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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停车也要收费,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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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7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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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7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到现在还没有交呢,大家呢?</p><p>我觉得物管要收费,就要管理好我们的车,不是进门敬个礼就行了,如果我们的车停在小区里面有什么损坏等等,他们要负责。</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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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7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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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7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p>收钱可以,但是</p><p>1、管理做好,乱停车的多得是</p><p>2、楼上说到的责任问题</p><p>3、价格多少</p><p>4、公共用地停车收来的钱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怎么支配这些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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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30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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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0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p>嗯,有道理,顶一下,我觉得应该是这么操作:1、先给每户人家派发一张停车证,外来车辆一律不得入内、2、收费的最佳时机应该在小区的车位比较紧张的时候,那时候推出车位收费,我想绝大多数业主应该会同意,而且不会有任何反对情绪。</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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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30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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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0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a href="http://jrzb.zjol.com.cn/html/2006-10/28/content_2111400.htm">http://jrzb.zjol.com.cn/html/2006-10/28/content_2111400.ht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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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30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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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0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9%" border="0"><tbody><tr><td align="center"><b><font size="3">杭州:开发商擅自租售地面公共车位罚50万元</font></b></td></tr><tr><td align="center"><font color="#1063b5"></font></td></tr><tr><td><hr/></td></tr><tr><td align="center" bgcolor="#003483"><font color="#ffffff">新华网浙江频道(2006-10-30 09:38:34) 来源新华网</font>
                                        <font color="#ffffff">编辑:晓明</font></td></tr><tr><td class="p1"><p>&nbsp;&nbsp;&nbsp;&nbsp;新华网浙江频道10月30日电 (记者 岳德亮)居住区内的配套设施是用来为业主服务的,不是给开发商出租出售赚钱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等配套设施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 </p><p>&nbsp;&nbsp;&nbsp;&nbsp;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杭州<!--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在3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p><p>&nbsp;&nbsp;&nbsp;&nbsp;居住区内的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委托社区居委会管理。 </p><p>&nbsp;&nbsp;&nbsp;&nbsp;同时,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街道办事处,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由民政部门监督使用。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 </p><p>&nbsp;&nbsp;&nbsp;&nbsp;如果开发建设单位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完)</p></td></tr></tbody></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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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0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p>团结起来,集体不交费,选出代表和物业谈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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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1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各位友邻,如果车停露天的,就坚决不要交,等业主委员会成立了再说这个事情</p>[em05][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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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31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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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1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p>个人认为除了那些临时停车位不收,其他的收费是合理的,毕竟属于占道停车,换句话说大家都认为那是公用面积,那么我们可以停车子,别人是不是也可以堆东西呢,所以我觉得收费不是问题,关键是管理。</p><p>就像我们讨论一样,关键是要有组织,组织成立了,一切都可以商议,否则都是空话了!</p><p>希望斑竹加紧步伐!支持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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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1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p>晕倒,还没住进去怎么一天到晚看到的都不是好消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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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9%" border="0"><tbody><tr><td align="center"><b><font size="3">小区地面停车收费? 律师:业主大会有决定权</font></b></td></tr><tr><td align="center"><font color="#1063b5"></font></td></tr><tr><td><hr/></td></tr><tr><td align="center" bgcolor="#003483"><font color="#ffffff">新华网浙江频道(2006-11-02 16:05:48) 来源: 钱江晚报</font>
                                        <font color="#ffffff">编辑:晓明</font></td></tr><tr><td class="p1"><p>&nbsp;&nbsp;&nbsp;&nbsp;新华网浙江频道11月2日电  开发商擅自租售地面公共车位可罚50万元——据新华社消息说,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根据该草案,居住区内的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业主。如果开发建设单位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出售的,最高可罚50万元。针对该内容,让人关心的是——小区地面停车,今后还要收费吗? </p><p>&nbsp;&nbsp;&nbsp;&nbsp;张先生这两天为要不要交第四季度的小区停车费而犹豫,虽然物管人员已上门催过好几次了,但张先生觉得,自己的车每次都停在小区道路旁,是小区公共部分,似乎也不应该收费吧。尤其是他看到报纸上关于《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内容的报道后,更觉得地面停车费是不是以后要不收了。 </p><p>&nbsp;&nbsp;&nbsp;&nbsp;<strong>物管说法:我们收的不是车位费,而是管理费</strong>
                                        </p><p>&nbsp;&nbsp;&nbsp;&nbsp;物业管理公司对该《草案》内容的关心并不逊于业主。中都物管韩永军经理告诉记者,不只该草案通过之后,一直以来都有业主提出这样的要求。但事实上,他们现在收的不是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出租费,而是停车管理费。 </p><p>&nbsp;&nbsp;&nbsp;&nbsp;根据杭州市物价局去年8月发布的有关文件,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为:住宅小区内道路100元/辆·月;小区配套停车库(场)为400元/辆·月。几家受访的物管公司均表示,他们是根据这个文件标准来收取的,而收取来的费用也主要用于公共设施部分的维护与修缮。 </p><p>&nbsp;&nbsp;&nbsp;&nbsp;南都物管副总经理郑鸣表示,业主所交的每月100元的停车费用是经业主委员讨论决定,由物业代收的管理费。所收取的费用开支每半年都会在小区公布栏里公告,基本上都投入到公共设施设备上了。</p> <strong> 不收任何费用有没有可能</strong>
                                        <p>&nbsp;&nbsp;&nbsp;&nbsp;那么,不管是车位费也好,管理费也好,这个费用今后有没有可能不收呢?多数物管表示不赞成。 </p><p>&nbsp;&nbsp;&nbsp;&nbsp;绿城物管的老总徐晓莲说,现在基本上各家小区都面临着停车难问题,物管人员的管理难度也特别大,所以也只能通过收取费用的方式来限制小区停车量。 </p><p>&nbsp;&nbsp;&nbsp;&nbsp;韩永军也认为小区泊位不再收取费用似乎不太实现。一方面由于小区的公用面积是有限的,如果不收取费用,没有人管理,势必造成小区停车的混乱。另一方面,小区公用面积是大家的,地面公共位置停车本身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如果不收取费用,对没有车的业主是不公平的。 </p><p>&nbsp;&nbsp;&nbsp;&nbsp;而业主们对此也各有各的说法。家住朝晖现代城的张小姐说,管理停车位本身就是物管的职责之一,业主已交了物业管理费,没有必要通过收费的方式来管理停车位。而世纪坊小区的业主吴先生则觉得,有车的业主事实上是占用了公共资源,应该收取一定的费用,而且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小区车辆的增加。 </p><p> <strong> 律师说法:业主大会拥有最终决定权 </strong></p><p>&nbsp;&nbsp;&nbsp;&nbsp;据悉,《草案》还要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后才会正式颁布。一旦实施,现在各小区正在收取的停车费是收还是不收呢? </p><p>&nbsp;&nbsp;&nbsp;&nbsp;参与《草案》制定的某部门人员说,所谓不能出租或出售,针对的是新建小区的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此外,不能出租或出售的主体是开发建设单位。 </p><p>&nbsp;&nbsp;&nbsp;&nbsp;但这并不意味着物管公司有权出租或出售了。事实上,《草案》说,居住区内的地面公共停车泊位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p><p>&nbsp;&nbsp;&nbsp;&nbsp;律师陈钟认为,这可以理解为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停车费是收还是不收,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业主。 </p><p>&nbsp;&nbsp;&nbsp;&nbsp;徐晓莲也表示,小区停车费的收取是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如果业委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没有同意收取,物管公司也不会收。 </p><p>&nbsp;&nbsp;&nbsp;&nbsp;事实上,根据今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共停车位等共用部位,其使用、维护和管理可在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中进行约定。 </p><p>&nbsp;&nbsp;&nbsp;&nbsp;看来,停车位费用收还是不收,还得看大多数业主是怎么想的了。(余琼雅 程洁)</p></td></tr></tbody></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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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6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小区楼底自行车库的出租,物管也无权的,象现在做门窗的及收垃圾的都占了业主的公共自行车库,公共自行车库是业主们的,物管无权私自租给他们,这租金也无权物管收取,所以,强烈要求小商小贩快快退出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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