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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上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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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幽蓝 于 2011-9-4 21:57 编辑



浙江大学“紫金文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紫金文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紫金文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加强小区管理自愿成立的社团组织,依据本章程开展活动并行使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行使管理权;选聘物业服务公司进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支持、配合、监督物业服务公司搞好物业管理,开展各种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建设文明小区。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或使用人)推选的常设组织,是本小区的社会化自治管理机构,是业主表达愿望和意志的代表,负有联系和组织业主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四条  本章程所指业主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系房屋承租人及共同使用人)。业主(或使用人)均有履行本章程的权利和义务,并从各方面给于业主委员会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业主代表采取自愿原则,由各楼(栋)业主(或使用人)推选。

第二条  业主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领导,或70%以上业主代表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三条  业主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1. 听取和讨论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2. 研究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问题。
    3. 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 讨论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
    5. 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6. 研究其他有关本小区的问题。

第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业主委员会行使大会的权力和义务。

第五条  业主委员由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办公室主任1名,秘书1名。主任为社团组织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秘书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文档管理、日常事务及财务等;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因故发生缺额时,应及时补选。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一经成立,即应向有关政府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例会和特别会议。
例会每月举行1次,由主任(副主任)、秘书(执行秘书)、办公室主任召集。会议的议题应会前通知每位委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委员会应召开特别会议:1)70%以上委员认为必要时;2)主任、副主任2人以上认为必要时。

第二条  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表。

第三条  会议表决时,每名委员有1票表决权。委员可委托其代表人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超过半数(包括半数)的表决结果视为通过。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任务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务是:
1. 听取和征求业主(或使用人)意见,及时反映业主(或使用人)的要求,满足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要求,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 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并与其签订委托服务管理合同;
3. 与物业服务公司一起讨论、制定各项物业服务管理规定和制度,并督促其执行;
4. 审议物业服务公司的年度服务管理计划和小区服务管理的重大措施,检查、督促和协助各项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5. 支持、协助物业服务公司向业主收缴物业服务管理费、维修费等各项合理费用,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6. 讨论决定与业主相关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兴建、扩充、改善以及房屋公用部位的维修;
7. 协助物业服务公司积极开展各种健康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建设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小区;
8. 接受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监督和各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须遵循以下原则:
1. 30%以上业主代表提交的议案尽快答复;
2. 涉及业主和小区的有关事项应书面或口头通知,重要事项必须在小区公告栏予以公布;
3. 所有决议、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政策;
4. 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公司处理的事项须以书面形式送达;
5. 所办事项应设立档案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物业服务公司三楼。

第二条  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均为社会兼职,属尽义务的服务工作。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规定由物业服务公司提供。

第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本章程的未尽事宜由业主代表大会补定。

第五条  本章程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生效。




                         浙江大学“紫金文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2011年8月18日






紫金文苑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支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和清洁;不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严禁高空抛物。
四、遵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六、装修房屋应严格遵守政府有关物业装修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八、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美观的,业主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九、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租赁、借用等)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使用人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并将出租(借)情况告知物业公司备案。
十、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不噪声扰邻。
十一、按照规定停车、行车,确保小区交通安全。
十二、不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等公共场所;不占用停车场、自行车房(棚)放置其他物品;不在公共楼道、消防通道停放车辆。
十三、不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公共照明、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如人为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十四、不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十五、爱护绿化,不占用绿地,不采花摘枝,不践踏草坪,不损坏、涂划园林建筑。
十六、不乱搭、乱贴、乱挂,及设立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广告牌。
十七、燃放烟花爆竹应按照物业管理人员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
十八、不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并不影响他人的生活。
十九、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二十、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以上各条,全体业主共同遵守。如违反本规约的有关条款,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或强制整改并由违约人承担整改费用。
    本规约的解释权属于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紫金文苑业主代表大会

紫金文苑业主委员会

2011年8月16日


           紫金文苑小区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房屋所有权属 2人以上共有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的,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第四条 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召集主体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首届业主大会应由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的筹备小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在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召集。筹备组成员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组成。
业主委员会换届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召集。
本小区(大厦)逾期未换届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由所在地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两个月后仍不能召开的,由社区负责成立筹备组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两种形式,具体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按《 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 》规定, 100户以下的召开全体会议,100户(含100户)以上的以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议事。
1、召开全体会议(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接到会议通知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2、召开业主代表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一单位,推选1~2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具体推选办法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须遵守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决定)。业主大会决议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成员主持。如意见不统一,可由社区党组织协调,若协调不成,由社区党组织确定主持人。
首届业主大会由筹备组组长主持。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1、征求(表决)意见单由楼道召集人或工作服务人员逐户送达并签字;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工作服务人员收取,当面投入投票箱内,也可由业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将征求(表决)意见单投入投票箱内。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或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统计汇总。
3、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或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单、核实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身份等。
召开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业主大会议案、意见单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 15日,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
公告 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形式;
2、会议的日期、地点;
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召开业主大会
(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及说明有投票权和参加人数等情况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备查。
第九条 业主大会议题的限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一般在一年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公共能耗的分摊办法、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支持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一)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提前 3日送达每位委员;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 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
(六)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二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  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 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 业主、使用人名册;
(五)  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 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摊,活动经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收取。
业主委员会活动费用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活动经费收支账目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用印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每次用印,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等。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管理印章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紫金文苑业主代表大会

         紫金文苑业主委员会

              201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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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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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公约》解释权属于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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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摊,活动经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收取。”
   以前收过吗?怎么没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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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oamingboat 于 2011-9-7 11:21 编辑

貌似现在很紧急的是门前的余杭塘路,业委会什么意见啊,能不能出面号召下大家。
公约有用,但是实实在在为大家谋利益的行动更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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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8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幽蓝 于 2011-9-8 22:25 编辑
roamingboat 发表于 2011-9-7 11:19
貌似现在很紧急的是门前的余杭塘路,业委会什么意见啊,能不能出面号召下大家。
公约有用,但是实实在在为 ...


业委会副主任王老师专门负责这件事,你有什么好建议直接联系王老师。王老师的email:wdn0571@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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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
业主(代表)大会是本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闭会期间由业主委员会行使大会的权力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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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是近一次的会议纪要说物业申请涨物业费。如果是包干制,是没理由再涨的。如果非包干制,一定要进行财务审核审计,明确其支出是否合理,管理是否有效、到位。同样,牧业有申请涨物业费的自由和权力,业委会有代表业主挑选择好的物业的权力和义务。人,不能吊死在同一棵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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