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font size="3"><strong>是否应提起对“余杭塘河-丰潭路交界地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的行政复议”?</strong><br/> </font><font size="3"><strong>提出原因:<br/></strong> 对于单个建设项目,有关部门总以“符合国家标准”为挡箭牌,即使行政诉讼胜了,有关部门再一次用“糊”的办法,可以补足程序,然后继续造。一个项目完成程序后,另一个项目会紧接着跟上。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在这一区块内,聚集起4到5个污染项目。<br/> <strong>对“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提起行政复议的可行性</strong>:<br/> 一、规划法、环评办法虽没有明文规定对这类集群性污染项目建设必须进行规划环评的有关条文,但是,也没有为这种集群性建设污染项目进行背书。说明这是一种城市建设中的新问题。也是法律、规章的空白点。<br/> 二、对于这类法律空白的新问题,提起行政诉讼的胜诉率不高,如果从有关部门的行政程序上做文章,往往是不能根本解决问题的。要根本解决这种不够人性化的规划,只有通过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与政府有关部门讲政治、讲民情、讲和谐、讲可持续发展。<br/> 三、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环保总局领导的有关讲话,以及其它省、市的做法看,对于上述新问题,是倾向于实施亲民政策的,这为行政复议成功提供了可能。<br/> 四、行政复议的对象应该是规划局,不经环境评价,从纸上规划一块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然后零性批准各项目选址意书的做法,完全忽视周边居民和环境对这市政用地内各污染项目的承受能力。可直接向杭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br/> 如上是某不成熟的一点看法,请同志们议一议。</font><font color="#0909f7" size="4"><br/><font color="#0909f7" size="3"> </font></font></p><p><font color="#0909f7" size="4"><font color="#0909f7"><font size="3"> 在要加强<strong>对规划进行环评</strong>这种人性化的理念下,对于余杭塘河-丰潭路交界地块的多个污染项目叠加的规划,对它多个污染项目聚集所产生的<strong>累加影响</strong>,对这一特殊污染集群进行规划环评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这正是我们周边居民必须努力争取的。法律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实际情况,国家的法律不可能为这种集团性污染项目规定特指的条文,但是,从环保总局领导的讲话中可以看出,我们的这种对于规划环评的参与,正是国家所提倡的!</font><font size="3"><br/></font></font></font><font size="3"><br/></font></p><p></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15 13:41:2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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