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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要吃鱼

学习文件及心得--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等(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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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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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7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小区300户及以上的可采用代表大会制,代表以单体楼或单元为单位,每位代表须经所代表的业主过半数的面积及人数同意,代表所代表的全部面积及人数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业主大会成立程序
   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提议有如下情形: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三)20%以上的业主提议,向全体业主发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的倡议,
第七条  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按照《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作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制定选票、核实业主情况,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第八条  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公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第九条  征询意见。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业主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并签名有效。
第十条  回收统计意见。筹备组通过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回收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可邀请所在街道办见证)。筹备组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区或组团分步骤进行。
第十一条  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和选票结果,接受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 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三章
议事内容
十二  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管理人;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
(八)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负责业主资格登记和变更,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六)提出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内容;
(八) 对违反业主公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按业主议事规则公布帐目。
(十)保管业主建筑物区域共有物权产权证、业主资格登记资料、共有物业图纸、合格证、维修记录等全部资料。
(十一)并办理社团登记及业主公共物权方面的诉讼事项。
第四章
投票规则
十四   业主登记制度
1、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发出登记通告、张贴于建筑物区域显著位置。
2、登记需出示业主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房产证或经房管局确权的预售契约原件留复印件。
3、登记时间为一个月。
十五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登记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登记业主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登记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登记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十六  业主投票权是按已登记的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和户数确定,持有房产证或经房管局确权的预售契约为投票权人。业主的投票权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或其他业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十七   业主应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表格,没有领取投票表格,业委会将派人逐户派送,送达房屋使用人或租户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投票人必须在投票上填写业主拥有物业面积或所代表业主投票权并签名(盖章)。
十八 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签名确认的意思表示,视为全部物业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第五章
议事方式
十九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X月召开1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5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已登记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一  业主应当亲自参加业主大会,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二  业主大会议事采用以下方式:
(一)全体业主会议形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已登记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二)业主代表大会形式: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业主超过300户的,可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以楼层为单位,每栋(或每层)推选1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单位面积1/2且人数1/2同意,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持所代表区域的全部投票权。
(三)书面征求意见: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二十三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形式征求、回收业主意见,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分设多个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
(二)设专人派发、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  如果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业主代表大会作为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前采用以下形式,听取、收集、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愿,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业主代表推选产生必须由其所代表的业主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业主代表任期内负责听取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向业主大会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征求所代表业主对业主大会议事内容意见;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前,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根据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的意见,行使投票权,其表决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业主投票权的总和。
第二十五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和主任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三)业主委员会设委员X名(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X年(任期由业主大会确定),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四)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至少3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作出决定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六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布公告。业主委员会将召开会议通知、议事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审议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决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二十八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   业主委员会任期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前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自任期届满停止工作。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职责的,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可召开业主大会,
第三十一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50%(不超过于50%)合计XXXX/元,用作经费开支,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等、业主委员成员、工资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三十二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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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7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盛世嘉园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盛世嘉园业主大会由本小区全体业主组成,是行使盛世嘉园公共权力的最高机构。
  第三条 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为业主委员会,于____年__月__日在盛世嘉园小区由第一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全称:杭州市余杭区盛世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山社区盛世嘉园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盛世嘉园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表人,对内向业主大会及全体业主负责,对外代表全体业主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各项权力与职能。
  第七条 本章程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九条 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小区业主,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每一成套住宅业主享有一票表决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 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房屋所有人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提案,行使讨论权和表决权;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受益权;
  (九)监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和资料:
  1、查阅及获得本章程;
  2、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账册。
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销该违法决议和侵害行为。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是小区公共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4)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5)经1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6)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可以采用包括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的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应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住宅类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任何一共有人均可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其他共有人在该共有人行使投票表决权后,不再享有表决权。商业性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需全体共有人共同指定或委托一人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罢免、增补及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3)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4)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5)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6)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7)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本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提起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委员
  第二十八条 委员必须是本小区业主或与本小区业主同一家庭人员。
  第二十九条 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两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条 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在本章程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当选为正式委员。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 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权益。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业主大会决议罢免的;
  (八)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三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账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或成员个人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全体业主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监事1人,业主委员会秘书(委员兼任或外聘专职秘书)1人。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并向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三)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四)根据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对社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五)根据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以及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两个月前,征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满意度。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一个月前,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以及业主满意度向业主大会提出报告,该报告向全体业主公布;
  (六)审议盛世嘉园小区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确保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业主大会和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业主委员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业主委员会代表人职权;
  (五)业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二)保管与本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各种文件;
  (三)负责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管理的各项信息,负责接待查阅上述信息的业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业主委员会付主任或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方式做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有1/3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四条 由业主委员会秘书做好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并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后存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程序
  第四十七条 业主大会以招标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应当在确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因素(包括物业管理内容、范围、收费、服务要求及对投标单位其它要求等)及评比标准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律师、物业顾问等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进行具体的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务。
  第四十九条 招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条 如招标委员会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的,招标委员会可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应当将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这一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说明。
  第五十一条 招标委员会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应至少与三家物业管理公司发出要约邀请,根据经谈判后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要约并结合业主大会确定的评比标准,确定其中最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章 维权程序
  第五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有关方面协商。如协商不成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经业主大会通过代表业主以业主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开发商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开发商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三)开发商未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的;
 
(四)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六)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的;
 
(七)个别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占用公共场所、设施、挖掘道路、场地的;
  (八)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需要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权的。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前条纠纷,费用在业主委员会经费中支出。
  第五十四条 如发生本章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请求其依法维护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在收到通知时起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如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业主维权通知3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业主有权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业主的维权措施合法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支持的,业主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在其经费中负担。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一)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二)小区顶楼和外墙广告收入的净收益中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部分;
(三)全体业主分摊的部分。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三)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四)聘请会计师、律师、物业管理顾问及专职秘书支出的费用;
  (五)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五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五十八条 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数额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拟订,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向业主收取。如依本章程第五十五条(一)---(二)项取得的经费能够保证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五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一并收取,然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应向业主明示该项费用的用途及性质。
第七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六十条 本章程所涉及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投递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其他形式。
  第六十一条
发出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六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按照本章程第六十条方式进行。
  第六十三条
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投递方式送出的,送至被通知人信箱时视为送达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节 公告
  第六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在小区公告栏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修改的。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订,并经出席小区第一次业主大会的业主及业主授权的代表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一经通过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发生效力。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盛世嘉园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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