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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创意,继续。 三言两语! 发表于 2010-6-20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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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大还是电信条例大,你要先弄清爽。 石滴水穿 发表于 2010-6-21 17:27
上面诸兄,法律问题由专家去研究 侵权是毋庸置疑的,我的物产,招呼都不打,并借此获利,有何可说的? pleasure606 发表于 2010-6-22 00:19
我觉得仁兄说得太“有道理”了,由此推论下去,自来水公司铺设自来水管道侵犯了你的物权,招呼都不打,并借此获利,有何可说??煤气公司铺设煤气管道侵犯了你的物权,招呼都不打,并借此获利,有何可说??电力公 ... sj2329387 发表于 2010-6-22 11:00
呵呵!如果自来水漏水也不要紧、煤气漏气也不要紧、电线漏电也不要紧,还有什么法律?基站的辐射如漏水、漏气、漏电,也肯定不要紧! 笑看“浆糊” 发表于 2010-6-22 11:20
是啊,如果自来水漏水、煤气漏气、电线漏电由于不符合规范对业主造成了损失,业主当然可以依法诉求赔偿,同理如果业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基站的辐射没有达到环评的要求而对业主的生命及财产构成了损失的话,业主也完 ... sj2329387 发表于 2010-6-22 11:27
云溪春早 发表于 2010-6-22 12:01
孩子,这就对了。你自己经否定前面所写的一切。有时,话多不一定有理。看问题关键是把握实质。 笑看“浆糊” 发表于 2010-6-22 11:56
很欣赏“有人使用”实话实说的观点,本人代表本论坛全体斑竹愿意与你当面交流:emo81_ 时间由你定。 pleasure606 发表于 2010-6-21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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