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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养犬限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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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p><p>1995年7月28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8月1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p><p>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p><p>第二条 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p><p>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p><p>第四条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p><p>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30 13:17:0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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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30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p>第十六条 开办犬类诊疗所,必须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拥有一定的场地,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业许可证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诊疗设施。 </p><p>第十七条 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p><p>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p><p>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p><p>(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p><p>(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p><p>(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p><p>(四)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p><p>(五)不按期注册验审,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p><p>(六)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p><p>(七)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 </p><p>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市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和犬只,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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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30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p>第六条 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简称一般限养区)。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俯确定。 </p><p>第七条 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p><p>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有本市常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俯)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员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向犬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大小,由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户只准养一只。 </p><p>第九条 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养的决定。对符合准养条件的,发给《犬类准购证明》。申请人按规定购犬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携犬到犬类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犬类主管部门在7日内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在本规定实施前饲养的犬只,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的,按非法养犬处理。《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1次。</p><p>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注册验审费。在重点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5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10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1000元。重点安全保卫单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每只登记费为2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3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护家犬每只登记费为1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2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I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医疗、科研单位经批准饲养实验用犬的,免收登记费、注册验审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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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30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p>第十一条 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p><p>(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p><p>(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p><p>(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p><p>(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三轮车除外);(六)允许推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p><p>第十二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以及开办犬类诊疗所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诊疗许可证》。 </p><p>第十三条 销售的犬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并经本市农业部门复核认可换发本市《犬类免疫证》后,方可销售。 </p><p>第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向本市无《犬类准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犬只。 </p><p>第十五条 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一般限养区内经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开办的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四)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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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30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p>今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p><p>修改后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取消了原来养狗需缴纳的高额登记费(重点限养区5000元,一般限养区3000元)和每年的注册验审费(重点限养区1000元,一般限养区500元),而重新规定: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管理服务费。犬类管理服务费用主要用于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建设处理犬只粪便和专门遛犬用的区域等相关设施,为养犬者提供必要服务。重点限养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一般限养区每只犬为600元,以后每年度为300元。</p><p>《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还规定,对盲人养导盲犬的,免交管理服务费;对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的管理服务费。另外,遛狗的时间也延长了,由原来19时至次日6时,改为19时至次日7时。</p><p>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江通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时,既考虑与《行政许可法》接轨,又考虑了收费、市场准入等因素,还多方征求了市城管局、法制办、城管执法局、街道、社区及普通市民意见,“轻费重管”是妥善解决城市养狗问题的出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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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30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color="#f73809" size="7"><strong>知法懂法尊法才是杭州好市民</strong></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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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p>非常严重地支持!不然杭州就被这些狗弄得脸都没有了</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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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30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大家理智面对, 无理取闹,只会给人坏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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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杭州市民甲</i>在2007-1-30 13:21:00的发言:</b><br/>希望大家理智面对, 无理取闹,只会给人坏影象</div><p>有理就说理,如果有人要无理取闹,我们奉陪到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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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30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有痕暖阳</i>在2007-1-30 13:23:00的发言:</b><br/><p>有理就说理,如果有人要无理取闹,我们奉陪到底!</p></div><p></p><p>对,如果对法律条例有意见,可以保留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p><p>法规决定的是肯定是遵照和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的。居住环境是大家共有的,所以要以大家的意见为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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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杭州市民甲</i>在2007-1-30 13:28:00的发言:</b><br/><p></p><p>对,如果对法律条例有意见,可以保留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p><p>法规决定的是肯定是遵照和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的。居住环境是大家共有的,所以要以大家的意见为主。</p></div><p></p>说得好!其实我们也很喜欢狗,也不反对养狗,只不过是一些狗主人太过分了,弄得居民没有好日子过,所以我们才对狗深恶痛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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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30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范派小生</i>在2007-1-30 13:34:00的发言:</b><br/><p></p>说得好!其实我们也很喜欢狗,也不反对养狗,只不过是一些狗主人太过分了,弄得居民没有好日子过,所以我们才对狗深恶痛绝!</div><p>对,养犬要理智,大家才和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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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30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p>养犬要理智,大家才和睦,不尊重别人的人也得不到别人的尊重。</p><p>有些人的行为非常的胡搅蛮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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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style="FILTER: glow(color='#ffffff',strength='2'); FLOAT: left; WIDTH: 120px;"><font face="Verdana" color="#61b713"><b>芒果走好</b></font></div><div style="FLOAT: left; MARGIN: 3px; WIDTH: 23px; TEXT-INDENT: 0px;"><img alt="美女呀,在线,快来找我吧!"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FeMale.gif"/><br/>&nbsp;</div><div style="FLOAT: left; MARGIN: 5px; WIDTH: 15px; TEXT-INDENT: 0px;"><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script></div><div>:你好!郑重声明,现在不是大字报年代,不要动不动就大红字上来.注意形象.如果不是你们动手打人,会有更多的人支持你们,但现在你们自己反思吧.1818在的当时你们身边还是有小区的业主在听和看的.我就是其中之一.你们当时说的和现在说的有一部分前后有出入.我们只想知道事情的真相,正确对待.如果真如你们所说,芒果真的被打死并被吃了,大家肯定会帮的.还有你们口口声声说只是要道歉和拿回狗皮,可你们的样子有点像要扒人皮.如果保安真的打死你们的狗,我看他们也不敢承认了.不然万一你们拿到证据后打死他怎么办.</div><div>如果芒果真死了,那真挺让人心疼的,从照片上看挺可爱的.下次养狗狗要注意了,爱他就看好他,对他负责.一次的失误可能带来终身的遗憾.</div><div></div>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30 14:09:0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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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nbsp; 我们确实应该理智面对&nbsp; 芒果不小心的走失&nbsp; 就算是抓狗的城管抓到 也要关3天 看有没有主人 再进行处理&nbsp; 可现在 它遇到的那些被你们口口声声说尽职的保安&nbsp; 却失去了它的生命 你再看看芒果妈妈的要求&nbsp; 归还芒果的衣服 1声道歉 这样是不理智的吗?如果这个要求不理智 那您说 该提怎样的要求才能算是理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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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p>杭州果然不科学啊,不如去看看人家深圳的吧</p><p>不要在这里丢脸了,不知道杭州CG都在干吗……</p><p>这种属于地方条理,跟宪法比谁大?!</p><p>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谁来负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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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杭州市民甲</i>在2007-1-30 13:11:00的发言:</b><br/><font color="#f73809" size="7"><strong>知法懂法尊法才是杭州好市民</strong></font></div><p></p><font color="#ff0000" size="7"><strong>不知道保安算哪个部门,有杀权利杀有证的狗还吃有证的狗!!!!</strong></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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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30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学习法律法规,不要把人民内部矛盾上升为阶级斗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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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9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芒果走好 于 2007-1-30 15:42 发表
QUOTE:以下是引用我心旷神怡在2007-1-30 14:07:00的发言:芒果走好     我就不信把你的孩子杀了,你不会一副象扒人皮的样子。     不信, 你式式看    别站着说话不 ...



鲜血怎么了。芒果死得好,我如果看着不顺服,我就杀过狗。呵呵。在这里叫嚣,有什么本事。狗跟人也能相提并论,你下辈子做狗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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