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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赚差价”等三种行为被严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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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br/>&nbsp;<br/>  低买高卖“吃”差价、骗取看房费……这些房产中介领域屡见不鲜的行为今后将遭到严厉禁止,违规者可能面对“市场清退”的责罚。</p><p>  针对当前房地产经纪行业规则不健全、经纪人员良莠不齐的情况,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矛头直接指向了这一领域中的种种突出问题。</p><p>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这份《通知》,各地将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交易保证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交易当事人选择。”建设部有关人士表示。</p><p>  同时,严格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市场清退机制,对于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收回其注册证书。</p><p>  《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业时,必须明示或采用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荐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同时明文规定了三种禁止行为:</p><p>  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赚取差价,也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p><p>  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未经核实或重复的房源信息,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保证信息与事实相符后,方可对外发布有关信息。</p><p>  三是不得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p><p><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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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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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黑中介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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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要好好治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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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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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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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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