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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答疑] 律师紧急提示:因房贷首付加成而无力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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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5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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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7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形就得具体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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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12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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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我在新政出台前签了定金合同,付了定金,约定于十天后(即新政出台后)签正式合同,我能收回定金吗?谢谢
没有答案 发表于 2010-4-25 07:24


这个不用讨论,更不用分析,如果不执行合同,不但定金没收,房东肯定要使用违约金法则,诉讼你赔偿房价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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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紧急提示:因房贷首付加成而无力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解答
近日我律所不断接到同样的咨询,就是关于本次国务院房贷新政发布前签订的但尚未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的首付比例低于新政要求 ...
浙江房产律师 发表于 2010-4-23 13:14


再来和你聊聊:

“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无法贷款的”应该说是一种特殊情况,仅适用商品房(区别存量房,也就是二手房)交易中。如果买受人在购买开发商开发预售房、现房时,出现不可规则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无法办理贷款的情形时,可以以此作为解除合同法律依据,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

当事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有具体差异的,有些律师给当事人出具的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国家政策影响的处理方式”的条款;有些中介的合同还直接在条款中约定,“如果贷款不能,买受人有全款义务”,在这些特别约定存在情况下,案件的结果可能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忠告:
调解是民事纠纷的最佳处理方式;只要有可能,建议发生纠纷朋友,以和为贵,避免诉累。
警惕某些为了一点律师费怂恿别人去打没把握官司的律师的言论,要辩证看待事物的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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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合同法》未设类似于前引诸法典的法律条文,而是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由合同的解除,发生与前引诸法典相同的法律后果——债务消灭。由于我国民法就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故此时消灭的债务系属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务。但应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合同法》未采“不可归责于”这一术语,而仅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债务履行不能的情形进行了规范,这就使得由于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债务履行不能的情形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形成所谓的法律漏洞。对此,应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以上系对债务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陷于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各国法就债务人所负担债务的处理对策,如前所述,由于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自债权人的角度观察,即是其履行利益之所系,故而前引规定,实际上就涵括了在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致债务履行不能时,对于债权人履行利益的风险所进行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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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共28条,主要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中,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适用要点一: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本解释

法条原文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条是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适用要点:
一,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作了严格的限定,即仅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包括两类: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仅指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期房或现房销售合同。
三,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房屋,包括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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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次浙图有专家专门讲过这个问题
因为首付提高,没能力购买
要付违约金的
因为调控不能算是不可抗力
不可归责于是个什么东东?
难道是“通货膨胀预期”和“结构性通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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