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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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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4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请问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定的商品房预定协议书是不是违法和没有法律效应的?还有开发商答应退还定金文件法规上有没有规定多少时间内退还啊?</p><p>我的情况是:开发商答应我的退房要求,我也在规定的交首付款的时间内写了退房申请,但售楼小姐说退定金要一两个星期后(两个星期后已经过了商品房预定协议书上规定的交首付款的日期),我手上只有商品房预定协议书和定金收据,是不是还的要别的证据啊?我该还注意些什么?</p><p>请各位律师帮帮忙,拜托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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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4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p>&nbsp;&nbsp;&nbsp;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因此,虽然建设部于今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在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因该通知并非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所以你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p><p>&nbsp;&nbsp;&nbsp; 开发商是不是应当退还定金,关键看你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对此是如何约定的,并不是你写了退房申请,开发商就应当退还定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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