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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leasure606

为本届业委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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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1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创意,继续。
三言两语! 发表于 2010-6-20 06:53


好久没看到阿三兄的文笔和观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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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1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大还是电信条例大,你要先弄清爽。
石滴水穿 发表于 2010-6-21 17:27

那你先去搞搞清楚吧!呵呵!提醒仁兄一句,好好研究一下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吧,不要以为物权法只保护你个人的物权就不保护国家、集体的物权了,呵呵!
《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物权法的这条规定,其含义是指不动产权利人非经过邻人的土地、建筑物不能安设电线、电缆、水管、煤气管等管线,而此管线系社会公众所必需,则该不动产权利人有权通过邻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安设,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安设,如果仍有损害的,应支付补偿金。这就是说,电信运营企业为了公众利益,在小区设置基站,小区居民应尽配合义务,提供必要的便利。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这里并没有规定电信运营企业在建设公用电信设施时,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是因为这种建设、维修和养护行为,本身就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与《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从《电信条例》制订的针对性来看,它赋予基础电信企业“事先通知”和“适当补偿”的行为,应视为行政法规赋予电信企业公权力。当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往往要引出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平衡协调的概念。公权力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公共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从其本源上讲,这些权力的职能是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公权力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利。因此移动基站是否进居民小区,应当按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无线网络布局设计决定,而不是由小区居民说了算,更不能搞什么“业主大会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才能让移动基站进小区”。当然我们不是不尊重居民的民主权利,如果小区居民有思想顾虑,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做好思想沟通;同时业主委员会也应当从大局出发,做好业主工作。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背景下,私权的行使应受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小区居民阻挠或破坏建设基站,不但给国家资产带来了损失,最直接的后果是小区信号质量下降,更多移动用户的合法通信权益受损。这种行为应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严重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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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1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我们不是不尊重居民的民主权利,如果小区居民有思想顾虑,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做好思想沟通;同时业主委员会也应当从大局出发,做好业主工作”
应用一下你的这一句,看看你是代表谁在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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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1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法律的大斧才能真正的保护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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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1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肯定这位老兄是个人才,很能讲,码字能力很强大。

那你先去搞搞清楚吧!呵呵!提醒仁兄一句,好好研究一下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吧,不要以为物权法只保护你个人的物权就不保护国家、集体的物权了,呵呵!
《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指的是电信设施吗?物权法这条说的是共有小区内部其他不动产所有人因为市政设施必须安排管线的在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可以让其他不动产所有人提供便利,电信不是国信嘉园不动产所有人,你讲讲公共地役权也许更好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物权法的这条规定,其含义是指不动产权利人非经过邻人的土地、建筑物不能安设电线、电缆、水管、煤气管等管线,而此管线系社会公众所必需,则该不动产权利人有权通过邻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安设,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安设,如果仍有损害的,应支付补偿金。这就是说,电信运营企业为了公众利益,在小区设置基站,小区居民应尽配合义务,提供必要的便利。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这里并没有规定电信运营企业在建设公用电信设施时,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是因为这种建设、维修和养护行为,本身就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与《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从《电信条例》制订的针对性来看,它赋予基础电信企业“事先通知”和“适当补偿”的行为,应视为行政法规赋予电信企业公权力。当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往往要引出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平衡协调的概念。公权力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公共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从其本源上讲,这些权力的职能是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公权力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利。因此移动基站是否进居民小区,应当按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笑,从没哪个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基站位置的,确定电信局位置就不错了)和无线网络布局设计(有法律效力吗?)决定,而不是由小区居民说了算,更不能搞什么“业主大会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才能让移动基站进小区”。当然我们不是不尊重居民的民主权利,如果小区居民有思想顾虑,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做好思想沟通;同时业主委员会也应当从大局出发,做好业主工作。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背景下,私权的行使应受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小区居民阻挠或破坏建设基站,不但给国家资产带来了损失,最直接的后果是小区信号质量下降,更多移动用户的合法通信权益受损。这种行为应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严重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再次肯定是个人才,加油!歪理讲个1000遍就是真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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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1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外,住建部在编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里面(预计这两年要出台了,前年已下发各地讨论反馈意见)明确了以往作为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的电信服务设施归类为C2就是商业用地,换句话说,联通移动作为城市公益事业的地位可能要受到撼动,住建部更认为这是商业公司,以后不应该享受用地划拨的便利,题外说一句,新的分类标准里面邮政还是公共设施用地,这与美国认为邮政是国家职能一样享受永久公共服务设施地位,新的邮政法也肯定了邮政与电信不同的地位。所以联通移动电信要强调自己是公共事业要乘这两年了,使劲用。
其实基站这个问题跟垃圾中转站、变压站一样,谁都讨厌,但是谁都要用,只要不在我家附近,因此建议基站布点的时候尽量占用城市公共用地,比如政府大楼等公建大楼或城市绿地等公共用地,少占民房,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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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2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诸兄,法律问题由专家去研究
侵权是毋庸置疑的,我的物产,招呼都不打,并借此获利,有何可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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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诸兄,法律问题由专家去研究
侵权是毋庸置疑的,我的物产,招呼都不打,并借此获利,有何可说的?
pleasure606 发表于 2010-6-22 00:19

我觉得仁兄说得太“有道理”了,由此推论下去,自来水公司铺设自来水管道侵犯了你的物权,招呼都不打,并借此获利,有何可说??煤气公司铺设煤气管道侵犯了你的物权,招呼都不打,并借此获利,有何可说??电力公司铺设电力管道侵犯了你的物权,招呼都不打,并借此获利,有何可说??通信公司铺设通信管道侵犯了你的物权,招呼都不打,并借此获利,有何可说??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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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仁兄说得太“有道理”了,由此推论下去,自来水公司铺设自来水管道侵犯了你的物权,招呼都不打,并借此获利,有何可说??煤气公司铺设煤气管道侵犯了你的物权,招呼都不打,并借此获利,有何可说??电力公 ...
sj2329387 发表于 2010-6-22 11:00
呵呵!如果自来水漏水也不要紧、煤气漏气也不要紧、电线漏电也不要紧,还有什么法律?基站的辐射如漏水、漏气、漏电,也肯定不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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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10-6-22 11:29 编辑
呵呵!如果自来水漏水也不要紧、煤气漏气也不要紧、电线漏电也不要紧,还有什么法律?基站的辐射如漏水、漏气、漏电,也肯定不要紧!
笑看“浆糊” 发表于 2010-6-22 11:20

是啊,如果自来水漏水、煤气漏气、电线漏电由于不符合规范对业主造成了损失,业主当然可以依法诉求赔偿,同理如果业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基站的辐射没有达到环评的要求而对业主的生命及财产构成了损失的话,业主也完全可以据此向有关单位提请赔偿要求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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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2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仁兄说得太“有道理”了,由此推论下去,自来水公司铺设自来水管道侵犯了你的物权,招呼都不打,并借此获利,有何可说??煤气公司铺设煤气管道侵犯了你的物权,招呼都不打,并借此获利,有何可说??电力公 ...
sj2329387 发表于 2010-6-22 11:00


你说的这些与基站是一码事不?你自己小脑筋急转弯试试?

不知你是否住在杭州,你不明白我可以介绍一下杭州的情况:买房时,你说的这些管线都是配套好了的,你不愿意完全可以不买这房,你愿意了就连你说的这些管线一并买入了。明白不?
基站则不同,它不是房屋的必须配套,它的终端,也不仅仅只是为该户业主服务,你说:是一码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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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2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仁兄说得太“有道理”了,由此推论下去,自来水公司铺设自来水管道侵犯了你的物权,招呼都不打,并借此获利,有何可说??煤气公司铺设煤气管道侵犯了你的物权,招呼都不打,并借此获利,有何可说??电力公 ...
sj2329387 发表于 2010-6-22 11:00



自来水、煤气、电力管道等房屋配套,是房屋验收、交付的重要部分和附属部分,如果不打招呼,相信规划/房管部门也盖不出章来,相信交付时业主也不肯领钥匙。对不?没建基站会如此吗?你怎么样混也混淆不到一块,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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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如果自来水漏水、煤气漏气、电线漏电由于不符合规范对业主造成了损失,业主当然可以依法诉求赔偿,同理如果业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基站的辐射没有达到环评的要求而对业主的生命及财产构成了损失的话,业主也完 ...
sj2329387 发表于 2010-6-22 11:27
孩子,这就对了。你自己经否定前面所写的一切。有时,话多不一定有理。看问题关键是把握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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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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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云溪春早 发表于 2010-6-22 12:01
笑你个头,你坏死了![em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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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孩子,这就对了。你自己经否定前面所写的一切。有时,话多不一定有理。看问题关键是把握实质。
笑看“浆糊” 发表于 2010-6-22 11:56
浆糊抓住了实质,金币鲜花不能少,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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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10-6-22 13:13 编辑
孩子,这就对了。你自己经否定前面所写的一切。有时,话多不一定有理。看问题关键是把握实质。
笑看“浆糊” 发表于 2010-6-22 11:56
一会又是物权法,一会又是人身财产损害!
法理上分析各位业主已经站不住脚,又没有切实的证据证明基站对各位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各位孩子般的业主还有啥啊,可能就剩一哭二闹三上吊了吧!话多的确不一定有理,但如某些仁兄的无法无据之言论,不管多少肯定是无理。看问题关键是有理有据,这才是实质!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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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欣赏“有人使用”实话实说的观点,本人代表本论坛全体斑竹愿意与你当面交流:emo81_ 时间由你定。
pleasure606 发表于 2010-6-21 11:41


我的要求并不高,不用麻烦接见,不然要上这个破网干嘛?
我自己写的东西,我都不怕保留3个月备查,几位版主干嘛来删呢?都说了是“口水”
删了你们有痕迹吗?能复制粘贴出来吗?真的要求不高,随便你起的名字,把删了东西还我就行,如果兴致还高,就加个备注,为什么删除。

我也知道版主不好当,但是我也郁闷,辛苦写出来的,被人说删就删了,
学习小沈阳的话“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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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糖醋里几 于 2010-6-23 10:47 编辑

由于前面有些贴子删了,所以跟帖的我也只能改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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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SJ,我劝大家一句。

“绝对不要试图战胜一个纯SB,因为他会把你拉到他的水平,再用丰富的经验击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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