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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小区车库到底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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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8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 《正义周刊》经济B4 发布时间: 2003-11-19 08:48:13 小区车库到底属于谁?</b>&lt;1518&gt;字节
<DIV class=S1  align=right><a href="http://blog.soufun.com/blog_7199585.htm" target="_blank" >清水闲话</A>2006-4-17 21:51:20发表于<a href="http://hz.soufun.com/" target="_blank" >房地产门户-搜房网</A>&gt;<a href="http://hzbbs.soufun.com/" target="_blank" >业主论坛</A>&gt;<a href="http://hzbbs.soufun.com/board/2010063780/" target="_blank" >名城左岸花园业主论坛</A> <a href="http://mczahy.hz.soufun.com/" target="_blank" >mczahy.hz.soufun.com</A></DIV>
<DIV class=ShowTitleBody>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   

《正义周刊》经济B4   发布时间: 2003-11-19 08:48:13  

小区车库到底属于谁?

李自庆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本月12日,就江苏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因为小区车库的权属是个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位,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37个,其余的被物业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判决后,开发商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

    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详细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户0.2个车位的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公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的成本。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  

<INPUT></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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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18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P>这个消息听上去蛮不错的样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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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8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P>兔子在做白日梦!</P><P>什么电话初装费、管道煤气初装费、机场建设费、道路四自工程费。。。。。。</P><P>收得都不合理,有些更是不合法,可那项还给百姓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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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8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呀,还卖得那么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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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18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小生怕怕</I>在2006-4-18 12:39:55的发言:</B>

<P>兔子在做白日梦!</P>
<P>什么电话初装费、管道煤气初装费、机场建设费、道路四自工程费。。。。。。</P>
<P>收得都不合理,有些更是不合法,可那项还给百姓了?</P></DIV>

这是人家的判例,嘿嘿,即将不是白日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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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8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发布时间为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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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8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俺也愿意兴奋一把,虽然,等开发商拨乱反正估计还要N年,但是,这毕竟是个很好的开始,说明法律在越来越起作用,越来越公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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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8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钝刀阿兔</I>在2006-4-18 12:41:31的发言:</B>


这是人家的判例,嘿嘿,即将不是白日梦了</DIV>
<P>声援兔子去打官司!如果能退钱回来我那份分你一半!</P>[em01][em01][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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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8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小生怕怕</I>在2006-4-18 12:45:36的发言:</B>


<P>声援兔子去打官司!如果能退钱回来我那份分你一半!</P>[em01][em01][em01][em01]</DIV>
<P>同意同意····偶们也愿意这样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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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18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P>业主委员会才是个主啊</P><P>所以</P><P>不知道是不是该筹划筹划业主委员会的事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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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8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接到sjin电话,已经在筹备这个筹备委员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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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8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P>原先讨论过的储藏室的帖子一下子翻不到,偶在这里问问</P><P>什么叫只有使用权米有所有权?如果一间的价格是2w,那如果以后不住左岸了,这个钱难道就送给kfs了??这个合理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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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8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P>问过了,因为正打算买</P><P>原则上是的,但是你可以租给别人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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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8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胖要买车库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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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8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注意JOJO的帖子,是买储藏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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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8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胖胖</I>在2006-4-18 14:01:48的发言:</B>

<P>问过了,因为正打算买</P>
<P>原则上是的,但是你可以租给别人用</P></DIV>
<P>哦,就是米有产权对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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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18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smilflying</I>在2006-4-18 14:42:41的发言:</B>


<P>哦,就是米有产权对吧?</P></DIV>

99悟性真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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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8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在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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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8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胖胖</I>在2006-4-18 14:14:20的发言:</B>
请注意JOJO的帖子,是买储藏室</DIV>
<P>还有个比偶眼神更差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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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8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P>偶在考虑,偶把储藏室的钥匙给了别人,偶还有没有这个储藏室的使用权了?[em0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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