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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苑小区业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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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政苑第2届业委会 于 2010-6-30 15:26 编辑

政苑小区业主公约(草案)


   为加强政苑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省政府令第113号《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有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擅自将住宅及附属用房如架空层、储藏室用于营业、办加工厂、幼儿园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电梯厅、电梯轿厢、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公共照明、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不得在公共楼道、消防通道、消防等高坪区域停放非机动车或机动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20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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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苑小区业主公约(草案) 为加强政苑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省政府令第113号《浙江省住宅区物业 ...
政苑第2届业委会 发表于 2010-6-29 17:07

是来征求意见的?
十一条下面条款中有数个"不得",负负要得正的。
养宠者溜宠不收拾屎的现象太严重了,好好的草地硬硬生走出一条道的现象(只有少数有铺路的必要)太严重了,要不要写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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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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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30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政苑第2届业委会 于 2010-6-30 18:11 编辑

欢迎业主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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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engyuanren 于 2010-6-30 17:28 编辑

建议把文本中的“物业管理企业”统一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把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统一修改为“服务”。如第四条应修改为: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服务工作。

理由:从思想深处改变同人物业的工作作风,让业主和物业都认识到物业是政苑全体业主的服务者,而不是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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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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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30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的建议很好,请大家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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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把文本中的“物业管理企业”统一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把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统一修改为“服务”。如第四条应修改为: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服务工作。

理由:从思想深处 ...
zhengyuanren 发表于 2010-6-30 17:21

物业公司的实质是管理不是服务,物业公司无论从法律层面和还是从需求层面都是以管理为基本特性。服务只是管理基础上的一种意识,一种姿态,就如ZF讲服务一样。没有管理能力的物业公司只能是个无能的公司,没有管理能力的ZF只能是个无能的ZF。一个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肯定是个乱七八糟的小区。
从这个角度说,物业与业主的关系是主人与管家的关系更贴切,讲与保姆的关系会否定其管理特性。事实肯定是,没有管理能力的物业公司不可能大多数业主所接受。
政苑的特殊性除了我前面说过的一些之外,还有个就是业主都是带长的,且有不少人不知道穿着制服和穿着睡衣还有个角色转换的问题。在政苑做物业注定是不容易的。政苑物业之所以这么被病垢,既与同人的特殊背景有关,也与业主的特殊背景有关,只说前者不说后者对物业不公平。本人亲历过,OO牌照车直接停在草地上的事,质问物业是什么级别的事,,,,当了个什么长非得要在小区生活中显摆的人确实不只一个二个。
政苑物业要象个物业,首先是要体现管理能力,尽好管理职责,在象个管理公司的基础上去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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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管”=“官”,这是中国封建文化的糟粕。政府是人民的保姆,是为人民服务的;物业是业主的保姆,是为业主服务的。政府是管老百姓的还是服务老百姓的?物业是管业主的还是服务业主的?现在连政府都讲建设服务型政府了,别说企业了!b] 9# 小名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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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苑的特殊性除了我前面说过的一些之外,还有个就是业主都是带长的,且有不少人不知道穿着制服和穿着睡衣还有个角色转换的问题。在政苑做物业注定是不容易的。政苑物业之所以这么被病垢,既与同人的特殊背景有关,也与业主的特殊背景有关,只说前者不说后者对物业不公平。本人亲历过,OO牌照车直接停在草地上的事,质问物业是什么级别的事,,,,当了个什么长非得要在小区生活中显摆的人确实不只一个二个。
小名儿 发表于 2010-7-1 07:39


较之其他小区,政苑业主素质并不是低的,我看还应该算高的。
号称“同人物业政苑管理处”,貌似处级啊。同人物业是国有企业,现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都是有行政级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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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园业主的素质是杭州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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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能强调小区的公共卫生搞的干净仔细些,特别是几条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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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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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温故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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