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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车库和小区营业房等所有附属设施收归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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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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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3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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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3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p>物权法后面还有一个实施细则。</p><p>因为你已经签定了那个不平等的霸王协议,从法律意义上说车库已经不再属于业主了,物权法也已经管不着了。</p><p>但还有一个机会,就是车库的建筑成本是否已经计入房子建筑成本中,若在审批房子建筑成本时已经计算在内,这车库车位就不是开发商的,这可以从物价审批部门查到。</p><p>这份不平等的霸王协议,因为我们没有做任何修改,是开发商单方面的定的,在浙江工业大学的网站上公开宣布过任何购买者不得作任何修改,可以看作无效协议。但另一方面,我们已经交了所有的钱,开发商就不会再理会这些了。</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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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strong><font face="Arial">问:小区里的车库、车位到底归谁?</font></strong>
        <p>&nbsp;<font face="Arial">  解答: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br/> <br/>  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br/><br/></font><font face="Arial">  解析: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车库、车位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目前草案对车库问题的规定是由当事人约定;对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的车位,草案则规定为共有。</font></p><p><a href="http://zzhz.zjol.com.cn/05zzhz/system/2007/03/20/008264369_01.shtml">http://zzhz.zjol.com.cn/05zzhz/system/2007/03/20/008264369_01.shtml</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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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em04]晃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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