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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下午两点在社区再次和律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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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七月底我已经和律师探讨过有关问题,由于我律师的说法我根本不能接受,当时陆主任的决定再次开筹备组会议再议,事情尚未定论,所以我没有公布有关细节和有些意想不到的事实,但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没有把这件工作做好,经过我多次据理查问,决定明天下午两点和律师见面,希望大家关心,最好能够参加,我所说的细节和事实将会在此时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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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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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顺达要求社区解决一下宾馆的垃圾和收费栏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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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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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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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代问下,那个酒店的地下车库真的是作为24、25、26、27幢停车配套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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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和律师的讨论,按时在社区进行,同样进行了两个多小时,上次因为说好还要再议,因此我们没有公布以前的细节,现在已经不会再议了,我有责任实事求是地向大家公布要点和细节,谁是谁非,相信大家会能够判别,:
   1、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这一条,大家意见很大,律师认为应该写上去,理由是《物权法》上有这一条,我认为,《物权法》这样写上是有问题的,但我可以承认这一条的基础上来说明:《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而业主委员会主要是对物业的管理,基本上不存在对物的权益的认定问题,因此律师解释存在适用范围偏差的偏误,律师拿出几大本法律文件读法律条文时,我希望他读读《物权法》第二条,他说,他那里没有,因为他那的是条文的摘抄本,应该是不完整的,我指出,即使那本材料上没有,作为律师也应该知道这一条。另外国家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款:业主要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后面才有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这一条,我认为,法律条文要全文解读,否则就会有断章取义的错误,所以不能忽视前提条件。当律师问我意见应该怎么修改时,我说不能并列,至少应该加上由业主大会受权在前面。律师说,这样反而不对,我问不对才哪里?律师没有说明。在上次的讨论中,我指出让六个人就能约束几千是绝对不行的,律师说可以的,我问为什么,他以董事会为例,我当即指出这样比喻是不对的。因此我认为不修改反而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相违背。
   2、关于所有关于为物业费的内容,我们提出删除的理由是一切以合同为依据,不该在合同以外另有约束,律师引用了有这方面的法律条文,我表达的理由是: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六条第一款: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后面才有要交纳物业费的条款,我认为要全文理解法律条文,因此交纳物业费必须在合同的框架之下,离开合同要求,单独写上交纳物业费的条款,是错误的,错误在于断章取义。
  3、关于物业管理的方式的选择问题,律师以杭州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认为有应当选择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他认为应当就是必须这样,我提出的理由是:应当两字应该是指导性的,是提倡这样的,并不是必须,还有,法律条文的解释应该是规定的权利部门,律师解释不能作准,如果法律解释真是这样,则应该公布于天下或杭州,说明中国或者杭州居民没有其他选择的权利,以便老百姓不明白。另外,杭州明明存在多种管理方式,则应该如何解释和处理,都应该有明确的解释,第三,据可靠了解到事实是,在以前的筹备组会议上陆主任说去问过上级部门,认为自行管理是允许的,在上次我和律师的讨论中,陆主任也说过自行管理是存在并且允许的,律师的解释应该有问题的。
  4、关于在《管理规约》中第二十二条中对有关设施授权问题,律师提出依据认为应该移交有关单位,我指出,这和我们提出的修改意见是两个概念,修改意见指出不应该在规约上对谁授权,这和规约的本质内容不相容,并不是说不能授权,因此律师的解释对不上号。
    以上就两次会面的要点,在其中还了解到,上次筹备组讨论中,对于管理方式选择的意见是接受的,但是最后公布时又没有修改,两位业主代表竟然不知道没有写上去,这令我十分吃惊,实在意想不到,就是说根本没有把业主代表放在眼里。又透露:筹备组最初讨论中,是基本上解释我们共同提出的修改意见的,后来上面的意见和律师的作用而大部分否决了,根本的原因还不在于筹备组,这就是现实,也就是说,现在的文件,意见不是业主的意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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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和律师的讨论,按时在社区进行,同样进行了两个多小时,上次因为说好还要再议,因此我们没有公布以前的细节,现在已经不会再议了,我有责任实事求是地向大家公布要点和细节,谁是谁非,相信大家会能够判别,:
   1、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这一条,大家意见很大,律师认为应该写上去,理由是《物权法》上有这一条,我认为,《物权法》这样写上是有问题的,但我可以承认这一条的基础上来说明:《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而业主委员会主要是对物业的管理,基本上不存在对物的权益的认定问题,因此律师解释存在适用范围偏差的偏误,律师拿出几大本法律文件读法律条文时,我希望他读读《物权法》第二条,他说,他那里没有,因为他那的是条文的摘抄本,应该是不完整的,我指出,即使那本材料上没有,作为律师也应该知道这一条。另外国家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款:业主要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后面才有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这一条,我认为,法律条文要全文解读,否则就会有断章取义的错误,所以不能忽视前提条件。当律师问我意见应该怎么修改时,我说不能并列,至少应该加上由业主大会受权在前面。律师说,这样反而不对,我问不对才哪里?律师没有说明。在上次的讨论中,我指出让六个人就能约束几千是绝对不行的,律师说可以的,我问为什么,他以董事会为例,我当即指出这样比喻是不对的。因此我认为不修改反而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相违背。
   2、关于所有关于为物业费的内容,我们提出删除的理由是一切以合同为依据,不该在合同以外另有约束,律师引用了有这方面的法律条文,我表达的理由是: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六条第一款: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后面才有要交纳物业费的条款,我认为要全文理解法律条文,因此交纳物业费必须在合同的框架之下,离开合同要求,单独写上交纳物业费的条款,是错误的,错误在于断章取义。
  3、关于物业管理的方式的选择问题,律师以杭州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认为有应当选择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他认为应当就是必须这样,我提出的理由是:应当两字应该是指导性的,是提倡这样的,并不是必须,还有,法律条文的解释应该是规定的权利部门,律师解释不能作准,如果法律解释真是这样,则应该公布于天下或杭州,说明中国或者杭州居民没有其他选择的权利,以便老百姓不明白。另外,杭州明明存在多种管理方式,则应该如何解释和处理,都应该有明确的解释,第三,据可靠了解到事实是,在以前的筹备组会议上陆主任说去问过上级部门,认为自行管理是允许的,在上次我和律师的讨论中,陆主任也说过自行管理是存在并且允许的,律师的解释应该有问题的。
  4、关于在《管理规约》中第二十二条中对有关设施授权问题,律师提出依据认为应该移交有关单位,我指出,这和我们提出的修改意见是两个概念,修改意见指出不应该在规约上对谁授权,这和规约的本质内容不相容,并不是说不能授权,因此律师的解释对不上号。
    以上就两次会面的要点,在其中还了解到,上次筹备组讨论中,对于管理方式选择的意见是接受的,但是最后公布时又没有修改,两位业主代表竟然不知道没有写上去,这令我十分吃惊,实在意想不到,就是说根本没有把业主代表放在眼里。又透露:筹备组最初讨论中,是基本上解释我们共同提出的修改意见的,后来上面的意见和律师的作用而大部分否决了,根本的原因还不在于筹备组,这就是现实,也就是说,现在的文件,意见不是业主的意愿制定的,而是根据上面的意图框定的,已经失去了合法性,如果强行表决,完全可以不承认,我已经做了我所能够做的一切,但还是这样的结果,实在难以置信,对此,我今天暂不做评论,留给大家思考讨论和我以后评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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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狗屁律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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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只为雇主服务?!难道得我们先自学成律师,或者也得先雇一个律师?!
再次感谢zdwcf老师的努力,不至于我等全被蒙着随便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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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换个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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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qybf 于 2011-9-1 12:40 编辑

“当农民守不住自己的土地,法官保不住自己的良心,警察守不住自己的房屋,千万富翁会被灭门,而你,握不住手里的笔……这样的时代,没有谁比谁更幸运,只有谁比谁更不幸。”

当律师守不住自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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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见过头脑正常的人会这样开玩笑的,何况人家好像没有说过一定要做业委会主任,并且lz一直都是有理有据地争取港湾家园居民本身应该有的权益,希望从制度、规则上避免大家的生活被黑心的利益集团所掌控,安宁祥和的生活变成泡影。

这样的话说出来,除了受利益集团指使专门穿马甲上来挑拨离间,没有其它的含义可以解读。

强烈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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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可以要求看一下他的律师证。
《业主管理条约》为什么不能由业主定,而要由上面的领导和那个只会断章取义的律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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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juemingzi 发表于 2011-9-2 12:03
是不是可以要求看一下他的律师证。
《业主管理条约》为什么不能由业主定,而要由上面的领导和那个只会断章 ...

是《业主公约》,应该是业主自己定的,具体由志愿者组成筹备组负责起草后,业主们一起修改。
港湾这事越搞越不像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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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反对强加给我们的代表“上面”意见的“业主公约”,我们自己的意见一点都体现不了,还公啥约啊,直接改名叫“强奸港湾业主条约”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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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4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看上去好像律师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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