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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物业采取措施制止小区内房屋买受人将住房用作为“物流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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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天目行 于 2010-11-18 15:17 编辑

今天上午在南大门看见大批纸箱包装,陆续运入小区**单元*室内存放。
图像0141.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现在我们不知**单元*室内存放的具体是什么物资,就算不是“易燃易爆危险品”,而是“其他物品”,那么存放“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技术标准很多,比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等。
请问物业:杭州市拱墅区萍水东路万家花城小区建筑物的“建筑消防”等级符合上述技术标准吗?
万家花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条中关于“土地”明确规定“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现代汉语词典对“住宅”的解释为:住房,供人居住的房屋);第三条规定:“规划土地上建设的为商品房,用途为一般住宅”;第十九条规定: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一般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本人认为:**单元*室的买受人已经改变了该房屋的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必须采取措施制止小区内房屋买受人将住房用于“物流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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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常门口看到一大堆待发的快递堆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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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常门口看到一大堆待发的快递堆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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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每天看见申通快递在门口拉货。

天啊,我们这里是品质小区还是品质仓库啊。

请物业该出手时就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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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立即阻止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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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晚上七点左右好像都有大堆纸箱在南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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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载人电梯的损害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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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举报到消防试试吧,不要指望物业。有结果通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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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直接打消防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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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直接打消防投诉。
··鱼·· 发表于 2010-11-1 10:04


投诉也应该由物业出面,如果物业既不制止、又不投诉房屋买受人擅自改变住宅的用途,不依法行事,那再由业主来投诉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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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9幢1单元有个淘宝店,电梯里一天到晚都是货物,搞的其他业主坐电梯非常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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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天晚上7点左右,南门保安岗亭前面都对着一大堆快件待发,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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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多的货物,大批量的搬运,在保安眼皮底下,物业会不知道吗?
反应情况的人也多了,看物业如何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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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也应该由物业出面,如果物业既不制止、又不投诉房屋买受人擅自改变住宅的用途,不依法行事,那再由业主来投诉物业。
天目行 发表于 2010-11-1 10:13

支持,物业应该拿出态度和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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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现了,物业能不干的就不干。能马上干的尽量拖着晚干。长期要干的一定要等到投诉了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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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也应该由物业出面,如果物业既不制止、又不投诉房屋买受人擅自改变住宅的用途,不依法行事,那再由业主来投诉物业。
天目行 发表于 2010-11-1 10:13


物业其实是服务的,不是什么执法机构,没啥权力的,不要指望他们,也不必太指责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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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目行 于 2010-11-1 17:45 编辑

万家花城业主与物业之间签有临时公约,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第六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都明确了“业主违反临时公约的,…… 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所以希望物业出面来制止,是觉得目前小区管理还未完全失控,仓库还没有起火,物业可以先礼后兵
小区内个别业主的不文明,无规则,大家都看得见。希望物业有所为,能代表广大业主的利益,依法管理(执行)物业本身能行使的权利,坚决遏制小区内各种损害、违反公众利益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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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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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图有证据,有法可依,物业却不闻不问,难道这户头又是传说中的滨江关系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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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10月30日帖所指“物业”是指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损害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

如果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关部门对所服务楼盘的信息渠道不畅,或不上网,浏览、收集所服务楼盘的各种信息,烦请花城服务中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帖所述情况;如果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了解、知道情况的,希望滨江物业能依法管理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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