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
(市物价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现就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四、机动车停放收费定价形式。 (二)下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4.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配建的专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以及住宅小区内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收费;
五、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其停车费标准上浮幅度为0,下浮幅度不限。由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依据成本等因素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六、停车场所收取停车费须具备的条件: (三)住宅小区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实施停车收费的,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并征得各区政府停车管理相关机构和住宅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七、停车场所经营者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承担的职责:
(一)经营者应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
(二)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票据。
(三)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
(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九、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
(一)实行停车收费审核和备案制度。
(四)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单位应于每年年终公布机动车停放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小区停车泊位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要全部用于改善小区环境或公共设施。
(五)室内停车库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收取停车费后,不得再收取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六)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3.在住宅小区内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超过2个小时的。 二、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 | | | | | | | | | | | | | | | 连续停放2—24小时的(含首2小时),停车费每辆不得超过4元,期间进出小区,不得重复收费。 | | | 每辆每小时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停车时间4—24小时的,按不超过4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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