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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物业沈主任解释一下,地面停车费收费依据何在?物业法实施多年,你为何还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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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QFYD 于 2010-11-5 17:03 编辑

根据物业法规定,小区地面停车位是否收费,由小区业主决定。

你物业公司何德何能跳出来收费?

是你物业公司素质低到连行业最重要的法律都不清楚,还是存心在收黑社会保护费?

给你看个几年前的诉讼案例,希望你能改正: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17/content_68960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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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5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QFYD 于 2010-11-5 16:50 编辑

新华网原文(2007年):

一业主称地面车位归业主所有 称物业收费无据

    “今天上午我从小区里出来时,物业强行拦住我的车,向我收取了5元钱的停车费,但是他们并没有给我提供停车位。”上午10时,房山区北潞园小区居民小文(化名)在房山法院诉苦,她同时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退还停车费170元。小文的依据是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据悉,这是北京市首起依据《物权法》提起诉讼的案件。

    原告业主

    车停在自家地儿不用交费

    小文介绍说,今年9月14日,她与北京昊远隆基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提供停车位,每月150元,另有车卡成本费20元,停车时间至10月13日。小文称,签订合同后,物业公司并没有给她提供停车位,她的车只能停在小区内的道路和空闲场地内,而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小文认为她是在自己所有的场地内停车,物业公司实际没有提供车位服务,收费也没有依据,因此应退还170元钱。

  被告物业

    《物权法》没有溯及力

    上午10时,昊远隆基物业公司的6名工作人员坐到旁听席上,这起案件对他们来说极为重要。该公司负责人认为,物业收取的并非车位占用费,而是服务费。在北潞园小区,物业公司对车辆提供24小时监控,并且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险,如果业主的车辆被剐蹭、偷盗,物业公司负责赔偿。此外,《物权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而北潞园小区的车位设立在此之前,在人大和最高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台详细司法解释之前,《物权法》没有溯及力。

    记者与昊远隆基物业公司负责人就车位问题进行了探讨。该负责人介绍说,北潞园小区是老小区,规划时的车位比例是2比1,远远不能满足业主需要。如果经业委会同意,可以在公共部位设立一些停车位。但对于车位收益归谁的问题,该负责人坚持认为,他们收的是服务费,并非占位费。

    主管部门

    所有权决定收益权


    对于地面停车位,谁应该来收费,收费的标准又是多少?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发改委,发改委收费处工作人员答复说,《物权法》实施后,来咨询停车位收费问题的人真不少。发改委收费处只负责制定收费的标准,而对于停车位收益的归属,要看车位的所有权归谁,由所有权来决定处分权和收益权。

    记者了解到,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北京市曾制订出《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该意见稿中,规定居住区露天机动车停车场(位)的经营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停车管理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停车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法律专家

    成立业委会迫在眉睫


    “即使车位归全体业主,业主也不能随意停放车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于德华律师认为,《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于这种停车位的权属问题,已经非常清晰和明了。但是,如果每个有私家车的业主都可以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场所随意停放车辆,就侵犯了其他无车业主或者不在小区内停车的业主的权利。

    于德华分析说,对于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并通过制定管理公约的形式规范管理,而物业公司无权对这些属于业主权利的问题作出决定。不过,物业公司可以在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授权下适当收费,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全体业主也可以对共有车位进行自治。

    “《物权法》的出台也给业主提了醒,现在很多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或者业委会已经解体,而要在车位收费等问题上维护业主权益,成立业委会迫在眉睫。否则,业主的权益会面临很大的损失。”于德华如此说。

    物权法相关条文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记者杨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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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么看我们都是被动跟着违法乱纪啊!{:7_487:}
我错了{:7_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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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沈主任不是老早就辞职不干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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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晕,我也听一位业主说的,说是换成一位女的主任。但问物业工作人员说没有啊,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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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晕,我也听一位业主说的,说是换成一位女的主任。但问物业工作人员说没有啊,干的。
wsyqr 发表于 2010-11-5 21:37



不会吧?沈主任自己也说辞职了啊,辞呈都交给后勤老总了,这还有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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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郑成语 于 2010-11-5 22:59 编辑

不会吧?沈主任自己也说辞职了啊,辞呈都交给后勤老总了,这还有假?
poverty 发表于 2010-11-5 21:57

唉,请大家换换称呼吧。。。这事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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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5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内部怎么运作管不了, 以正式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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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4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原来是这样啊。。。
看来沈主任对港湾治理有方,深受领导赞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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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4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山寨物业 于 2010-11-14 10:42 编辑

我个人觉得,在目前港湾这种情况下,FCC和业主都不得罪是比较难的事情,业主要给物业更大的压力,物业才能把天平朝业主倾斜
要能周旋于光大业主和FCC之间,还是需要一定的圆滑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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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4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原来是这样啊。。。
看来沈主任对港湾治理有方,深受领导赞赏啊。。。
poverty 发表于 2010-11-14 10:33

再有方的经理也经不起不支付物业费的业主的折腾,我期待他们做出正确的决定。

太他妈的不像话了,居然有本事能把单元门补漆补成两种绿色,这不是能力的问题,完全是责任心的问题,我就不服气凭什么要刮我们的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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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4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新小区前2年设备都在保修期,没什么维护费用支出的情况下,
在物业费超高2档收取的情况下,
在业主全面支付物业费的情况下,
在该出租不该出租的地方全部出租的情况下,
小区第一年的物业费居然亏损了?!!

——沈主任太有才了。

至于物业的服务,物业公司本身到底提供了哪些服务?绝大部分的所谓服务都是外包的。
唯一该起作用的小区外人员出入问题,物业居然打出横幅热烈欢迎!

在此本人衷心感谢每一位拒绝为劣质服务买单的邻居。
这是目前状况下合法框架内争取权益的最简洁、最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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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4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天看电视围观风情苑业委会和浙大求是物业的故事。。。

浙大求是物业的胖子表演满到位,一不留神让公司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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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4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喜欢风情苑的费主任。。。很知性的女人。。。女人味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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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4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天看电视围观风情苑业委会和浙大求是物业的故事。。。

浙大求是物业的胖子表演满到位,一不留神让公司家喻户晓。。。
poverty 发表于 2010-11-14 21:36
官气十足,欺负老师成习惯了,这回碰到硬手了。真是太给“求是”二字长脸了,那几位LD呢?现在怎么不注意ZD形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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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新小区前2年设备都在保修期,没什么维护费用支出的情况下,
在物业费超高2档收取的情况下,
在业主全面支付物业费的情况下,
在该出租不该出租的地方全部出租的情况下,
小区第一年的物业费居然亏损了?!!
...
QFYD 发表于 2010-11-13 19:57
水平就在这里,只可意会,不可言传。{:7_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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