订的,后来再产生了产权变更,那么后来的产权人是需要继承前面产权人的合同的,这就是《合同法》上面的买卖不破租赁。这些都是有法可依的东西!
要证明这些东西,到是要求业委会必须拿出当时争取好又多商铺的时候,双方有没有什么约定,相关资料一摆台面上,事情不就清楚了?
每个在看论坛的人百度一下“买卖不破租赁”就知道答案了,不用在这里瞎瓣了。
我就看不惯许多人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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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一壶喜欢人云亦云,百度的链接我也帮助搞一个,点击链接一下就行了。
http://baike.baidu.com/view/322883.htm
买卖不破租赁

目录[隐藏]

    简介
    法律案例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范围
    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限制适用
    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瑕疵
    买卖不破租赁的作用



[编辑本段]
简介

  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比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法律案例

  曾先生在选购了一套二手房时,被前业主告知该房产已经有人承租,租期尚有九个多月才到期,曾先生以为购买了房屋后就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搬离,于是于前业主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在与承租人交涉限期搬离的过程中,承租人提出“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要求继续承租,并指责前业主和曾先生没有尊重其 “优先购买权”,其有权主张曾先生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这是在转让已经租赁的房产过程中普遍存在遍的问题,承租人所提出的“买卖不破租赁”是一项专业法律术语,具体解释为租赁房屋发生转移的场合,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不会因为该房屋的买卖而受影响,买受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买卖双方的转让效力,只有当租赁期限到期时,买受人方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权。
  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而承租人提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起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由此可见,在该案例中,承租人提出要求继续租赁的要求是合法的,承租人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曾先生无权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但是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因为,曾先生在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的同时也取得了收益权。另外,如果前业主确实没有通知过承租人该房屋要出售或者承租人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愿意购买该房屋的话,承租人确实有权主张该买卖关系无效。建议二手房买受人应当在购房前充分了解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出租,如果出租,租赁期限是否快到期,避免影响自己的购房用途或自己的投资计划。
[编辑本段]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范围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这可以从各国立法中得到印证。《法国民法典》第1743条规定“如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买受人不得辞退经公证作成或有确定日期的租赁契约的房屋或土地承税人;但于租赁契约中保留此项权利者,不在此限。”即法国对于房屋及土地租赁契约,如果契约已经公证或者该契约有确定日期,则该租赁权有对抗效力,买卖不破该租赁,但双方在契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德国民法典》第571条第 1项规定:“出租的土地在交付转承租人后,由出租人让与第三人时,受让人代替出租人取得在所有期间因租赁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规定了土地租赁契约中,出让不破租赁。《日本民法典》第605条规定:“不动产租赁已将其登记时,对于以后就其不动产取得物权的人,亦发生效力”。即依日本民法,租赁经登记后,有对抗力。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对此也做出了规定,该法典第425条规定:“出租人于租赁物交付后,纵将其所有权认与第三人,其租赁契约,对于受让人,仍继续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买卖不破租赁”是指不动产租赁而言。这是因为,“以居住营业或农耕为目的,而承租他人之不动产,各国立法为谋求社会生活之安定及增进,均采取巩固承租人地位之方针。”是否有国家规定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动产租赁,由于笔者孤陋寡闻,不敢贸然作出判断。
  我国在合同法出台之前,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该原则仅适用于房屋买卖。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援引该原则予以抗辩的也绝大多数仅限于房屋租赁。对此,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大多数学者主张对我国合同法229条所确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应当仅限于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在我国,由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仅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那么,对于存在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租赁合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租赁关系亦应仍然有效,即应当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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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一壶继续围绕这个主题开展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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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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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谁会来看无关紧要的这长篇大论啊,请不要转移视线和话题,该回答请回答,别绕,业主代表大会还搞不搞,怎么搞,谁搞?3.5万既然是贪污嫌疑,那怎么走法律程序。去不去告。贴的告示和盖得图章为什么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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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提醒一下,如果就3.5万走法律程序,那被告有2个,一是受贿的人,2是行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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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壶说“几十万的东西要不回来,4000万的东西怎么就要回来了呢?并且在浙江省,还绝无仅有,你是不是也反思下味味、伯爵是不是有什么神奇的法术?”继续佩服你的想象能力,对你的数据作个质疑,你都能联想到这里。
...
马列主义 发表于 2010-4-13 10:47

本来就是一场贼喊捉贼的闹剧,还搞得道貌岸然的样子.鄙视!
顶马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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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就是一场贼喊捉贼的闹剧,还搞得道貌岸然的样子.鄙视!
顶马列主义
海盗杰克 发表于 2010-4-13 13:30

请具体说明怎么贼喊捉贼了,我们做为一个看客希望看到点内容,而不是空洞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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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你自己去看看以前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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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多来米kle 于 2010-4-13 14:16 编辑

“牛啊”,长篇应该学习才不会假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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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88# 躺着说话也腰疼
讲事实,讲依据的人自然会来看!
当然像你这样只是来搅搅局,打打酱油的人当然不会看了。
你没空看这些有事实依据的东西,倒是对没有事实依据的东西发帖回帖到是忙的不亦乐乎,一个闲人却闲得连真实依据的东西都没空看,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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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谁在搅局是谁说不出内容来,大家都看的出的,怎么说你好呢,你真是有点黔驴技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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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96# 躺着说话也腰疼
是谁在胡搅蛮缠?是谁言之无物?是谁理亏词穷?是谁黔驴技穷?
我在这里的发帖从来没有偏离过一壶的回帖内容。以事实无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逐条逐条分析剖解,你说我那条没有事实依据?
反倒是你在这里偏离主题,胡搅蛮缠,内容空白无力,理亏词穷?不过还好,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想得到黔驴技穷这个词,还算有点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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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挺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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