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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轮业委会成员选举投票的三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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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5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1.投票方式问题。本轮投票为何为记名投票?不知师出哪门?依据在哪里?谁同意的?《省物管条例》规定:委托投票时才需要署名。</p><p>2.选票送达方式问题。把选票莫名其妙地塞在业主家的门缝里而不是让业主签收,也算送达?</p><p>3.关于投票结果的默认问题。很多业主还没有入住,选票没收到,也没有看到过选举公告,未有效送达的选票何以默认?如果投票业主只有500名,还有1500名业主没投票,就让1500名业主默认500名业主的投票结果?这是多数服从少数还是少数服从多数?窃以为,默认要以有效送达为前提。这也是立法所体现的基本精神。</p><p>综上,本轮选举无法投票。</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16 1:32:1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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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16 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p><a href="http://www.hzwjy.com/info/work/7.asp">http://www.hzwjy.com/info/work/7.asp</a></p><p>文锦苑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p><p><font color="6710886">摘自:hzwjy.com 2004年7月21日</font></p><p>. 第一章 总则<br/>. 第一条 为维护文锦苑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杭州市的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选举办法。<br/>第二条 文锦苑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br/>. 第三条 文锦苑业主代表实行等额选举,业主委员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br/>第四条 文锦苑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接受杭州市西湖区房地产管理局的监督指导。<br/>.<br/>. 第二章 业主代表的选举<br/>. 第五条 文锦苑住宅楼(包括住宅楼商铺)、写字楼(包括商铺、商场)所有业主均享有业主代表的选举和被选举权。<br/>. 第六条 业主代表数的设定<br/>文锦苑住宅共20幢39个单元,以单元为单位每单元选举产生代表1人,共产生代表39人;文锦大厦写字楼分A座、B座(包括一层商铺),分别按每座选举产生代表2人,共产生代表4人;文锦大厦商场产生代表1人。合计选举产生业主代表44名。<br/>. 第七条 业主代表的资格:1、具有业主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能遵守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条例等;3、能履行业主代表的职责,尽业主义务;4、热爱公益事业;5、品行端正无劣迹。<br/>. 第八条 业主代表选举程序:<br/>. 1.确定本单元临时联络员<br/>为切实做好业主代表选举工作,在选举产生业主代表前,经过本单元业主自荐、互荐和业主委员会协商暂定1名单元临时联络员(A座B座各相当于一个单元)。临时联络员条件:(1)本单元业主;(2)本人自愿;(3)本人联系方式在单元内公布。临时联络员负责协助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代表选举工作。<br/>. 2.确定本单元业主代表候选人<br/>住宅楼本单元业主以填写推荐表的方式,推选本单元业主代表候选人1名,写字楼A座B座业主各推选该座业主代表候选人2名,以得票多者确定为本单元业主代表候选人。推荐结果由临时联络员会同本单元一名业主联名在本单元公布。本推荐结果如有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产生,该候选人可视同当选本单元业主代表,结果经业主委员会确认后公布。<br/>. 3.正式选举单元业主代表<br/>本单元业主对推荐产生的业主代表候选人进行等额投票选举,也可以另选他人,得票过半数者当选为该单元业主代表,结果经业主委员会确认后公布。<br/>. 4.如某单元经过上述程序无法选出该单元的业主代表,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相邻单元业主代表代行该单元业主代表的权利,直至该单元按规定选出业主代表为止。<br/>. 5.业主代表的选举以单元为区域进行,由临时联络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分发选票进行选举。本单元有2人或者2人以上得票相同的,须重新进行投票选举。<br/>. 第九条 每单元业主代表的选举过程和选举结果经业主委员会确认后公布。<br/>. <br/>.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br/>.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在当选的业主代表中选举产生。<br/>. 第十一条 文锦苑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考虑到文锦苑业态的多样性,住宅楼设7名委员,写字楼设2名委员。<br/>. 第十二条 文锦苑业主委员会选举,<u><font color="5317392">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font></u>。住宅楼设9名候选人,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7名委员,为确保写字楼和商场产生2名委员,写字楼2名委员由写字楼和商场的5名业主代表直接选举产生。<br/>.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住宅楼39个单元的业主代表分3组推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依1-20幢序号排列划分,以13个单元的业主代表为一组推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3名,共计推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9名。<br/>. 第十四条 在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业主代表实到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业主代表的二分之一,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选票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br/>. 第十五条 在选举时,业主代表实行1人1票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业主代表的半数方可当选;如果得到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按得票多少从高到低依次取足应选人数;如果得到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当选,不足的名额应重新选举产生;如遇最后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在相同得票的两人或两人以上之间重新选举产生。<br/>. 第十六条 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赞成的,在选票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画“O”;不赞成的,在选票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画“×”;另选其他业主代表的,在选票候选人姓名空格内写自己要选举的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下方空格内画“O”;既不画“O”,也不画“×”,作为弃权。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br/>. 第十七条 会议报告候选人所得票数、宣布选举结果时,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br/>. 第十八条 选举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1名、唱票人1名,由业主代表推举确定,已当选为业主代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不得担任前述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br/>.<br/>. 第四章 附 则<br/>.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和配偶及其与所有权人共同生活在本小区内的一代以内的直系血亲。业主身份需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并确认。<br/>. 第二十条 业主代表因故失去代表身份,该单元业主应根据本办法及时增补业主代表,报业主委员会确认。<br/>.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故失去委员身份,由下次业主大会补选。<br/>如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补选业主委员会成员。<br/>. 第二十二条 文锦苑第一届业主代表选举时,本办法规定由业主委员会行使的职权由文锦苑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代行。<br/>. 第二十三条 本选举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br/>. 第二十四条 西湖区房管局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选举程序如违反本办法的,杭州市西湖区房地产管理局有权宣布选举结果无效。<br/>. 第二十五条 本选举办法经2003年12月27日文锦苑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西湖区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后生效。 </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16 0:57:0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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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16 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海&#8226;未名园首届业主代表选举办法(草案)<br/>为了未名园首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工作,顺利的推荐出业主代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br/>第一条&nbsp;&nbsp;&nbsp;本办法所称业主代表,是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白杨街道、月雅苑社区的指导和监督下,经东海&#8226;未名园的物业产权人民主选举产生的东海未名园首届业主代表,小区的所有业主均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r/>第二条&nbsp;&nbsp;&nbsp;根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业主代表将推荐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自觉遵守小区《业主公约》的业主参加。本住宅小区业主代表按:多层楼按单元进行民主选举,每一个单元选举产生1名;小高层(10号楼、13号楼)按每幢楼进行民主选举,每幢楼选举产生2名;小高层(17号楼)按每2层进行民主选举,每2层选举产生1名(其中16、17、18层合并民主选举产生1名);商业用房民主选举2名。本小区共有30个单元(其中:3个小高层单元),共计选举业主代表的人数为41名。选举的业主代表以得票最多者当选。当选的业主代表即为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nbsp;<br/>第三条&nbsp;&nbsp;&nbsp;本小区的物业使用人(非产权所有人),参加业主代表的选举必须受产权所有人书面委托。根据规定使用人只拥有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br/>第四条&nbsp;&nbsp;&nbsp;本次选举首届业主代表的选票印有楼宇、单元名称,本单元业主情况见楼宇门口。业主只能选举按第二条规定范围内进行本单元业主代表选举,不得超过规定名额,否则视作废票。少于或等于规定名额作有效票。<br/>第五条&nbsp;&nbsp;&nbsp;如对上述选举办法有异议者,请于&nbsp;7&nbsp;月&nbsp;9&nbsp;&nbsp;日前,将意见反馈到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和月雅苑社区民情联系箱。筹备小组成员将对选举办法进行酌情完善。<br/>第六条&nbsp;&nbsp;&nbsp;选举办法生效后,将向小区各楼道公布本单元业主基本情况,每位业主根据本单元业主基本情况按发放《首届业主代表选票》的要求进行民主选举。请各位业主于2006年7&nbsp;月25&nbsp;日前将《选票》投到流动投票箱(工作人员上门)或小区大门岗固定票箱中。<br/><font color="9313587">第七条&nbsp;&nbsp;如遇业主各种原因,无法亲自收到《选票》的,筹备组将以电话形式进行征询,(现场应两人及以上证明并作好相应记录),视为“有效票”。</font>对已送达的《选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进行投票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br/>第八条&nbsp;&nbsp;开箱验票时,如出现单元楼同等票数的业主,按其单元再进行二次重新选举,仍以得票最多者当选。直至合理选出为止。<br/>第九条&nbsp;&nbsp;投票截止日期为&nbsp;7&nbsp;月&nbsp;23&nbsp;日,超过截止日期作自动放弃。<br/>第十条&nbsp;&nbsp;&nbsp;选举投票结束后,将由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处、街道社区、东海&#8226;未名园首届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共同参与验票,由此产生小区首届业主代表。<br/>第十一条&nbsp;&nbsp;&nbsp;业主代表产生后,将在八月初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并民主选举产生本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br/>区房地产管理处和街道社区将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br/>联系电话:开发区房产管理局:86911160&nbsp;&nbsp;月雅园社区:86721308&nbsp;<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东海&#8226;未名园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2006年7&nbsp;&nbsp;月&nbsp;&nbsp;3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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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16 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苑社区在组织本轮选举中,因为程序和实体错误,将导致选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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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16 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按公布的选举办法实施是非常愚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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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16 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p><span class="f14b"><font color="7365238">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font></span><br/></p><p>第一章 总则</p><p>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p><p>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p><p>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p><p>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p><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p><p>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p><p><strong>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strong></p><p>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p><p>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p><p>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p><p>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p><p>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p><p>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p><p>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p><p>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p><p>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p><p>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p><p>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p><p>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p><p>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会议,并给予必要的指导。</p><p>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p><p>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u>有<font color="1115665">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参加。</font></u></p><p><u>  </u>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u>。<font color="5785873">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font></u></p><p><u>  </u>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p><p>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业主本人。</p><p>  第十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每一房地产权证计一票原则确定,建筑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部分,每满二百平方米另计一票。但单个业主所计票数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总票数的百分之三十。</p><p>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已经出售但未交付的物业,按前款规定计投票权数。</p><p>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的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投票权数确定办法计算;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作约定的,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计算。</p><p>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p><p>  <font color="3808177"><u>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作出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u></font></p><p><font color="3808177"><u>  </u></font>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p><p>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p><p>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p><p>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 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p><p>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 件。</p><p>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p><p>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p><p>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p><p>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p><p>  (三)业主公约;</p><p>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p><p>  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 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p><p>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p><p>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p><p>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p><p>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p><p>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改选。</p><p>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 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p><p>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 第三款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p><p>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p><p>  第十九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业主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p><p>  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p><p><font color="9450368">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和人数以及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font></p><p><strong><font color="9450368">  </font>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strong></p><p>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p><p>  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p><p>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是,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较小的,经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p><p>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p><p>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p><p>  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业主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p><p>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p><p>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p><p>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p><p>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p><p>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p><p>  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查验,作相应记录,发现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相符合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p><p>  第二十六条 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p><p>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p><p>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p><p>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p><p>  (四)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p><p>  (五)业主名册;</p><p>  (六)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p><p>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接收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p><p>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p><p>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p><p>  因依法调整规划,物业竣工验收后的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补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确实无法补充配置的,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p><p>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p><p><strong>  </strong></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16 1:34:3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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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6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p>1.投票方式问题。本轮投票为何为记名投票?不知师出哪门?依据在哪里?谁同意的?《省物管条例》规定:委托投票时才需要署名。</p><p>&nbsp;&nbsp;&nbsp; 姓名地址是送达存根吧。保安同志送来时我刚在家,写上地址姓名后,那一条纸条撕下当场拿走了。家里没有人的,就整张插在门上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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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6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nbsp; <font size="5"><strong>如果不事先制订一个比较规范并由业主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必然导致选举操作的随意性,必然导致每一轮选举办法的不一致性,必然导致筹备组操纵选举结果。从这一次公布的第二轮选举候选人名单就可以看出很多猫腻。</strong></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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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6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size="5">&nbsp; <strong><font color="#0000ff">强烈要求政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按照浙江省人大今年颁布的《<span class="f14b">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和建设部2002年下发的《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组建。</span><br/></font></strong></font>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16 9:15:2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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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6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p><strong><font size="6">楼上两位是明白人。</font></strong></p><p><strong><font size="6">社区在组织政苑业主委员会选举中,为什么不能与业主及时沟通?</font></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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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6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p>少找毛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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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6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color="#000000" size="7">&nbsp;&nbsp; 你烦不烦!难道让我们再参加一次选举不成?难道让那个物管人员跑断腿不成?你们厅长不是你选的,明天你可以不上班了!</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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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6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face="Verdana" color="#61b713"><strong>zjstyj(少找毛病!).(</strong><font size="7"><font size="4"><strong>你烦不烦!难道让我们再参加一次选举不成?难道让那个物管人员跑断腿不成?你们厅长不是你选的,明天你可以不上班了!).</strong></font></font></font></p><p><font face="Verdana" size="4">不知道Zjstyj上面二个帖是什么意思。我对你第十一楼发贴的理解是:这次选举你也认为确实有毛病,所以要求大家睁眼闭眼算了。对第十二楼帖的理解就多了一些:一是物管好比是厅长,厅长是我们的领导,那物管自然也成了我们的领导;二是物管是不能多干事的,否刚累坏了谁担当得起;三是物管希望谁来当选业委会成员就谁来当,否则你就不要住在这个小区。</font></p><p><font face="Verdana" size="4">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font></p><p><font face="Verdana" size="4"></font></p><p><strong><font face="Verdana" color="#61b713" size="4"></font></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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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6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反感12楼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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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6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反感12楼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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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6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p>社区组织的这次选举,疑点何止3个,可以×10,或20,或30。</p><p>想不想追究,那要看有没有人感兴趣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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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7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p>要以社区对待业主反对污染项目维权时的态度,严格要求社区依法办事!不许对人马克思主义,对自己自由主义!</p><p>大家一起为建设法治社区作出贡献!团结起来把政苑建成全国第一个法治社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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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19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闻涛听月</i>在2006-10-15 19:50:38的发言:</b><br/><p>1.投票方式问题。本轮投票为何为记名投票?不知师出哪门?依据在哪里?谁同意的?《省物管条例》规定:委托投票时才需要署名。</p><p>2.选票送达方式问题。把选票莫名其妙地塞在业主家的门缝里而不是让业主签收,也算送达?</p><p>3.关于投票结果的默认问题。很多业主还没有入住,选票没收到,也没有看到过选举公告,未有效送达的选票何以默认?如果投票业主只有500名,还有1500名业主没投票,就让1500名业主默认500名业主的投票结果?这是多数服从少数还是少数服从多数?窃以为,默认要以有效送达为前提。这也是立法所体现的基本精神。</p><p>综上,本轮选举无法投票。</p><br/></div><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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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1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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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1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委的法官给偶的感觉是官僚味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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