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家住仙游县度尾镇霞溪村的男青年刘椿认识了严婷。之后,两人决定结婚,但严婷才满17周岁,不能办结婚登记。刚好严婷姐姐严瑛长得和她很像,而且姐姐已年满21周岁。于是妹妹用姐姐的身份与刘椿结婚,顺利办理了结婚证。随着时间流逝,刘椿与严婷感情不和提出离婚,但因结婚证上登记的是严婷姐姐的名字,一直无法解除婚姻关系。6月初,刘椿以严婷骗领结婚登记手续,向法院请求撤销与严婷姐姐严瑛的结婚登记。男方要求离婚,却难倒了法官。
用身份证骗婚的事情很多,如漳州诏安未婚女小陈身份证被冒用,竟然在五年前已“被结婚”,造成无法跟男友结婚。南宁男子阿李用假身份证分别与三名女子结婚,造成有3个“合法”妻子的事实。类似的事情如用身份证在买卖房屋、就业读书、借钱还債等许多事情上造成麻烦或被顶替的就更多了。还有更离奇的是一旦身份证被个别不法分子冒用,无缘无故成了网上通缉犯,那危险就更大了。现在社会上盗用、骗用、借用、伪造、兜售、买卖他人身份证的现象越来越多。这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痛苦不说,还给社会的秩序造成了多大的混乱,给社会诚信的流通形成一定的阻塞。事实已经说明身份证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利用身份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身份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来说,其作用日益显得突出。如今的社会,万事都得用身份证,这是社会管理摆脱过去传统管理的一个新阶段,本应是管理的进步,给人们带来方便与放心,给社会带来新秩序。但是一旦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身份证做文章,做起招摇撞骗的事情,那就会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后果。
为什么一张薄薄的身份证带来如此的复杂生活?除了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身份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必然存在以外,难道就没有其它原因了吗?非也!笔者觉得至少有三方面必须值得注意的。
一是现行法律对利用身份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刑法》第279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明显的缺失是只对伪造、变造者的处罚界定,并没有对购买、使用者的处罚界定。再者,《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显然处罚是偏轻的,违法犯罪的成本太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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