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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moboll1980422

关于今天早上车辆出门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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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辆车主动给4块,保安说这1块钱我贴,然后对其他保安说,以后你们就说,业主你就值1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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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辆车主动给4块,保安说这1块钱我贴,然后对其他保安说,以后你们就说,业主你就值1块钱。
laober 发表于 2010-9-1 09:32

告诉他,业主分文不值,要物业人员觉得值钱干嘛,又不会给工资。只要给咋发工资的那位,觉得值钱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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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怕,不就记个车牌吗
chinahowe 发表于 2010-9-1 09:17

就是,前怕狼后怕虎的,有什么好怕的,说到底做人迟早要死的,死了带几个去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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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1# timoboll1980422 停地面为什么要交钱? 物业一没画车位,二又不管,三一切免责,
完全可以不交,小区地面属于全体业主的
aloha_found 发表于 2010-9-1 08:17
小区地面的使用权的确属于全体业主的,但仁兄的车只要停在了小区地面就相当于占用了公共使用空间,该公共使用空间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包括无车人的权益,如果仁兄免费使用公共空间相当于侵犯了其他所有人包括无车人的权益,因此停车费的收取天经地义,合理合法,并且政府已经规定了地面停车泊位费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改善,而只有二三十块属于物管公司必要的管理费!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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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10-9-1 09:45 编辑
肯定要顶的
我就没交,凭什么要加钱,我老的合同没到期!
haiya112233 发表于 2010-9-1 09:03
原来有停车费方面的合同,在到期以前应该只需要按原来标准执行,KFS的新收费标准对老的停车收费合同的业主在到期以前并无约束力,这一点从法理上是说得通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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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地面的使用权的确属于全体业主的,但仁兄的车只要停在了小区地面就相当于占用了公共使用空间,该公共使用空间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包括无车人的权益,如果仁兄免费使用公共空间相当于侵犯了其他所有人包括无车人的 ...
sj2329387 发表于 2010-9-1 09:40
谁给了物业收费的权利?公共空间是业主的,收不收费业主说了算,收多少也是业主说了算,收上来的钱也是业主共有的。物业公司凭什么来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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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sj2329387这个物业请来的狗屎还没走,30楼 的怎么把我想说的话,都说了。只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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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园区的道路是业主,要收费也是业主来收啊,物业凭什么收啊,就一个杆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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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10-9-1 10:34 编辑
谁给了物业收费的权利?公共空间是业主的,收不收费业主说了算,收多少也是业主说了算,收上来的钱也是业主共有的。物业公司凭什么来越俎代庖。
chinahowe 发表于 2010-9-1 09:52
谁给物业收费的权利仁兄都不知道,那就请仁兄多看看杭州和余杭区政府关于小区收费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吧!物业收费是有法可依的哦!不是你想怎样就怎样的哦!呵呵!
鄙人已经懒得把相关法规文件反复贴来贴去,仁兄自行百度一下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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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早上我们也是这个情况,我们是从大门出的。坚决不给5块钱,物业问我们住几幢几单元的。然后记下我们的车牌,
然后说今天就算了,下次就要交费了。

我们还是会坚持不缴费,堵门。我们都支持100元/月.我觉得这是最合理的. 希望大家都能一起行动起来,不要屈服
不合理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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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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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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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要讲法,就来说法: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 ...
hawayiyi 发表于 2010-9-1 12:40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里有规定说共有部分供有车业主免费使用了么?那么无车业主的权益由谁去保障??呵呵!
杭州小区停车收费的管理办法并未否认业主对小区车位的共有权,而是明确提出了在业委会成立之前对于占用车位收费的政府指导价,由物业代为收取,并且允许物业在指导价标准下浮不限、不得上浮!而在业委会成立之后对地面车位收费执行业委会确定的市场调节价(该调节价不受政府指导价限制,可高可低),呵呵!并且物业执行的仅为代收费,业委会成立可在成立之后要求物业提供停车泊位费扣除必要的管理费(按告示的理解应该为28元吧)之后其他费用的使用明细,确定该部分费用确实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改善!仅凭此一条《物权法》说明物业为不合理收费是没有法理依据的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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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以为,业主唯一可以拒绝任何物业收费的办法就是早日成立业委会,通过合法程序解聘物业公司,并且成立居民自治组织,自行搞社区维护和车辆管理,只有这种手段才可以不用给任何一家物管公司交一分钱,让那些个物管公司眼睁睁看着诸位,让那些个物管公司的工作和服务人员因此饿死渴死算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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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早上我也是从北门走的,我让物业拿收费通知,有个貌似小头目的老倌,说什么不交也行了,记下车牌号,告诉他们几幢几单元,我直说的,你自己去找吧。几幢几单元没有公告牌。想跟我们来阴的。NND。
successjy 发表于 2010-9-1 08:16



记下来告诉老师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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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又不讲理了,请研读该规定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各街道(镇)所属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活动。

如果你有兴趣继续研读规定的话,我也可以告诉你,即使在杭州 ...
hawayiyi 发表于 2010-9-1 14:50
关于公布2005年度物业管理服务基准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td]
作者:  来源:http://www.yhwj.gov.cn  时间:2005-1-4

各物业管理单位:

根据国家现行价格政策的要求和《余杭区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05年度物业管理服务基准收费标准等事项公布如下:
一、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基准收费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收费等级
评分等级(满分100分)
收费标准多层
浮动幅度
90分以上(含90分)
0.50
+20%
80分以上(含80分)
0.40
70分以上(含70分)
0.30
60分以上(含60分)
0.20
无等级
60分以下
0.15
二、
建设垃圾清运费:60平方米(含)以下100/套,60平方米以上至160平方米(含)150/套,160平方米以上180/套。
三、
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货车包月停车泊位费为每辆100元;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公车包月费为每辆150元;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大型车辆包月费为每辆300元。
四、
本通知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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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编 号: 20080622033  类 型: 咨询  提交时间: 2008-06-22  
标 题: 关于余杭区小区停车收费的咨询  
内 容: 请问余杭区最新的封闭式小区停车收费怎么收?地上多少?地下多少?我现在住塘栖水榭花都,小区门口的牌子上写着地上100元/月,地下400元/月,是2005年的规定。合理吗?谢谢!  
附 件:  
信    箱: 网上12345  答复单位: 发改局  答复时间: 2008-06-27  
答复内容:     关于举报人反映塘栖“水榭花都”小区停车收费一事,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塘栖“水榭花都”小区的物管公司为浙江野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小区门口进行了停车收费公示:地上停车费100元/月;地下车库停车费400元/月。
根据余价〔2006〕23号文件规定,小区机动车定期停放费为:1. 地面泊位(小型车) 100元/月.辆;2. 地下车库(小型车) 200元/月.辆,上浮幅度为0 ,下浮幅度不限。大型车加倍,摩托车减半收取。
    经与浙江野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联系得知,该小区负责人表示因不了解余杭区具体的停车收费标准,所以按照杭州的收费标准在小区门口进行了价格公示,但至今未收取过停车费。经过政策解释,该小区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余价〔2006〕23号文件执行。
上述情况已答复举报人,举报人表示满意。
                                                             20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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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以为,业主唯一可以拒绝任何物业收费的办法就是早日成立业委会,通过合法程序解聘物业公司,并且成立居民自治组织,自行搞社区维护和车辆管理,只有这种手段才可以不用给任何一家物管公司交一分钱,让那些个物管 ...
sj2329387 发表于 2010-9-1 14:34
请教老兄一个问题,现在这个物业公司未与我们业主签订任何服务合同。这个问题如何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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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老兄一个问题,现在这个物业公司未与我们业主签订任何服务合同。这个问题如何解答?
chinahowe 发表于 2010-9-1 15:43
KFS交付房子的时候肯定有物业公司会和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对于这份合同的有效性政府相关文件有明确的,业委会成立以后可以通过合法程序续聘或改聘物业公司!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是开发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但是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就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承诺了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业主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但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也具有拘束力、业主也是应当遵守的。如果业主不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起诉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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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退休的开车顶大门可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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