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政苑社区2 于 2011-7-5 10:51 编辑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杭人口计生委〔2009〕17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发挥计划生育保险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积极作用。从即日起,大力开展《独生子女平安保险》参保的登记工作。 一、参保主要对象: (一)户籍在本小区的常住人口家庭的0(出生30天以上)-18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家庭的户籍在本小区。 (二)在本小区已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的外地流动人口家庭0-14周岁的独生子女,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1、持有户籍地颁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明;2、父或母在我区已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个月以上;3、独生子女随父或母在我区共同生活者。 二、参保所需材料:
1、去年已参保的家庭,今年自动续保,无需带材料。
2、新参保的对象,请独生子女父母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咨询电话:89966418 小陈 截止日期:7月31日 政苑社区 2011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