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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房改办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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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标题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
内容    根据浙江政策,省直机关人员9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而是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今天突然接到单位通知:要求签字确认应退住房补贴数额,让人感觉费解。退住房补贴的文件依据是什么?何时制定?如果是新政策,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退住房补贴就不合法理。
    杭州房价疯长,货币相对贬值,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当然是最好的,而且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与个人共有的房产,无法变现,即使变现将来交给政府的土地收益金额尚不明确。希望省直房改办领导妥善、公平处理住房公积金补贴一事,不要制造矛盾,影响和谐稳定。
                                                      
答复信息
答复内容杨先生:
  对购买省直单位专用房、经济适用房、腾空住房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限额发放政策,是2004年省政府制定省直专用房出售办法时明确的。公积金补贴是完全货币化的住房保障制度,但凡已享受了专用房的实物分房,是不能无限制领取公积金补贴的,否则就形成了新的不公平。省直房改办《关于购买专用房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省直房发[2007]2号)文件规定,“干部职工购 买专用房后,其家庭申领住房补贴单价不得高于专用房均价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差价”、“三、限额发放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购买专用房的,所申领的住房公积金补贴金额累计达到与同职级的老职工住房补贴限额时应停止发放。职工购房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统一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总额限发。”本次下发的《关于做好已购专用房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限额发放工作的通知》(省直房发[2010]26号),是要求少数未执行到位的单位进行纠正处理,不是出台新政策,也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
附:1、《关于购买专用房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省直房发[2007]2号)
  2、《关于做好已购专用房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限额发放工作的通知》(省直房发[2010]26号)

附件1:

关于购买专用房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

根据省直房委会浙直房发(2004)1号《省直单位自建专用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有关住房补贴的规定,干部职工购买专用房后,其家庭申领住房补贴单价不得高于专用房均价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差价。为便于操作,统一口径,经省直房委会研究,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补贴限额。省直单位专用房项目出售价格经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核定购买本项目专用房职工住房补贴的限额,即购买专用房职工家庭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限额=专用房均价—当年房改成本价(不含楼层、朝向增减系数折扣、工龄折扣)。
二、重新核定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省直单位向干部职工出售专用房,售房单位应对购房人住房补贴申领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核算,对购房前已申领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已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视作申领)的职工家庭,须按现行住房补贴办法重新核定住房补贴,多领的住房补贴经省直房改办审批后,在交款前由单位统一办理退还住房补贴手续。
三、限额发放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购买专用房的,所申领的住房公积金补贴金额累计达到与同职级的老职工住房补贴限额时应停止发放。职工购房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统一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总额限发。
四、购买省直专用房以外经济适用房(含部队经济适用房)的职工家庭申领住房补贴的限额按经济房实际购买价与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差额进行逐户核算。
五、本规定由省直房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2:

省直房发〔2010〕26号




关于做好已购专用房新职工
住房公积金补贴限额发放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购买专用房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省直房发[2007]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购买专用房的,所申领的住房公积金补贴金额累计达到与同职级的老职工住房补贴限额时应停止发放。职工购房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统一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总额限发。”在执行过程中绝大多数单位能及时做好工作,对已购房的新职工做限额申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前段时间,我办在对限额发放工作回头看中发现,少数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具体措施尚未落实到位,造成一些已购买专用房、经济适用房、腾空房的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  
超限发放。这样一方面加剧了新老职工住房补贴政策的不平衡,另一方面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
为严格执行规定,经研究作如下通知:  
一、从2010年8月开始,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按省直房发[2007]2号文件精神,对已超限发放的职工帐户进行自动停缴处理,并提供帐户名单,由单位核对无误并经职工本人确认后,填写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清册,到中心办理超限部分退缴手续。超限部分已经支取的,由单位负责在9月份办理收回手续。金额较大一时收回确有困难的,经单位同意,视情可延期至2010年年底。逾期再不收回的,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从2010年8月份开始,对尚未超限发放的职工,如果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累计缴存额与限额之差小于该职工月缴存额,且该职工帐户正常缴存的,中心将对该帐户进行自动停缴处理,差额部分由单位单独办理补缴手续。
三、如果职工因为职务晋升,提高住房公积金补贴限额的,由单位以支票形式一次性补缴该职工因为职务晋升产生的差额。
对新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是房改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请各有关单位重视落实好相关规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将已超限的补贴及时收回。
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停缴、托收、补缴业务联系电话:87056036,联系人:许南
                                 
               

附件:1、《关于购买专用房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   
2、你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超限发放人员名单


二Ο一Ο年八月三十日
答复单位省机关事务局 答复时间2010-10-9 15: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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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专用房是什么概念,它跟经济适用房有什么相同和区别?
政苑的土地到底是什么性质,划拨、转让还是租赁?有明白的业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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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房价涨得太快,货币分房名存实亡,10万块钱能买个卫生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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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3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白,请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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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4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适用房是个法律概念,专用房不太懂,大概就是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不能买卖、租赁的房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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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4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配偶分的经济适用房,自己就没有机会再分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也截止到八九万就停掉了,一旦离婚损失可就大了,经济房不能出售分割,什么事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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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3年以前,购买福利房、经济适用房没有结婚的限制。一些单身汉(女)都拿到了福利房,他们结婚后,就有了两套房了。政策对年轻公务员越来越不利,当然比农民工还是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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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9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小二过年,一年不如一年,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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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0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专用房我觉得应该是象省直的经济适用房和腾空房吧,现在就是想问下没买过专用房的也没享受过任何房子的新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补贴也要停么?公积金出的政策是购买过专用房的新职工(99年以后工作的)其住房公积金补贴有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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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1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mile888 于 2010-11-11 09:02 编辑

“对购买省直单位专用房、经济适用房、腾空住房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限额发放政策,是2004年省政府制定省直专用房出售办法时明确的。公积金补贴是完全货币化的住房保障制度,但凡已享受了专用房的实物分房,是不能无限制领取公积金补贴的,否则就形成了新的不公平。”
——已经不公平了!
我们买经济适用房的时候比周遍商品房也就便宜了一丁点。早一年工作的分了房改房(截止到了99年),再晚点工作的拿住房补贴(每年2万多呢)买商品房(那时价格也还几千一平米,没现在这么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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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1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公平不公平的问题。公平本来就只是个理想。
如果是法治社会,必须有人对如此随意的做法承担责任,至少是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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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99年以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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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配偶分的经济适用房,自己就没有机会再分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也截止到八九万就停掉了,一旦离婚损失可就大了,经济房不能出售分割,什么事儿么?!
smile888 发表于 2010-10-14 23:04

要是不拿住房补贴,离婚后,没分过房的一方还是有资格分到经济适用房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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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有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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