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439|回复: 30

C区 69幢1单元 10楼的 群租哥出来!物业出来!业委会管不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7-30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楼正在装修,准备隔离成7-8个房间。北面厨房1间,客厅二间,餐厅一间 。。。。。。。

请问这个业主大哥,你自己空着这么大房子不住,不缺钱吧,你缺德?   

你是不是不住个10个20个人进去你不罢休?

物业也不出来管下?  可以立马去看看,整个1单元。2单元的邻居每天要被你打钻声音吵着。整个单元楼,出租现象巨多,电动车,自信车满的都快溢出来了。  你们在干什么?   物业费没有拖延给你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7-30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281 号
《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 ○ 一 ○ 年十一月十二日
(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 是指出 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 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 是指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记录、管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促进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及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根据需要, 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 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 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 从事登记服务等具体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用人单位等,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下列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 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 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 ,下同) 的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 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
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 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承租人的名单。
第七条 出租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息:
(一)通过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开通的传真、 网络等渠道报送;
(二)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 会、 村民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转报;
(三)由为出租人介绍居住房屋出租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向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转报;
(四)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的基层工作组织申报。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上门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主动出示身份证件, 如实申报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出租人报送的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介绍出租居住房屋的业务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居住房屋的基本情况报送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也可以报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出租人和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报送的信息及时转报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帮助和督促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前款规定的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其网站和办理点向社会公示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内容、依据、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等,提供登记表及填写样本,为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为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服务, 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发放资料、与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书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全面、及时、准确采集居住房屋租赁动态信息。
上门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管理人员应当出示证件,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制止违法使用登记信息的行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 组织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中产生的人口基础信息,应当按照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 整合纳入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人口基础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共享利用, 提高社会服务管理效能。
第三章 当事人义务
第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 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 应当告知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等。 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 应当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
(四)向承租人宣传物业管理规定, 对乱扔垃圾、 噪声扰民等不良行为应当劝止,督促其改正;
(五)合理控制同一套( 间) 居住房屋内 的承租人数, 避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以及对邻里生活造成妨害;
(六)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 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出租人应当采取和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切实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具体管理要求由省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一)出租人向众多承租人出租居住房屋的;
(二)多户承租人合租同一套(间)居住房屋的;
(三)向短暂居住者出租居住房屋的;(四)安全隐患较大、应当从严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出租人可以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事务。
出租人不能切实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的, 应当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出租人委托的, 应当在其受委托范围内履行出租人的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委托人基本信息及委托内容由出租人在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时报送。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二)承租人是流动人口 的, 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领取居住证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 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四)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 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 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转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 100 元的数额处以罚款,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未按时报送或者转报流动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经依法鉴定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 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 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不履行相关义务也不委托管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二)在履行公务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法使用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分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 省法院, 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 年 11 月 22 日 印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7-30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当事人义务
第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 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 应当告知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等。 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 应当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
(四)向承租人宣传物业管理规定, 对乱扔垃圾、 噪声扰民等不良行为应当劝止,督促其改正;
(五)合理控制同一套( 间) 居住房屋内 的承租人数, 避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以及对邻里生活造成妨害;
(六)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 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出租人应当采取和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切实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具体管理要求由省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一)出租人向众多承租人出租居住房屋的;
(二)多户承租人合租同一套(间)居住房屋的;
(三)向短暂居住者出租居住房屋的;
(四)安全隐患较大、应当从严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出租人可以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事务。
出租人不能切实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的, 应当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出租人委托的, 应当在其受委托范围内履行出租人的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委托人基本信息及委托内容由出租人在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时报送。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二)承租人是流动人口 的, 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领取居住证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 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四)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 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7-30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evast 于 2011-7-30 15:23 编辑

出租就好好出租,犯的着,隔离成这么多间房子?  
好歹也要有点公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7-30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不管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7-31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levast 发表于 2011-7-30 15:23
出租就好好出租,犯的着,隔离成这么多间房子?  
好歹也要有点公德?

可以直接给物管主任打电话,她的电话每个单元里面都贴了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7-31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7-31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她们 毒杀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8-1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表示沉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8-2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次67-2单元6楼也是这样装修,打110就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8-2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想钱想疯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8-2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阳宝宝 发表于 2011-8-2 10:08
那次67-2单元6楼也是这样装修,打110就行

110  还管这个嘛?   人家还在装修中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8-3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太阳宝宝 于 2011-8-4 10:03 编辑

应该会管的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楼就是消防局的经济适用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8-4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群租本来就是不允许的,但真要处理起来,是很难的。

受群租影响的业主首先要意见一致,然后再寻求一个相对合理的解决办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8-4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万宝龙149 于 2011-8-4 09:10 编辑

群组肯定不对,肯定不被允许。业主的意见肯定是一致反对的,除了出租者。肯定要业委会牵头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进行处理。总不能让受害的邻居出面吧?邻居出面是不得已,是实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是最后闹翻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一般情况下,为了避免产生矛盾,业委会应该主动出面解决。否则要业委会干什么?当然,物业首先要履行相关的管理义务,要好好管、认真管。业委会是代表业主去督促物业公司履行相关义务。物业的工作职责在物业条例里面规定得很清楚了。不严格管理,这么大的小区会很乱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8-4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evast 于 2011-8-4 15:04 编辑

随手拍一下1单元楼下的各式电动车、自行车。

1个单元全部住满也就16户人家,用电动车、自行车代步的不多吧。
可是现实是:自行车20辆左右,电动车10辆左右。等10楼入住了,就不止这个数量了,就直接停门口大家的车位上了吧。

20110803.jpg 20110803(001).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8-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苑第2届业委会 发表于 2011-8-4 08:16
群租本来就是不允许的,但真要处理起来,是很难的。

受群租影响的业主首先要意见一致,然后再寻求一个相 ...

对于业主来说,除了寻求物业和业委会。   难道真要联合业主执法?

显然要物业先调解为主,实在不行,真的应该报警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8-4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levast 发表于 2011-8-4 15:11
对于业主来说,除了寻求物业和业委会。   难道真要联合业主执法?

显然要物业先调解为主,实在不行,真 ...

给物业黄主任打电话

我也把这情况通报给业委

乱停自行车的事,包括群租问题,物业应该首先来处理,处理不了再用其它办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8-4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你们已经给物业打过电话了吧

不要说还没打过唷,呵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临平新城
丰收湖天街
海潮望月城
黄山风景
丹枫四季
临平城区
闻堰综合体
桂冠东方验房
缤纷城
临平老宅
京东Mall
江荣府
“金手指”
产业孵化基地
空中花园
河滨之城
临平未来农场
江河汇
未科航拍
临平公园
招商花园城
金沙湖晚霞
桂冠东方
花园城
火车西站
喜悦和
艺创综合体
味美浙江活动
钱江新城二期
馥香园鸟瞰
西投吉鸿项目
许村新城
光环购物中心
临平文化中心
国风杭州地铁
共享“花”车
南京北部新城
永旺商业项目
钱塘安置项目
西湖步行街
未科航拍
朗云
古玉兰开花
钱塘新项目
锦尚和品府
钱塘高铁站
未科中轴线
临平新城
钱江世纪城
万科大溪谷西
和平广场概念
良渚城建
临平二环
大马弄
南苑街道
临平
杭州大厦
奥体
杭州天际线

小黑屋|手机版|电脑版| ( B2-20080242 )

GMT+8, 2024-11-16 07:35 , Processed in 0.093733 second(s), 23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