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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香樟公寓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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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2010年8月25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所有权属 2人以上共有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的,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第四条 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召集主体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换届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领导下召集。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一)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本小区实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二)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书面征求意见的程序:
1、一般的征求意见可采用公告栏或单元门张贴公告或者分发到信箱 的形式;重要的征求(表决)意见单由楼道代表(召集人)或工作服务人员送达并签字。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工作服务人员收取,当面投入投票箱内,也可由业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将征求(表决)意见单投入投票箱内。工作组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或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统计汇总。
3、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或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工作组或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单、核实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身份等。 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业主大会议案、意见单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前,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
(三)召开业主大会
(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及说明有投票权和参加人数等情况
工作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备查。
第九条 业主大会议题的限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一般在一年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重大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按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业主大会投票权数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每本房屋产权证计一票原则确定,建筑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部分,每满二百平方米另计一票。但单个业主所计票数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总票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人数及产生
根据香樟公寓小区实际情况,本物业设业主委员会委员9人。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4年。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按实际情况确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直接选举,按得票多少从高到低选足当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社区党委领导下,拟采用业主自荐、他人推荐、组织推荐、联合提名的办法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需征得本人同意,并提供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作为业主身份证明。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内,业主委员会报告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党委,同时组成工作小组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增补。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公示;
(四)拟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公共能耗的分摊办法、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重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支持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一)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二) 对违反业主公约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十三)办理社团登记及业主公共物权方面的诉讼事项。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串连业主抵制业主委员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提前送达每位委员;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四)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
(六)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 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 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 业主、使用人名册;
(五) 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 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摊,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收取,也可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物管商业用房的经营收益中支出。业主委员会活动费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3、聘用有关人员津贴。
活动经费收支账目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下一届业委会选出后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八条 业主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用印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每次用印,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等。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管理印章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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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8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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