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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为什么不把合同拿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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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联通\移动只能是和物业公司签的合同,那么物业公司为什么就不能把合同提供给业委会呢,是不是见不得光呢,在讨伐联通\移动公司的同时对物业公司也决不能姑息,否则总有一天物业把业主利益全部出卖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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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别死扛了。莫不是为了保护你的舅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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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语中的!
内鬼很强大啊,呵呵,拒不提供合同也忒猖狂了吧,本人还是坚持“攘外必先揪内鬼”,外围攻不破,就从堡垒内部着手试试,试想,移动联通有多少此类猫腻存在,他们必须保护内鬼汉奸才能保护自身的利益,不会因小失大,为了一个国信嘉园而坏了全盘。他们必须对内鬼讲“诚信”,是公司立身之本,只是在我们看来此诚信用错了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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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2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要真相要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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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2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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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2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舅舅,最近风声紧,好久没有一起喝醉了。舅舅,请放心,虽然很多工作没有做好,但合同我一定会保护好。最近两天你们忙什么,想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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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2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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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2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把合一告上法庭,才会真相大白,到底谁是合一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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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2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把合一告上法庭,才会真相大白,到底谁是合一的保护伞?
小喇叭广播啦 发表于 2010-6-12 14:34
???:emo7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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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模仿前人,鲁迅的话!
我已经说过: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移动、联通、物业的。
但这回却很有几点出于我的意外:
一是移动、联通竟会这样地强硬,
一是物业竟至如此之下劣,
一是小区业主临难竟能如是之从容。

6月12日,社区开了一个和谐而平和的协调会,会议的主题是好的,
自然会有人来总结,我只是作为普通一个业主,说说自己的想法:

首先爆料一下,6月12日晚,在业主代表要求下
街道主任在协调会上给移动联通打电话
结果联通电话打通了,说情况会明天到区政府协调会上解释;
街道主任说:移动2位“高官”电话关机,居然是短信通知,
当然我不相信,要了号码,就用自己手机拨了一下,
然后只能说“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某些事情”
会议结束后半小时,22:19分,手机短信来了,
“您XX:XX呼叫过的朋友1390571XXXX已经处于服务状态”
感谢中国移动的短信服务,让我知道郑经理什么时候又开机了?会后20分钟!
我想作为他们印制在名片上的号码,中国移动工作号码,不敢轻易关机吧?
关机总有他们迫切的理由吧?有“内鬼”是我第一想法。

当然非常巧合的事情都能发生在国信嘉园,
由于某些原因,09年底,物业的法人代表变更了!
作为大股东,不担任法人代表了。
当然不承担相关侵权的法律责任了。

由于某些原因,09年的移动联通的合同,还是没有找到,
但是,物业在会议上确实收了移动的,联通的钱,
他们当然还想拖,找突破口,找借口,一切可能脱身的方法。

由于某些原因,物业可能还是知道09年和移动、联通签了3年,
当然这个没有书面,可能说漏嘴,也可能试探社区、业委会、业主的反应,
我作为普通业主还没有见过物业的合同,不知道物业公司和小区签了几年?

会议上还有份“爆料”移动合同私下传阅了,有幸撇了一眼,
作为世界500强,人家也有法律顾问,
合同开头,非常显眼就有一句话,原话记忆不清楚
大意是:甲方要保证所出租物业所有权的非争议性,
也就是说:移动(乙方)和物业(甲方)签署该合同 ,物业应该保证出租标的物所有权的合法,确实归甲方所有,
不然移动为什么付你物业钱?
我不知道物业为了赚钱,连法律条款都不顾了?!还是他们确实无法无天?还是他们得到了默许?
当然最近动作表示,他们也想把该合同披上合法外衣,说明其实他们是懂法的。

看到了该合同之后,【当然最后到法院,合同还是得由合同甲乙双方拿出来的】
如果我们坚持去法院告侵权官司的话!!!!
我觉得移动、联通如此态度完全可以理解,
“是你们小区自己内部有问题!不然物业敢签这个合同?!
我也是做本职工作,我的合同条款法律上没有问题,你告我,那是合同甲方侵权!”
几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是我想法
当然人家还想在滨江这地方混,有压力也不愿意直接提供合同,
从而给自己以后工作制造麻烦,另一方面使某些人不法不义(当然还有不义之财)。

移动、联通,物业在此侵权事件中,谁是违法主体?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
业主的保姆把业主家里的东西卖了,买“赃物”的第三方,
从法律上来说,由于是“赃物”,购买方配合法院调查,需要退还赃物。
况且购买方,在购买协议上还写了,卖方要拥有所卖物品的所有权,他的法律责任很轻。


目前在广大维权业主和业委会的身体力行下,事件的真相逐渐明晰,
到底谁是小偷?谁犯法了?
其实开始我们就明白,但是事情发展到现在,
我不敢说有误导,只是说我们绕了大圈,但是不要忘记我们开始的目的!
我们告移动联通就是为了把违法乱纪的物业公司幕后的黑手揪出来!

我想明天区政府的协调会之后,事件会越来越明晰,
业主们也应该知道,而且到了业主表态的时候了:
1、要不要这样违法乱纪的物业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2、要不要继续聘用这个违法乱纪的物业公司!
3、要不要违法乱纪的物业公司赔偿业主损失,

还是鲁迅的话!
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
但是通过种种拖延、误导战术,
他们已经有足够的时间使自己逃避法律责任!
唉,无语,
烂了,烂了,从骨子里烂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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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地赶回来也去参加了今天的会议。
补充一下:合一物业提供了几份09年4月和10月份收款发票,是移动和联通公司支付管理费和场地的租金费,4月的是管理费,10月的是租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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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我可以解释,移动内部财务比较严谨,
支出一定要和合同对应,场地租赁费。世界500强,毕马威审计的!
联通可能审计要求低一点。
说到这个可笑的是物业,就想着自己利益了,还想骗业主,还把电费隐瞒了!!
当有小区业主质问电费呢?不是2-3个月一付,
物业又哑了,
不见棺材不落泪,小区业主的权益就被几个人瓜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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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就是忽悠,拖延,继续忽悠业主!不见棺材不落泪,小区业主的权益就被几个人瓜分了。

我觉得没有必要在调解来调解去了,
事情估计和楼上说的一样,直接告吧,该抓的抓,该双的双规,该罚的罚,
业委会也该表态了,2位律师也辛苦的,人家都是按小时收费的!
事到如今,起诉书可以准备好了,上法院也侵权违法部分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事情都这样了,这么多业主都看着,
民事赔偿部分再来调解吧,
为什么业委会不选择法律途径呢?
希望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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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夜阑人静,还有热心业主在为嘉园操劳,深受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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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大家都明白了,
就等着看结果了,会议我也参加了
调解也就这样了,还怎么样?
要不学富士康?
我也觉得法律才是最后解决手段了
在拖下去,就算业委会、几个维权代表也挡不住各方势力来说情的。
我觉得业委会还是早点告了,交给法院吧,
给自己也给小区业主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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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人代表变更是由于合一原法人代表在2009年参加了新社区的招聘考试而采取的策略,实际合一的控制者还是他,现在的法人等管理人员只不过是傀儡而已。
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42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当股东属于从事营利性活动,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公务员不能当股东,也不能在公司里兼职当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经理等。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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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是法人变更,不是他大股东随便一个内部文件,所谓法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要工商登记变更才算。搞得我们律师也一愣一愣,我记得律师当时说什么没有听清,人家是理直气壮,我有内部文件,法人变更,你内部文件算什么,工商局受理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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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甲方要保证所出租物业所有权的非争议性”
这不是要让合一物业把所有责任都担下来吗?让一头死猪来承担责任,这一招够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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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至今不肯拿出合同,看来是准备死扛到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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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猪到时候还会来告你的,现在要想想到时候,牛肉被死猪吃光,就剩粉丝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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