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真诚服务</i>在2006-6-30 12:14:57的发言:</b><br/><p>呵呵,那“业主公约”也是“欺诈、胁迫”之类的东西了不成?去看看“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的禁止行为中的第五点。双方的约定,无论在购房合同,还是其他方面的合同都是一样有效的,只不过是国人从未认识到合约的严肃性,而是随意性太强的缘故罢了。。。</p>[em01]</div><p>呵呵,老董还很喜欢研究法律啊,好吧,那我再多说几句吧,什么是欺诈和胁迫?这是法律解释学的问题,简单的举个例子,如果有人到你这里来租车位,你却拿出一纸所谓的协议,上面当然有如果车子发生问题的物业的免责条款,要业主先签字,然后才能办理租车位的手续,这是什么性质的民事合同行为?如果你随便问一下那一个律师?他都会告诉你这是明显的胁迫?胁迫在这里的意思很明白?如果我需要一项商品或者服务?但你却给我在这之前设立一个前题条件要我答应,如不答应就变相的剥夺了我获得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如果这不是胁迫又是什么,国人恰恰不是没有认识到合约的严肃性,而是没有认识到在面对一些强势地位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时自己签定的那些所谓的合约的不合法性!</p><p>所谓的立面问题和阳台问题,我已经说过了,及时有这样的协议?你的协议书是否是在公平的环境下签署的?这是其一.其二,我说过,共有是个什么概念,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阳台是否是属于房产的附属物?这些问题很复杂,但如果没有搞清楚之前就先教训别人,未免让人对您的法律素养表示怀疑?作为一个物业管理者,我欣赏老董学习的认真,但不赞赏你运用法律的方式,因为你只学条文,却不知道如何去运用.以上纯属学术讨论,希望您不要介意.呵呵</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6-30 21:46:5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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