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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抗议个别业主在丽晶城搞群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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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反群租 于 2010-7-19 10:30 编辑

    我是宝石苑业主,向各位业主反映一下我被楼上业主搞群租折腾的悲惨事实。
    楼上业主不住本小区,去年上半年将住房转包给二房东,将室内面积不到120平米的住房,隔离为8个独立单间(包括厨房1间、客厅3间),原来两个卫生间被改造成4个蹲坑,居住人口男男女女,进进出出,变化无常。在出租期间,由于装修简易粗糙,卫生间未做防水处理,再加上租户使用不当,至今已造成我卫生间吊顶三次严重漏水,另一个卫生间漏水正在修理中。虽经世贸丽晶城物业公司多次维修,但已经严重损害了房屋的质量,对我们家庭生活正常起居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现在只要听到卫生间的滴水声,家人就会惊慌地去查看是否吊顶又漏了……
    另外,因屋内承租人多并且多在夜间活动,人行走及盥洗等活动时造成很大噪声,深夜以及凌晨播放大功率音箱(我们已被迫多次在深更半夜请保安予以干涉),楼上承租人因利益冲突经常发生激烈争吵(最近一次为7月10日下午,甚至惊动对面栖霞苑住户观望)。所有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家人睡眠;由于装修隔离单间过多,走廊狭窄,又堆积物品,每个租户均在单间内拉电线使用空调等电器,2平米的北阳台就有三台空调外机,造成极大的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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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7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反群租 于 2010-7-17 14:38 编辑

我已经多次与业主交涉,业主以与二房东签定合同到2012年为由,说什么终止合同要赔钱,至今仍旧照租不误!我现只好向有关部门反映,强烈要求该业主立即停止群租,恳请业主委员会与广大业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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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7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反群租 于 2010-7-17 14:52 编辑

群租:把毛坯房子分割成一个个独立的房间,再简单装饰装潢一下,然后以便宜价格把房子出租给很多人的现象。2007年8月教育部公布的171个汉语新词之一。

      邻居生活受扰  
      群租客以年轻人为主,彼此上下班时间不规律,通常在业主要休息的时候与员工下班高峰期“撞车”。尤其在小企业租赁的员工宿舍里,到晚间人员嘈杂。而半夜归来的租客陆续到家,影响周边居民睡眠。
      安全隐患倍增  
      年轻人口角在所难免,甚至斗殴也时有发生,上门劝阻的物业人员或者保安,还会被情绪激动的当事人牵扯进来,在部分小区,甚至发生贵重物品失窃的现象,严重的还要出动“110”才能解决问题,小区警车进出频繁,业主自然觉得生活安全缺乏保障。加之群租客流动性强,物业公司却没有权力查验小区内走动人员的身份,长此以往加大小区安全隐患。
     小区环境恶化  
    “群租房”租客多为上班族,平日购买一次性包装食品居多,吃完后将垃圾随处乱扔,影响走道环境。而且租客人多,反而对卫生状况不加维护,互相推脱。更有甚者,将一次性饭盒扔到小区内,让人十分反感。而楼道里也常弥漫阵阵烟味,群租客将烟蒂乱扔。另外,部分租客不注重公德,随处吐痰、破坏绿化情况时有发生。
      设施损坏严重  
      据物业公司反映,群租房的生活设施报修率是小区内最高的。群租人多自然能源损耗大,一间房安装多个电表,但用电量在房屋设计时并未预计到会承担如此压力,导致跳电现象频发。电梯的使用也是问题。部分租客乘坐电梯时,常将按钮从上到下全部按一遍,如此增加用电和电梯维护的成本。但租客不交物业管理费,经常维修增加物业管理成本,费用转嫁给全体业主承担。
      楼盘品质下降  
      在高档小区,晾晒衣服不规范也会影响小区美观。另外就是非机动车随意停放。租客不愿意走到专门停车区域,或者部分小区场地有限,没有统一地方供非机动车停放,车主将车子随便一停便回到住处。于是非机动车到处可见,降低人们对小区品质以及物业管理能力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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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七十二家房客式的群租装修,物业公司是怎么管的?对这种损人利己,破坏小区形象的人,建议楼主直接到法院起诉好的嘞,下沙一位教师告楼上群租扰民官司就打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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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8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反群租 于 2010-7-19 12:33 编辑

                            杭州集中整治"群租房"    二非法经营房东被拘留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8-28   
      陈某每月花3000元在东新园小区租下了一套房子,随后他在房子里支起了28张床铺,以每个铺位每天15元的价格,做起了“二房东”。不过陈某的发财梦刚开始,就被警方逮着了,昨天他和另一位“日租房”的二房东一起,受到了警方行政拘留的处罚。
  从杭州市公安局了解到,针对市民反响强烈的“群租房”、“日租房”引发的治安问题,杭州市警方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整治。
  “群租”引发治安隐患
  近期,杭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群租房”、“日租房”现象日益增多,有的是按日计价出租房间或床位,有的按日计价将房屋分隔成若干小间后出租给多人群居。
  这些“群租房”少则10余人居住,多则数十人居住,同住人员互不相识,时常发生盗窃案件和治安事件,加上房屋分隔内部结构混乱,有的甚至使用非耐火材料分隔房间,存在较大的治安消防安全隐患。
  同时,群租人员的无序和不规律进出,直接影响了周边邻居的正常生活和安全感,市民反映强烈,向杭州市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两位“二房东”被行政拘留
  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经过半个月时间调查,发现东新园小区龙门客栈和三塘汶园飞翔求职公寓两处出租房内,均有众多散客住宿。昨天,房东陈某,樊某被传唤至东新派出所。
  经审查,两人均交代,以个人名义租得东新园小区龙门客栈和三塘汶园飞翔求职公寓两处出租房后,通过网上以日租的形式再租给他人住宿,从中获利。
  警方以涉嫌擅自经营对两人各行政拘留5天,并责令停止经营。
  杭州集中整治“群组房”
  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警方集中整治“群租房”行动期间,将对杭州“群租房”的底数和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建立健全群租人员信息登记制度,依法查处和取缔以“日租房”为幌子,从事无证旅馆经营等违法行为。
  警方表示,对于“日租房”应按照旅馆进行管理,对符合旅馆开办条件的,将责令业主限期办理相关开业手续。否则,责令其立即停业旅馆经营活动。
  “分隔出租房”房东要与辖区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落实承租人员信息登记制度,规范房屋内部环境和设施,合理控制人员密度,消除治安、安全隐患。
  对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不加整改的;房屋出租人不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出租人员和单位未按规定登记分隔出租房、单位集体宿舍内承租人员信息的;居住在集体宿舍的外来职工未按规定登记办证的;单位集体宿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单位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主管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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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慕容赋 于 2010-7-18 13:13 编辑

请楼主查看站内短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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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9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反群租 于 2010-7-19 12:36 编辑

          《浙江省住房租赁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0-06-17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公安厅起草了《浙江省住房租赁登记管理办法(送审稿)》并报送省政府。省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0年6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直接在网页上留言的方式反馈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电子信箱sfzb_lf2c@zj.gov.cn      
                 浙江省住房租赁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定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是指出租后实际作为居住用房以及兼作居住用房的住房或者其部分。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登记,是指按本办法规定对租赁住房及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和管理。   
     旅馆业客房、公共租赁住房、农民工公寓等住房的租赁登记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增强基层管理力量,监督考核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条(部门机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住房租赁登记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住房租赁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有关用人单位中按有关规定设立的从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基层工作组织具体办理住房租赁登记等事务。   
     第五条(社会单位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用人单位等,应当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六条(登记内容和时限)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确定住房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并填报下列信息内容: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其住所地、户籍地、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出租住房的基本情况、租期、用途;   
      (三)公安机关依法要求填报的其他材料。
  出租人与承租人变更或者终止住房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关系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办理途径)出租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办理住房租赁登记:   
    (一)到具体办理住房租赁登记的基层工作组织(以下简称住房租赁登记组织)办理;   
    (二)向住房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住房租赁登记信息,由其向住房租赁登记组织转报;   
    (三)向上门服务的住房租赁登记组织的管理人员提供住房租赁登记信息,由其现场办理;   
    (四)通过住房租赁登记组织、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开通的传真、网络等申报渠道办理。   
     第八条(上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组织上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的,出租人、承租人和其他实际租住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向管理人员出示身份证件,按规定如实申报其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   
     住房租赁登记组织的管理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九条(信息转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出租人告知的住房租赁登记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住房租赁登记组织。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将出租人告知的住房租赁登记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住房租赁登记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相关住房租赁登记信息转告住房租赁登记组织。
    第三章登记服务   
    第十条(服务规范)住房租赁登记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开展与住房租赁管理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向社会公示服务事项的范围、依据、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等,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   
    住房租赁登记组织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住房租赁登记组织及其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十二条(合同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通过网络提供下载服务,指导和规范住房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   提倡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住房租赁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综合服务)有条件的住房租赁登记组织根据有关部门委托,在住房租赁登记过程中向流动人口租住人员提供居住证办理、就业和子女入学信息咨询、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纠纷调解和宣传教育等一体化服务,方便流动人口居住生活,并通过发放资料、与住房租赁当事人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告知住房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日常巡视)住房租赁登记组织应当建立日常巡视制度,全面、及时、准确采集住房租赁动态信息,发现登记信息不实的,及时予以更正、补登;发现有违法活动的情形或者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住房租赁当事人不履行治安、消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义务的,督促住房租赁当事人及时改正。   
     第十五条(出租人义务)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办理住房租赁登记,督促流动人口租住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婚育证明、申领居住证;   
    (二)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三)向承租人提供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条件的住房,指导租住人员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附属设施;     (四)告知承租人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乱扔垃圾、噪声扰民等不良行为应当劝止、督促其改正;同一套住房出租给多户承租人居住的,应当合理控制租住人数,避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隐患及对邻里生活造成妨害;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出租人义务)出租住房间数多且集中、租住人数达三十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租住人员登记,配置值班保卫人员和必要的消防设施,建立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管理人)出租人对其出租的住房不能进行适当管理的,出租人应当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并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时予以确定。管理人基本信息记入住房租赁登记材料。   
     管理人应当在其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履行出租人的规定义务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承租人义务)承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要求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实际租住人员的身份证件,如实填报身份信息,不得留宿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二)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三)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的使用性质、结构,不得违规、超负荷使用电气、燃气设备,发现租赁住房内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并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予以排除;
   (四)保持租赁住房卫生、整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普查和整治)省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住房租赁的管理细则、指导意见,明确和细化住房租赁的条件、标准,加强住房租赁管理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租赁住房进行清查、统计,整治违法违规出租行为。   
     第二十条(执法协作)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有关单位在住房租赁登记管理中发现有违法活动的情形,需要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部门对通报情况应当及时认真查处,并以书面形式向通报单位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信息建设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汇总和整合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以及有关机构和组织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础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有关人口基础信息的动态管理,提高服务管理效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办理住房租赁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登记的实际租住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时报送住房租赁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的实际租住人数每人一百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有关部门、服务管理机构、住房租赁登记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服务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后果的;
  (二)在服务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生效)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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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9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反群租 于 2010-7-19 12:37 编辑

                  《浙江省住房租赁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18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如何管出租房,尤其是群租房,在浙江省内杭州、宁波等城市近年已成为焦点话题,有人甚至将其称作“无解的难题”。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坦言,现在连出租房统计都不完全,更别说管理群组了。
    省政府打算对租房管理出招了。昨天,《浙江省住房租赁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省政府法制办说,此举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社会各界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6月20日前发送邮件至sfzb_lf2c@zj.gov.cn,向省政府法制办反馈。征求意见后,将形成法规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获得通过后,择日生效。
    关键词:租房登记
    征求意见稿:确定租赁关系之日3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应办理住房租赁登记,登记时需要填报包括出租、承租双方的基本信息、租期等。租赁关系变更或终止,也需在3个工作日登记。
    罚单:出租人若没有如期登记,且拒不改正,公安机关将开出罚单,按未登记的实际租住人数,每人100元。
    解读:出租屋里凶杀、抢劫等案高发,成为藏匿逃犯之地。租赁登记是管理出租屋的第一道关。
    此前的租赁登记,主要靠房东自觉,今后如果不登记,将面临罚单,一边是真金白银,一边是免手续费的登记,哪个划算,房东们可以掂量掂量。
    据统计,各大城市的租赁登记率低下。如杭州只有28%的租赁进行了登记。登记率为啥低下,有个原因是不知去哪登记。针对这一点,浙江明确了几条登记途径,坐在家里上网,到物管或居委会走一趟,都可轻松办理。
    物业、房产中介未按时报送住房租赁登记信息的,也将按实际租住人数,处以每人一百元的罚款。
    关键词:群租
    征求意见稿:出租住房间数多且集中、租住人数达3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租住人员登记,配置值班保卫人员和必要的消防设施,建立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
    罚单:违反本条例,罚单是整部法规中最重的:拒不改正的,将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解读: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及“群租”字样,但实际上提高了群租的门槛。“群租”现象2007年开始在杭州、宁波等大城市蔓延,操作群租的往往不是房东,而是二房东,这些职业二房东先承租多套住房,再将其重新装修、隔断,批量租给刚毕业大学生和农民工。虽然一套群租房内的租客人数可能没有30人,但征求意见稿规定,同一出租人住房租住总人数达30人,就要被约束,属于对二房东引发的群租乱象的“精准”治理。
    依照这条规定,二房东想大批量招租,成本就不菲了:建立安全制度,配置值班保卫人员,不是二房东个人力所能及的,他甚至需要成立公司;建立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这样操作后,群租房管理就类似旅馆,该系统不仅需专人负责,且需要一次性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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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9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反群租 于 2010-7-19 09:52 编辑

                      贺博士忍不下去了!
住10楼的大学老师状告11楼的大学老师群租扰邻

                                             2009年04月16日 07:17: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昨天下午3点,家住下沙清雅苑小区的贺老师带着《起诉状》和相关证据照片,赶到江干区人民法院九堡法庭,起诉楼上业主群租扰邻。
    贺老师33岁,去年6月取得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后,到下沙一所大学任教。清雅苑位于下沙学林街浙江理工大学附近,有31幢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共1390户,入住率为98%。
  负责清雅苑物业管理的钱塘物业曾军主任说,他们作过调查,清雅苑有22%的业主出租房子,出租房基本是群租,群租客主要有附近学校学生、下沙或杭州城区上班的人,群租人员复杂,又经常换来换去,很难管。
  曾主任说,群租给小区带来的最大难题,就是扰邻严重。
  
     一点学术成果都出不来
  
     贺老师就是群租受害者之一,他家住10楼,11楼的业主也是位大学教师。
  这位业主在杭州城区住,把房子租给了二房东,二房东简单改造了原来127平方米的三室两厅,客厅隔出一个房间,厨房也改造成房间,楼上的阁楼隔成两间,这样一共隔出7个房间,挤了十四五个租客。
  去年6月租客们搬进来后,每天天一黑,楼上传来的阵阵响声,就让贺老师和爱人眉头紧锁:
  去年还好,住的是一群饭店里的厨师,每天生活还算规律,晚上8点开始,到了10点左右,基本就没什么响动了,这让他们还有个指望。
  今年厨师走了,来了学生,还有在城区上班的人,作息时间各不相同。每天晚上,到了11点,甚至12点,楼上响动还很厉害。
  以前房门和木楼梯还好,没什么响动,一年下来,房门和楼梯都坏了,响声很大。
  特别是洗手间的门,先是听到“咯吱”一声拉开,紧接着“嘭”一声关上,每天晚上都能听到楼上洗手间关了几次门!
  听到这里,贺老师爱人眼圈也红了,“自从住到这里,他几乎天天被楼上的响声吵得休息不好。他这个复旦博士,毕业快一年了,天天为这事操心,情绪很低落,一点学术成果都出不来……”
  
      我心烦心躁,但一直在忍
    
     这一年,贺老师尝试着通过多种途径解决问题,他找到了楼上业主,跟她沟通过多次。
  贺老师还保存着3月份和楼上业主的沟通短信,下面这几段就是他发的:
  你好!我住在你楼下1001。过去的一年多,虽然夜间脚步声咚咚作响,桌椅拖动声不绝于耳,但我一直在忍。
  我不知道究竟有多少次从梦中被吵醒,又有多少次因噪声而难以入睡,我心烦心躁,但一直在忍。
  如今,我忍无可忍,已处于精神崩溃的边缘。若可能,我想邀请你来我家做客,最好住上一晚。
  ……
  夜深了,但咚咚声不断。好像快要静下来了,好像快要熬到头了。海绵地板块只铺了三分之一的房间,还差三分之二,何时买来?给我一个具体时间。盼望中。
  ……
  昨晚九点左右楼上咚咚作响,跑上去一看,一租户在洗衣服;另一租户已将洗净的衣服晾在客厅通道上,滴水不断,可以预见,我的客厅又要受潮了。盆桶碰击地面声和滴答声交织在一起,别是一番景象。
  ……
  物业只能在租客管理上下工夫
  
     群租怎么解决?物业曾军主任说,他们也一直在努力。但问题多要和出租房业主沟通协商解决,所以物业只能在租客管理上下工夫。
  比如出台规定,租客按人头每人每月交40元的物业费,每个新租客都要备案登记,每天只要是不认识的租客出入小区都要登记,这些方式也都是为了增加租客的租房成本。
  “效果还是有的,小区租客从去年的4000多人,下降到现在的1500多人,但要真正解决群租扰民,还需要业主的自律和配合。”
  附:《起诉状》
  原告:贺××
  被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
  2.判令被告支付房屋损害赔偿金750元整。
  3.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整。
  4.判令被告停止出租行为。
  5.判令被告消除火灾隐患危险。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告系被告所购买清雅苑经济适用房楼下住户。被告将其位于清雅苑×幢×单元×室的经济适用房,隔离为七个独立单间出租给七户住户,共计居住人口达14到15口。
  在出租期间,因被告未对房屋做任何防水处理,租户使用后,造成原告两处阳台大面积渗水;因屋内多处房门及楼梯质量问题,有人行走及活动时造成极大噪声,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睡眠及正常的起居;因每个租户均需在单间内用电做饭,导致不合规连接电线,造成极大的火灾隐患。
  原告认为,被告非法将经济适用房出租给七户住户,违反了《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的规定;且不合理使用造成原告阳台大面积渗水,居住人口众多,制造极大噪声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被告的上述违法行为对原告的精神、财产造成了侵害与威胁。
  根据上述事实,特向贵院起诉,希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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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9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反群租 于 2010-7-19 12:38 编辑

                              杭州“群租现象”牵动社会各方神经                                 
                              2009-07-02 09:13:00 来源: 浙江在线(杭州)   
      一连串的事件,让“群租现象”浮出水面,直面社会各方的关注、审视与议论。
  上周六,兰庭国际部分业主自主发起的“反群租”签名活动,一举将人们对“群租”的关注由现象深入到了事件的本质、解决途径、各方矛盾、法律问题……等等更多令人深思的问题中。而在此前,这个6月连续几天出现的市区三件群租房失火事件、下沙邻居为群租打官司、物管阻群租冲突以及其他因为群租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也让“群租”这个长期藏匿于都市夜幕下的“城市难题”逐渐袒露于人前眼底。
  当人们试图剖析这张由租客、二房东、相关业主、其他业主和物管、甚至还可能包括社区街道、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网时,却又发现“群租现象”从产生、发展到矛盾激化,更像是一场没有赢家、没有答案的城市命题大博弈。
  反群租,物业能有多大权限?谁来规范、管理群租物业?谁又能为群租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买单?群租的背后,折射的又是怎样的城市难题与功能缺失?二房东,究竟是商机还是危机?业主,究竟有无将房子群租的权利……
  直面“群租”侵扰
  兰庭国际业主扛起“反群租”大旗
  兰庭国际“反群租”倡议者之一小东(网名)是小区群租现象的最早发现者。
  “前不久,我开始准备装修,却发现楼道里有三个群租户,把房子隔成了8间、10间后一一出租,实际入住的人数竟有20多人,进进出出都不知道什么人,”小东当即有点傻眼,再深入调查一下,发现这个交付不过3个月的小区里,竟然已有20几个群租户已经入住或是开始装修。
  当小东将这个问题反映到业主QQ群,那些已经出现以及可能出现的危机与问题,立即引起了大多数业主的共鸣。“小区环境卫生的压力、嘈杂扰民、火灾隐患、治安隐患……”大多数兰庭的业主认为,自己买兰庭就是看中小区是高端物业,可以提供安全、宁静的生活环境,但群租的出现,顷刻粉碎了业主们美丽的家园梦。
  而近期出现的、接二连三的火灾事故和其他安全隐患进一步加深了兰庭业主们的忧虑。6月14日,后市街“群租”房起火;6月11日,叶青兜路口“群租”房起火;6月13日,拱墅区方家塘“群租”房起火……小东曾和物业一起去看过小区群租现场,简单的龙骨、搁板将房间、客厅甚至是厨房、卫生间都搁成了用来出租的单间。“这样的房子能住人吗?且不说对物业本身的破坏有多大,光是潜在的火灾隐患,就令人透不过气来。”
  “反群租”的声音在业主中间越传越响,上周六,一场声势浩大的“反群租”倡议、签名活动在兰庭国际社区内举行。“开始只有QQ群内部的业主,第一天有66位业主来签名,最近两天,很多业主听说后,又陆陆续续加了进来,”小东说,按这样的速度,兰庭400多户业主,大部分都会加入到这个“反群租”联盟当中。
  “我们并不反对合租,”兰庭的业主对群租现象进行了明确:客厅被隔了两间以上的、厨房洗手间被隔来当房间的,计为群租,至于那种三五个人一起合租,但各功能间没有强行更改的,则是正常合租。
  管,怎么管?
  管群租,物业面临法规空白
  业主们对群租的阵阵声讨,让物管直接成为事件的主角。
  兰庭国际的“反群租”声明的几项意见,几乎都须由物业去实施:比如不给群租或商业用途发放装修许可、严格管理门禁卡数量、劝退租客、与出租户签订协议等等。
  “很为难,我们想管,但如果业主不配合,就很难实施,毕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啊。”负责兰庭国际管理的高盛物业金主任说,目前的房屋租赁条例并未有相应的规定,他们只能劝阻、建议,很难强制,物管也曾找几个房东甚至是二房东谈过,有的态度很强硬,认为自己的房子喜欢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从装修上杜绝也很难,有次一户隔了8个房间,我们带人去看,业主一口咬定是自己家人住的。”
  但是,再难,还是要管。金主任说,现在物管一方面是要求租赁户做好报税,在小区出入证、门禁卡上加强管理,同时也在考虑与房东签署租赁安全协议,成立临时业委会,出台相应的管理公约,并报相关部门审核。
  杭州资深物管人士、绿城物业董事长李海荣指出,无论有多么困难,反群租都是物业管理必然要做的一项工作。两年前,就是因为阻止二房东把过多数量的床搬入小区,绿城在上海还促发了“全国群租第一案”官司,法庭上,绿城物管代表律师那句“如果我让她搬入小区,今天我还是被告,只不过原告将会换成小区的其他业主”令法官动容,最终,绿城物管胜诉,而这最终也促成了上海下决心限制群租,出台相应管理办法。
  李海荣说,绿城物管对群租现象的认识也是一步步推进的。两年前,当他们在杭州还不知道群租为何物时,却接连收到了上海小区业主的投诉信,到上海实地调查后,到现在都有点害怕:“一套180多平方米的房子里,住了20多个人,地上到处是电线、插座等等极易引发火灾的安全隐患,空气相当污浊。还有就是对物业本身、门禁卡等的破坏。”
  李海荣说,没出事,简直就是万幸。“物业的职责就是要帮社区的业主管理好他们的物业、提供优质的生活环境。”自那以后,绿城物业便把反群租这一条写到了业主公约里,同时也寄希望于社会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她同时提到,相应的法规与管理办法同样是必须的。
  二房东现象
 群起而攻之的城市新群体
  在这场“群租”与“反群租”的斗争中,“二房东”无疑是最让反对者咬牙切齿的人群。
  “没有二房东,小区的群租最起码少一半,业主本身没有那么多精力来管这种事,而且有的业主根本不知道他的房子被人拿去做群租了,”在了解兰庭群租现象的过程中,最让小东目瞪口呆的是,有个二房东从兰庭业主的手里分别租了6套房,简单分隔后,每套都租给了8位以上的房客,“简直就是在我们小区里开了个旅馆。”
  有的二房东就是中介公司的经纪人,小东如此猜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介人士证实了小东的这种想法。据他介绍,无论二房东是不是中介公司的经纪人,但经纪人在其间扮演的角色分量仍然是相当重。
  “房价太高,租金水涨船高,大学生找工作难,低收入群体租不起房子,”中介公司是这种“长安米贵”现象的第一见证人,于是,他们也很容易“近水楼台先得月”。“他们打电话给房东,说你的房子空着也是空着,两三千块租给我,”在杭州工作的小刘说,他周边有不少在杭有房的亲戚朋友都接到过类似的电话,有时候房东并不知道自己的房子其实就这样被用作“群租”了。
  负责兰庭国际物业管理的高盛物业金主任也证实了这种情况,他们联系过群租户的相关业主,却发现有的房东并不知情。
  无奈群租者
  这里其实没有一个是赢家
  但是,面对各方的这种责难,二房东们并不以为然。“不群租,低收入者住哪里?刚毕业没工作的又住在哪里?”在二房东们看来,他们抓住的不过是城市租金水平上升过程的一个商机而已,既为低收入者解决了居住问题,也充分利用了城市的空置房源。“都是你情我愿,并不违法。”
  看起来,二房东的行为似乎更像是“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言”的义举,但业主们并不这么看。
  “我们同样同情低收入阶层,但是群租并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小东说。
  李海荣也指出,同情低收入阶层与反对群租并不矛盾。因为群租者虽然解决了短期的居住问题,但这样的群租实际上却让他们面临了更大的生存安全危险。
  曾经有过群租经历的小赵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人们的这种忧虑。作为厨师,他曾在上海有过半年多的群租经历。“每天进进出出好几十个人,隔两天又换了好几个人,很多人乱扔烟头,乱拉电线,每天我都担心东西会不会被人偷走,会不会失火。”
  高盛物管的金主任告诉记者,一般群租房的分隔办法就是轻钢龙骨加薄板,一弄就破了,根本没有安全感、隐私可言,火灾隐患就更不用说了。所谓的二房东商机,后面所隐藏的危机超乎想象。
  而在法律人士看来,群租更像是一个没有赢家的城市难题大博弈。浙江省知名房产律师戴和平说,虽然目前杭州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但是,仅从物业的相邻关系、邻里关系受到侵害,以及物业管理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来看,物业和其他业主都是受害者,完全可以要求群租行为发生物业停止权利侵害。“物业合同,本来是为一户人家服务的,现在要服务20个人,业主显然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
  另一方面,房东与二房东同样不见得是赢家。因为一旦群租物业发生火灾或是其他影响社会安全的事件,从承租方、二房东到房东,都难辞其咎。“毫无疑问,肇事者、二房东肯定要承担责任,至于业主,如果不知情,短期内可能不需要担责任,但长期来看,它同样会落个自己物业监管不力的责任,至于物业,它的义务就是管好小区,出了事情自然也要承担责任。至于那些直接出租的二房东和房东,很可能会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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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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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9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化了数百万血汗钱购买、装修的所谓市中心高品位楼盘套房,没想到自家楼板上顶着8间出租房、4个蹲坑,每天忍受一批批陌生人在头顶上制造出的漏水、噪音!有哪位业主愿意承受?强烈呼吁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象其他杭州小区一样,制定反群租规章制度,坚决制止群租,还我安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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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很有道理,但我觉得这些话应该说给国家领导听,如果没有现在的高房价,如果没有各地的炒房团,如果没有那些黑心的开发商,如果经济实力一般的群众都能买得起房子,那还会有群租房吗?试问一下,现在市区租房少说2、3千,多说上万的都有,对于一般的打工族,有能力租一整套吗?也许你很有钱,可以要求这个要求那个,但是麻烦你考虑下那些每天为了吃住精打细算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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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了你的帖子,我发现你们这个开发商很黑心,因为楼上楼下隔音效果那么差,听说那边房子都卖到5、6百万了,真的值这个钱吗?你想住的安静,你去买别墅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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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纯粹路过。。。。从外地调来这里工作,公司刚安排了宿舍,也是合租的,我觉得没有什么不好呀,我倒是挺理解楼主楼上的那个租户的,我觉得他们这些房东为社会解决了个大难题,至少不会让没有经济实力的人流落街头啊,真是要感谢我的公司为我安排住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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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房价啊房价啊~~~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怎么就没有经济租用房啊~~希望楼主能把你的帖子拿给调控房价的看下,我想这样才能解决本质性问题。。闪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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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群租,我们同学刚毕业都是群租的,如果楼主愿意把你那套房子用800块的价格贡献出来只租给我们两个同学一起住,我绝对不去租群租房,如果可以的话,给我留言啊,反正你有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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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啊,你写那么多字,其实看着很累的,你应该把这些写成书的,而不是区区一个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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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0 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反群租 于 2010-7-21 08:58 编辑

我昨天最后一帖发表于 2010-7-19 12:45,接下来的6个帖子如下:
市民之声:注册时间2010-7-19 ,发表于     2010-7-19 23:56
市民之声:发表于                                      2010-7-19 23:57
啊丫丫啊哦哦:注册时间:2010-7-19,发表于2010-7-20 00:07
啊丫丫啊哦哦:                                          2010-7-20 00:11
给哥哥的信:注册时间2010-7-20,发表于     2010-7-20 00:14
给哥哥的信:                                              2010-7-20 00:16
      各位业主,从注册和发帖时间来看,很明显,市民之声、啊丫丫啊哦哦、给哥哥的信就是同一个人!此人在子夜时分煞费苦心地变化网名,冒充路过者、大学生不断在论坛“闪人”,他到底想干什么呢?他说:
      "我发现你们这个开发商很黑心,因为楼上楼下隔音效果那么差,听说那边房子都卖到5、6百万了,真的值这个钱吗?你想住的安静,你去买别墅喽."
    “也许你很有钱,可以要求这个要求那个,但是麻烦你考虑下那些每天为了吃住精打细算的劳动者!”     
    “如果楼主愿意把你那套房子用800块的价格贡献出来只租给我们两个同学一起住,我绝对不去租群租房,如果可以的话,给我留言啊,反正你有钱啊!”
    “你写那么多字,其实看着很累的,你应该把这些写成书的,而不是区区一个论坛。”
      这个人对我遭受非法侵害不仅没有丝毫同情,反而极尽讽刺挖苦之能事,天底下会做出这种事的还能是谁呢?就是楼上群租的获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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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0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反群租 于 2010-7-21 08:59 编辑

此人伪装成群租者来攻击我,我却要对群租者提几点善意的劝告:1、千万要注意生命、财产的安全,要学会忍耐,因为睡在你旁边的真的什么人都有啊!晚上睡觉要警醒,万一火灾要逃得快!2、等你赚够辛苦钱要买房,千万要打听清楚楼上是不是投资客买的或者已经在群租了,千万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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