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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物业公司应从何时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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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7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业公司应从何时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

发布时间:2004-02-16 (文章来源:房地产时报)

  问:1997年6月,王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某公寓商品住房一套,合同约定1998年6月底前交房。1997年12月,该公寓土建工程结束。同月,王某因原住房动迁在即,向工程队要来房门钥匙并着手装修。1998年2月底,开发商委托的物业公司进场管理,保洁、保安人员到位。当年3月,该公寓通过竣工验收;4月,该公寓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经物价局批准;5月,大批业主入住;6月,该公寓获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7月,物业公司向王某收取物业管理费,收费起始时间为着手装修的2月。王某认为不合理,应从开发商获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1998年6月)后收取物业管理费。

  请问物业公司该从何时收取物业管理费?答:《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承担;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和买受人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

  就本案而言,物业公司应该从1998年2月向王某收取物业管理费。因为开发商于1997年12月将住房交付给王某,并且物业公司从1998年2月起已向王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1997年12月至1998年1月并未发生物业管理服务,则应从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起收取费用。《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交付使用之日”,并非《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王某应从1998年2月开始缴物业管理费。如果王某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时约定,待开发商领取《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才收楼领钥匙,物业公司就应从7月开始向王某收取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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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7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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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7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提前拿钥匙吗?好像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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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8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我们的物管费应该从什么时候收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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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8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从拿钥匙开始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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