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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光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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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1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封阳台、封“阳光房”、搭玻璃雨棚的业主,相信各位已经收到或即将收到一封来自某机关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该机关依法查处的你擅自搭建构筑物一案调查已经结束,因为你违反了《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26条,将对你作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然后告知你有3天时间去申辩,否则就视为放弃此权力。
  
  相信每位奉公守法的业主接到此书后都会感到惶恐、焦虑,却又不知道怎么办,因为你化了成千上万的钱,又辛辛苦苦找人封的阳台被人家二话不说,一片薄纸责令拆除心不甘哪。不拆吧,人家又明里暗里的表示要强制怎么样怎么样,左右为难,于是乎就决定先去申辩,有的是准备口头的,有的准备书面的,可去了到底怎么说,去之前你给我搞搞清楚!
  
  一、 本小区物业管理适用的管理条例是《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不适合应用在小区物业管理上。
  
  二、 本小区的物业管理的权力机构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是业主委员会,因此,某机关不具备直接对业主行为进行干预的资格,直接向业主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有越俎代庖之嫌。
  
  三、 开发商与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违背有关行政规定,对房屋的南、北阳台是否为封闭阳台、可否搭雨棚等的约定摸棱两可,业主认为阳台是封闭的,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是不封闭的、业主认为可以这样或那样封闭的,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必须这样封闭的。格式合同双方对其中的条款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四、 物业管理公司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属于企业法人。同时,就其性质而言,物业管理公司以营利目的进行活动,属于服务行业。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其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即物业经营管理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有关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和保护。
  
  五、 业主购房时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领房时签订的《业主公约》、关于阳台封闭的要求规定均可任定为格式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充分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 业主依法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二章“所有权”中,单辟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对其做出明确定义: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就单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并就建筑物极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除另约定外,按其专有部分比例共有的建筑物所有权。同时规定,专有部分,指区分所有建筑物在构造上及使用上可以独立,且可单独作为所有权之标的物的建筑物部分。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利用,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及违反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
  
  七、 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物业管理,主要责任是监督,是否封闭阳台是业主的权利,物业管理合同不应进行约定。所以,对未向外侧扩展、延伸的封闭阳台的使用行为,应认定是未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的正当行为。约定业主不得封闭阳台、封所谓的“阳光房”、不准搭建玻璃雨棚的内容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目前业主封闭阳台、使搭建玻璃雨棚用的材料及样式统一,并未影响小区内的整体美观、市容环境及其它公共利益,故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无权干涉。
  
  八、 针对二楼住户阳台突出部分不能封闭或只能采用台阶形式封闭的要求更是损害业主利益的无理要求,有的业主就是因为二楼阳台有这一空间才买的二楼,凭什么要求把这一空间隔离出去或在下部建一暗无天日的箱式空间,合理吗?上面形成的可踏面安全吗?卫生吗?谁愿为此提供承诺吗?
  
  九、《行政处罚告知书》称“擅自搭建构筑物”含义严重错误,构筑物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用在此处根本是乱弹琴,不懂就别装懂,相反,在下部建一暗无天日的箱式空间倒有点构筑物的味道了。
  
  十、 所谓的强制执行更是十足的蔑视法律的强权逻辑,有关单位只能提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由法院来裁定结果后处理,我们相信法律会给业主们一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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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1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tt999 于 2011-4-11 22:01 编辑

引经据典,首先从理论依据的根源上驳倒了物业.

这GP物业也真是的,该干的植树还没搞,倒是先着急拆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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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苑物业管理公司不干自己的本职工作,如绿化、公共安全、卫生、停车位拓展、公共自行车增加、小区出口、业主所属店铺等都需要加强和提高,却提出搞一些造成小区不安定团结的事,如果阳光房不合法,那么当初为什么不阻止,现在来搞损失谁出?建议多干正事,否则肯定要被大多数业主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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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物业的通知,笑死我了。这是演的哪一出啊?
回想年前隔壁有人喝多了在阳台上乱砸丢东西,无奈之下报110,三墩派出所在物业的陪同下也只敢在楼下晃晃手电连上去按门铃都不敢,我就不信这帮孙子敢上房揭瓦。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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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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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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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转载,不是指政苑小区发生的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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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geili 给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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