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盛世嘉园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盛世嘉园业主大会由本小区全体业主组成,是行使盛世嘉园公共权力的最高机构。 第三条 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为业主委员会,于____年__月__日在盛世嘉园小区由第一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全称:杭州市余杭区盛世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山社区盛世嘉园。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盛世嘉园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表人,对内向业主大会及全体业主负责,对外代表全体业主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各项权力与职能。 第七条 本章程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九条 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小区业主,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每一成套住宅业主享有一票表决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 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房屋所有人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提案,行使讨论权和表决权;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受益权;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第十三条 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和资料: 2、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账册。 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销该违法决议和侵害行为。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是小区公共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可以采用包括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的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应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住宅类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任何一共有人均可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其他共有人在该共有人行使投票表决权后,不再享有表决权。商业性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需全体共有人共同指定或委托一人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 (7)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提起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委员必须是本小区业主或与本小区业主同一家庭人员。 第二十九条 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两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条 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在本章程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当选为正式委员。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三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账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或成员个人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全体业主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监事1人,业主委员会秘书(委员兼任或外聘专职秘书)1人。 (一)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并向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四)根据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对社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五)根据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以及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两个月前,征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满意度。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一个月前,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以及业主满意度向业主大会提出报告,该报告向全体业主公布; (六)审议盛世嘉园小区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确保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三)签署业主委员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一)筹备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管理的各项信息,负责接待查阅上述信息的业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业主委员会付主任或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方式做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有1/3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四条 由业主委员会秘书做好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并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后存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程序
第四十七条 业主大会以招标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应当在确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因素(包括物业管理内容、范围、收费、服务要求及对投标单位其它要求等)及评比标准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律师、物业顾问等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进行具体的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务。 第四十九条 招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条 如招标委员会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的,招标委员会可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应当将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这一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说明。 第五十一条 招标委员会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应至少与三家物业管理公司发出要约邀请,根据经谈判后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要约并结合业主大会确定的评比标准,确定其中最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有关方面协商。如协商不成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经业主大会通过代表业主以业主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开发商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开发商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三)开发商未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的;
(四)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六)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的;
(七)个别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占用公共场所、设施、挖掘道路、场地的; (八)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需要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权的。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前条纠纷,费用在业主委员会经费中支出。 第五十四条 如发生本章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请求其依法维护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在收到通知时起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如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业主维权通知3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业主有权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业主的维权措施合法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支持的,业主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在其经费中负担。 (一)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二)小区顶楼和外墙广告收入的净收益中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部分; (四)聘请会计师、律师、物业管理顾问及专职秘书支出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五十八条 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数额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拟订,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向业主收取。如依本章程第五十五条(一)---(二)项取得的经费能够保证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五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一并收取,然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应向业主明示该项费用的用途及性质。 第六十一条
发出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六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按照本章程第六十条方式进行。 第六十三条
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投递方式送出的,送至被通知人信箱时视为送达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在小区公告栏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订,并经出席小区第一次业主大会的业主及业主授权的代表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一经通过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发生效力。 第七十条 本章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