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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龄童命丧玻璃鱼缸 物业等被判赔偿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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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8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align="center">八龄童命丧玻璃鱼缸 物业等被判赔偿9万余元</p><p align="left"><br/>&nbsp;&nbsp;&nbsp; 一只被随地丢弃的玻璃鱼缸,断送了一名8岁男童的生命,这是前年夏天发生在上海市宝山路某物业小区的一幕悲剧。</p><p align="left">男童的父母卢氏夫妇将小区某室业主卓先生,及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上海宝通物业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市二中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宝通物业公司等赔偿卢氏夫妇9万余元。</p><p>  2001年7月2日下午2时许,卢氏夫妇之子小卢与比他大三岁的小吴在小区内玩球。两人抢球时,小卢不慎跌倒在该弄26号门口建筑垃圾堆上,恰好垃圾堆上扔有一个废弃的玻璃鱼缸,鱼缸的锐口割断了小卢的股动静脉。小卢当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与次日晚上死亡。这堆建筑垃圾是居住在该小区内的卓先生在装修房屋时临时堆放的,居委会曾多次要求卓将垃圾及时清运出去,事发3天前,卓委托环卫保洁公司清运了部分垃圾,剩下的部分垃圾因卓称非其堆放而未清运。原审法院判决管理该小区物业的宝通物业公司及卓、吴二人分别赔偿卢氏夫妇经济损失55925.6元、27962.8元和9320.85元人民币。卓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p><p><br/>  法院认为:卓先生称清运后遗留的垃圾系他人堆放,但无证据证实,因此认定为卓所有。致小卢死亡的玻璃鱼缸虽不能确定其所有人,但建筑垃圾的堆放为玻璃鱼缸的放置创造了条件,因此卓先生在本案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市二中院据此驳回卓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中国法院网 梁宗)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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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18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p>好像咱们小区的废弃涂料桶乱扔在地下室的也蛮多的阿,</p><p>隐患.</p><p></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18 9:54:4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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