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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苑的配套自行车库销售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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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8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 style="BORDER-BOTTOM: #666666 1px solid;"><tbody><tr><td align="center"><h3><b><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22px; LINE-HEIGHT: 35px; FONT-FAMILY: 宋体;">杭州:租售地面公共车位,最高可罚50万元<br/></span></b><b><font color="#666666" size="2">地面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font></b></h3></td></tr><tr><td align="center" width="100%"><br/><a href="http://zzhz.zjol.com.cn/" target="_blank"><font face="Tahoma, Arial">www.zzhz.com.cn</font></a>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2006年10月28日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 <font color="#333333">住在杭州网</font><br/></td></tr></tbody></table><br/><!--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p>  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委托社区居委会管理。</p><p>  昨天,《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经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应无偿移交给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如拿来出租出售,最高可罚款50万元。</p><!--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p>  条例规定,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街道办事处,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由民政部门监督使用。</p><p>  同时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p><p>  条例规定,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移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维护管理。</p><p>  同时,保养期内的管养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养期满后的管养费用由居住区全体业主承担。</p><p>  而按照规划属于城市公共绿地的,管养费用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p><p>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获得《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在3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p><p>  同时,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p><!--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p>来源:<strong>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今日早报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strong> 作者:<strong>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张秀娟 魏皓奋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strong> <font color="#ffffff">编辑:<strong>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江岳琪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strong></font><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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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8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p>该条例什么时候能获最后通过?</p><p>自行车库都已经卖了,只要不违反以前的法条就无法继续追究,</p><p>倒是小区路面停车费和养护费(不知道保养期有多长)还有点意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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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8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1999年市政府就明确配套自行车库、车位不能出售,地下人防工程不能出售。今年,不过明确处罚问题,而不是明确以前已经明确的不能出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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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0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size="4">北兄请说明白了,如果真有这一条规定,配套自行车库不能出售,这岂不是多收俺们钱了?业主委员会有律师吗?能不能去查一查有关规定呀,请给一个答明确的说法呢!</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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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0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size="5">如果自行车库不能出售?请业委帮着查一下有关规定,要给大家一个明确的答复.</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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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0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摆渡,狗狗等检索一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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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0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北苑的住户们在搬入新居之后,就被要求缴纳70年的自行车位租用费,每个车位800元钱,每户人家限购两个车位。这可能创下了自行车位租期最长的纪录。<br/><br/>  中山北苑是从1999年开始入住的,多数住户拿到一份自行车位的缴费通知之后,都发了会儿呆。这么长的租期,他们直觉上认为这笔钱收得不合理。<br/><br/>  不过开发商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收费方法上似乎颇有一套,一些缴过费的住户说,不知怎么搞的就改变了既定方针(拒不缴租),转而很快付清租费,然后坐下来后悔。<br/><br/>  开发商在租用通知上字斟句酌,通知上写“长租70年,自行车泊位800元/个,助动车2000元/个,每户限订两个。截止时间×××,逾期不再保留。以后对不在指定位置停放的自行车,要定期予以整顿。”<br/><br/>  “通知”首先透露信息:自行车泊位不多,限量出售。同时还隐含警告,没有泊位的自行车,将定期整顿。如何整顿?任由住户想像。?<br/><br/>  小区自行车库配置有规定<br/><br/>  早在1994年2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小区自行车库的配置有明确规定,指出居民都应享有相应的公用配套设施。按照规定,每户居民都应该享有地下3.6平方米或者地面2.4平方米的自行车库(建筑面积),例如有100户人家的小区,公共自行车库如果是建在地面上,起码要有240平方米的面积;如果是在地面以下的,要有360平方米,超过这个面积的部分才可以出售。邻居不善怎么办(2002年6月20日26版)<br/><br/>  在房产投诉中,邻里间的磨擦已占非常大的份额。<br/><br/>  邻里房产纠纷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受害人评理时虽然很占上风,但是真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却很不容易。此类纠纷,牵涉部门极多,而许多部门又没有最终裁决权,在一次次投诉无着的情况下,很多人只能忍了这口气。<br/><br/>? 楼下的凿了承重墙<br/><br/>  文一路的陶先生,在这所老房子里住了几十年。前些天,楼下突然喧哗起来,老邻居装修起房子来了。夫妇俩下楼查看,邻居把厕所墙刨下几层,扩大了面积,承重墙被打掉。<br/><br/>  见识一番后,夫妻两人战战兢兢地回到家。老是怕自家的房子会因此塌下来,妻子几宿睡不着觉,而且家里确实出现了几道裂缝,这更增加了他俩的担忧。<br/><br/>  野蛮装修导致周围邻居的墙体出现裂缝的事不在少数,按规定此类破坏性装修各区级房管局下属各区装修监察大队有管理处罚权。<br/><br/>  当有邻居大兴土木时,受害方可以举报,监察大队会派专人来现场勘查,如果确属违规,会对责任方进行处罚,并有权要求其恢复原貌。<br/><br/>  而本人想兴土木时,也需与本区装修监察大队联系,设计图纸由监察大队认可不会对建筑造成危害,经其同意后才能进行。<br/><br/>? 楼下车库出租做生意<br/><br/>  兴合公寓的老朱被楼下的小店闹烦了,其实他的楼下原本是车库,本该是供汽车停放用的。但是现在一些车库无车可停,便租给别人当店面了。<br/><br/>  于是他的楼下有美容、纯净水、修理等小店铺,而且经营者还在车库里安了家。车库没有排污设备,小店主的吃喝又都在这儿。于是,清晨楼下就有炊烟上升,深夜还有喧哗声上涌。这把老朱烦死了。<br/><br/>  此类问题可分两步投诉,其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征得规划和房管部门的同意。你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如确系违法出租的,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出租行为。<br/><br/>  其二,根据《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饮食服务行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周围居民的同意,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才可以依法从事经营。其他的小店也需要排污许可证,如果没有,可向综合执法局或工商部门要求查处。<br/><br/>? 邻居围了绿地当后院<br/><br/>  西湖家园是一块安静的地方,里面有别墅与公寓。公寓与别墅前都有大块的绿地,可是现在不少人家把绿地隔了起来,成了自己的院子。<br/><br/>  徘徊在绿地中,这里的居民不禁担心,现在这种现象还不多,但以后要是大家竞相效仿,这绿地不成了群雄割据之所?<br/><br/>  侵占绿地及违章建筑应先报由社区物业管理部门解决,物管公司应出面要求违章者恢复原貌。<br/><br/>  如果物管不能发挥作用,可以找综合执法局。在接到投诉后,市局会很快按地域将任务分解给各区执法队,由他们上门执法。再将反馈告知投诉者。<br/><br/>  物管用房所有权归业主(2002年5月23日27版)<br/><br/><br/>  业主购买了住房后,除了对住房拥有所有权以外,还有没有对其他物业的所有权?对此,很多人可能并不了解,而凯旋公寓业主委员却已经为争取这份权益奔波了几年,因为小区物业管理用房迟迟不能到位。<br/><br/>  他们争取的是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商业用房的所有权,按规定这些所有权归属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所有。其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抵押。<br/><br/>  郑邦杰说,在其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长时间里,从没有人向他主动提及物管用房的产权问题。而业主委员会也不知道自己还有这些物业的所有权。他只是在偶然的机会中,才得知还有物管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这一说法。<br/><br/>? 物管用房有规定<br/><br/>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当无偿提供占住宅区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无偿提供占住宅区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为本住宅区服务的商业用房。<br/><br/>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商业用房,已列入开发成本的,全部由市物业主管部门接收,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提供给物业管理公司使用和经营。<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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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0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table><tbody><tr align="center"><td colspan="2"><div class="title">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明确住宅小区楼房半地下室自行车库产权归属的通知</div><br/></td></tr><tr align="center"><td colspan="2"><br/><div class="bt_date">(2001-07-13 16:28:41)</div><br/></td></tr><tr valign="top"><td colspan="2"><div class="bt_content"><font face="宋体" lang="ZH-CN"><p style="TEXT-INDENT: 2em;">杭房局[1994]235号<br/><br/><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br/><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p><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近几年来,我市相继建成和在建一批住宅小区,小区内部分楼房底层设有配套半地下室自行车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规定,现对上述半地下室自行车库有关产权归属问题明确如下:<br/><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p><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一、新建住宅小区楼房半地下室自行车库属小区建设的配套用房,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列入政府直管公房,移交当地区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建设单位不能用于出售、出租、或作为住宅公用部位计入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和商品房销售面积。&nbsp;<br/><br/><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p><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整幢单位自建住宅楼半地下室自行车库产权属单位所有。<br/><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p><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二、在此之前,已交小区管委会使用的半地下室自行车库,其产权仍属国家所有,由小区管委向房屋所在地区房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nbsp;<br/><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p><p style="TEXT-INDENT: 2em;">三、各区房管部门在接收和管理新建住宅小区直管公房时,应同时做好小区楼房半地下室自行车库的接收和管理工作。&nbsp;<br/><br/><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br/><br/><br/><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br/><br/><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br/><br/></p><p></p></font></div><br/></td></tr></tbody></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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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0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p align="center"><b>杭州出台新政策 规范房产企业开发行为</b></p><b><p align="center">2003年8月5日17:4</p><p align="center">&nbsp;</p></b><p>近日,杭州市城乡建委发出《关于规范杭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从开发项目管理、项目开发转让等九大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业内人士表示,该项政策的出台,将使杭州如日中天的房地产市场在更理性的轨道上持续发展,消除了一些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操作的可能性。<br/><br/>  新楼盘不能想建就建。《通知》规定,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其资质等级而从事开发经营业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已开发建设项目无故严重拖欠工程款的楼盘,政府将不审批或不同意其新开发建设项目。<br/> 小区必须综合验收后才可交付。《通知》强调,未经综合验收交付使用的小区,将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以使用房屋总造价2%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br/>  开发项目不可随便转让。《通知》阐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并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将进行处罚。<br/><br/>  开发过程都要记录在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每年1月份向主管部门报送备案。<br/><br/>  公建配套必须同步交付使用。《通知》要求公建配套项目与住宅必须同步交付使用。按规定配套的自行车库不得分割出售、出租。未按规定配置和实施公建项目的,综合验收不能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处罚。<br/><br/>  严格实行“两书”制度。《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br/><br/>  工程质量由发展商负责。《通知》明确,发展商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凡是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在此期间将不审批或不同意其新开发项目。<br/><br/>  从业人员上岗要经培训。《通知》指出,将对项目经理及其管理人员,定期组织行政法规和业务培训。今后参加资质年审或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培训合格人员。<br/><br/>  建立投诉处理制度。今后,购房者将可以找发展商专门设置的部门进行投诉。《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住户投诉处理制度,有专门的机构接待处理,及时反馈,保证投诉人基本满意的解决。对投诉问题置之不理或一拖再拖未能解决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br/></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30 20:54:1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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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0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title">杭州市城乡建委关于规范杭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div><br/><div class="bt_date">(2004-03-19 13:27:37)</div><br/><font face="宋体" lang="ZH-CN">&nbsp;<p style="TEXT-INDENT: 2em;">为了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杭州市建委就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通知如下: </p><p style="TEXT-INDENT: 2em;">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对开发项目不符合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审批或不同意其新开发建设项目: </p><p style="TEXT-INDENT: 2em;">(一)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p><p style="TEXT-INDENT: 2em;">(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p><p style="TEXT-INDENT: 2em;">(三)已开发建设项目无故严重拖欠工程款的。 </p><p style="TEXT-INDENT: 2em;">对于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还将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p><p style="TEXT-INDENT: 2em;">二、加强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凡杭州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区建设项目,都必须按杭州市政府的规定进行综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取得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将未经验收的住宅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将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p style="TEXT-INDENT: 2em;">三、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擅自转让项目的,将进行处罚。 </p><p style="TEXT-INDENT: 2em;">四、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每年元月份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进行备案。 </p><p style="TEXT-INDENT: 2em;">五、严格按规定配置和实验公建配套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住宅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批复前,与我委签订住宅区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保证公建配套项目与住宅同步甚至先于住宅建设,必须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定配套的自行车库不得分割出售、出租。未按规定配置和实施公建配套项目的,综合验收不能通过,产权证不能发放,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p><p style="TEXT-INDENT: 2em;">六、严格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文明书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凡未按规定的,将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p><p style="TEXT-INDENT: 2em;">七、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凡是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将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停业整顿期间内,将不审批或不同意其新开发项目。 </p><p style="TEXT-INDENT: 2em;">八、加强对房地产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经理及其管理人员,定期组织进行行政法规和业务培训,今后参加资质年审或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培训合格人员。 </p><p style="TEXT-INDENT: 2em;">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住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住户投诉的住宅质量问题和其他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有专门机构负责接待和处理住户投诉问题,接到住户投诉或有关部门转去的投诉后,应立即进行调查研究,弄清事实,提出意见,认真处理解决,并及时反馈,保证投诉人满意或基本满意。对住户投诉的问题置之不理或一拖再拖未能解决的,将按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p></font>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30 20:49:0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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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1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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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1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p>自行车库实际面积只有12平米,却让我们按20平米缴费,这该怎么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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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1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北高峰问题提得好,问题的关键是有无进入房价成本之内,如进入房价成本的话,那起码是二次重复销售,可以要求退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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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p>杭州市房管局的答复:公摊面积包括电梯、公共走廊、公共门厅、垃圾道、消防控制室、<u><font color="#e61a1a">地下室、</font></u>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楼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p><p>很明显,地下室已经计入购房成本,再次收费便是违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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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p>如是违法,找业委会反映,出面解决.</p><p>如此,我们还有钱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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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p>感觉地下室的面积缩水,难得地下室也算公摊面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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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30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p>这个帖子是值得大家学学的</p><p>特别是业委物管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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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物业管理"把自行车库是否可以收费给个答复,业主们都在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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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p>[em22][em22][em22]</p><p>等啊等,等得花儿都谢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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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p>地下自行车室本已经计入建设成本,再次收费就是违法。应该要求一个说法。强烈强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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