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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投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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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意到这次两张选票的第四条,觉得问题很大,为此特地到社区找陆主任提意见,陆主任拿出杭州市的有关规定,那里写着一条:不参加投票的人是否记入多数人的票数和权数,由《规则》和《规约》上决定,也就是说,是不是这样做,由我们自己决定,然后陆主任说《规约》里写上去了,我仔细看了,第二十一条最后的内容是这样的:“业主不自行投票也不委托代理人投票的,视为同意已参加投票的大多数业主意见,并不得以未参加投票为由不服从业主大会的决定。” 这里说的是服从决定,没有说可以记入票数和权数,因此,这样的做法没有依据。做了也是无效的。
当我说很多人对这一条很有意见时。陆主任说来提意见的他都用条文做了解释,但此时另一位女同志却对我说:“只有你一个人有意见”。
这就和陆主任的说法矛盾了,说明至少有一个人在说假话,这不应该是社区工作人员的作为,这里要搞清楚两个问题:,第一:是不是就我一个人有意见,第二,一个人有意见是不是就可以轻视了。
众所周知:《规则》和《规约》,我们提了许多意见,而且筹备组讨论也已经大部分接纳了修改意见,但据说是上面的意思和律师的作用而否定,而我和律师交换意见的结果也说明是律师曲解法律条文,我一再要求得到书面解释和要求公示我和律师各自的观点,都没有接纳,因此,这两个文件根本没有反映业主的意图,因此文件不是由业主讨论而产生的,而是根据上面的意图而产生的,这样操作下强行表决,我认为已经失去了合法性。
而对于选举,其他候选人都没有亮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筹备组一致决定的要召开见面会,也因为上面的阻挠而没有召开,让选举在根本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进行投票,而又坚持不开见面会这个可以双方互动了解的平台,对于选举这样严肃的问题,我们认为是一件非常不可思议的事情,因此其合法性已经成问题了。
总之,存在着太多的明摆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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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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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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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奇怪,业委会还没成立怎么会有律师聘用,是哪方聘的,在哪家事务所供职,要出律师费吗(物业费中开支)?对于广大户主本人认为要积极参与投票,不要放弃后选票被人利用,冒名顶替。开票时应让有时间参与的业主参加开票,监督开票。
这次楼主最明智,公布了住址,所以才有机会让大家知道你的观点,投你的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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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个形式已经不错了,做为公民都有选举权,但我们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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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hzzz 发表于 2011-9-21 15:20
有这个形式已经不错了,做为公民都有选举权,但我们有吗?

话不是这么说的,我们总是在被人家牵着鼻子走。前一段时间还在讨论是否合法,如今不由分说地强迫我们投票了,当然应该质疑这一过程的合理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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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我也给上次来拿回执凭证的大姐提过意见:要求代表开个见面会,否则这也是瞎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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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质疑这一过程的合理性合法性,支持zdwcf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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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这个女的,是不是就是以前某某帖子里(记不得了)提到的那个门槛很精的女的?这人什么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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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zdwcf 发表于 2011-9-21 11:02
注意到这次两张选票的第四条,觉得问题很大,为此特地到社区找陆主任提意见,陆主任拿出杭州市的有关规定, ...

我对照了下国家的《物管条例》 ,条例规定是投票时要求参与投票的业主数和建筑面积数双过半。

如果获得通过,未参加投票的票数才可能允许(依据议事规则的约定)计入多数票。
港湾的议事规则既然没有约定弃权票计入多数票,那么第4条就是非法并且无效的。
另外,如果参与投票人数没有过半的话,这次投票就夭折了。难怪这次投票是无期限投票,一直拖到凑够700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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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QFYD 于 2011-9-22 21:58 编辑

有一件事我倒是很奇怪: 业主大会上要决定选聘好一家物业公司,然后指定业委会去签合同(重点是:业委会只有签字权,无选择权)。
本次业主大会未提此事,只要拖着不找新物业公司,前期物业就可以一直赖下去。

这个应该是有关方面的如意算盘。

导致这个局面出现,到底是业务水准不够,还是别有用心,得找陆平先生请教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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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咱们应该联合起来去找那个所谓主任陆平。只在这里讨论没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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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3 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选票第四条的补充讨论:
第一,如果没有人数界限,就有可能存在只有三四个人投票也会把几千人算过来的荒唐事件;第二,如果承认这一条,就完全否认了物业管理条例上要求的人数和面积双过半的规定,显然和法律相违背;第三,给想暗箱操作的人提供了新的途径,就是说可以根本不管人数的限制,甚至离异希望人数少,更加出格的行为可以是偷藏选票,而我们对于有多少个投票箱根本不知道,而且封条并没有我们业主自己的印章,要换封条太简单了;第四,就算《规则》上有这个明确规定,那也是还没有表决通过的,现在马上就引用,就出现了逻辑上的错误,就是说,用还没有通过的规则来决定规则本身。因此从逻辑上讲,应该先通过投票规则的表决,而且最初的文件的表决肯定不能用这个规则,以免发生逻辑错误。
   从从各种迹象看来,我们不能不多长几个心眼,我们要警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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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3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zdwcf 发表于 2011-9-23 07:20
对于选票第四条的补充讨论:
第一,如果没有人数界限,就有可能存在只有三四个人投票也会把几千人算过来的 ...

这个是规则的大漏洞,似乎也不太像是无意的。假如有恰好接近700人的票数,恰好有部分是不知情况随便蒙的,有部分是被授意的,加起来刚好过700中的半数,那真是太悲具了。
如果不是理想的结果,那还可以不断的延长投票。。。

大部分人不会有精力和专业知识去从头到尾细读规则、约定等等,如果是字里行间挖了“陷阱”就等着这些业主去跳,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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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去找那个谁不就完了嘛,在这里瞎说有什么用。。。我也想去看看他们到底长的撒样,怎么能和你们搞出那么多事来。。。不过,我觉得人都应该对这个社会有个了解,不该把什么事都理解成“黑”这个态度。。。这样的生活,有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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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3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意想不到的结果,请大家了解我上访西湖区建设局的情况
在和陆主任的交谈中,他多次说可以向西湖区建设局物业科反映意见,前天更是特别提醒我,为此,我昨天下午带着书面意见去了去了该办公室,有陆主任指明的杨先生和同办公室的另外一位先生接待,在那里马上得到的观点有这样一些内容:第一,业主大会是权利机构,业委会是执行结构,业委会的决定必须是大会通过才有效;第二,业主有自己管理的选择权利;第三,对于业主提的书面意见,如果不采纳,应该有书面答复;要求告示的要求也应该得到满足;第四。决不允许有外来的干涉,他们所做的工作也是防止外来的操纵,第五,应该根据业主的要求开候选人的见面会;第六,律师的话不是法律,律师的职责是更清楚地正确解释法律,法律条文才是法律,第七,如果《规则》上有把不投票者归入多少票的约定,则《规则》本身的投票必须是绝对多少票,以免犯逻辑上的错误。
我们谈了比较长的时间,要点就是这些。
在和陆主任多次打交道中,他的说话给我的印象是他一直是在这个上级的指导下工作的,一切干扰都来自这个上级,但我想不到的是,杨先生对于我们港湾家园筹备组的情况和工作进展基本上是不知道的,也不认识陆主任,这就发人深思了,陆主任说的上面,究竟是哪个上面?事到如今,是应该给业主一个交代,是到了不能回避的时候了,我们业主的民主权利究竟是谁给剥夺的,我们全体业主应该有知情权,就算我们愿意任人宰割,也该知道谁在宰割我们。
面对如此多的重大问题,而且再去了解,还会出现更多的不可思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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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3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意想不到的结果,请大家了解我上访西湖区建设局的情况
在和陆主任的交谈中,他多次说可以向西湖区建设局物业科反映意见,前天更是特别提醒我,为此,我昨天下午带着书面意见去了去了该办公室,有陆主任指明的杨先生和同办公室的另外一位先生接待,在那里马上得到的观点有这样一些内容:第一,业主大会是权利机构,业委会是执行结构,业委会的决定必须是大会通过才有效;第二,业主有自己管理的选择权利;第三,对于业主提的书面意见,如果不采纳,应该有书面答复;要求告示的要求也应该得到满足;第四。决不允许有外来的干涉,他们所做的工作也是防止外来的操纵,第五,应该根据业主的要求开候选人的见面会;第六,律师的话不是法律,律师的职责是更清楚地正确解释法律,法律条文才是法律,第七,如果《规则》上有把不投票者归入多少票的约定,则《规则》本身的投票必须是绝对多少票,以免犯逻辑上的错误。
我们谈了比较长的时间,要点就是这些。
在和陆主任多次打交道中,他的说话给我的印象是他一直是在这个上级的指导下工作的,一切干扰都来自这个上级,但我想不到的是,杨先生对于我们港湾家园筹备组的情况和工作进展基本上是不知道的,也不认识陆主任,这就发人深思了,陆主任说的上面,究竟是哪个上面?事到如今,是应该给业主一个交代,是到了不能回避的时候了,我们业主的民主权利究竟是谁给剥夺的,我们全体业主应该有知情权,就算我们愿意任人宰割,也该知道谁在宰割我们。
面对如此多的重大问题,而且再去了解,还会出现更多的不可思议的问题,因此我认为,现在的工作已经没有合法性了,应该推倒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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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3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推倒重来?中间的业主损失,你来负责么?其实,我个人觉得你想法很多,动作也很多!你应该挑这个头,自己走过程,找人,让业主自己参加到整个过程来,然后根本不需要社区来插手!如果推倒重来,还是社区会插一脚,你还是一样会觉得他们黑,还是会在这里写很多很多来说明问题,还是会继续推倒重来!上面怎么说就让他们怎么说好了,反正我们只要成立了,那就是业主的自管组织,上面也没权利干涉!再说了,到时候业委会的规章不是不能改,你怕什么。。。业委会又没规定一定要让社区的参与!这不是庸人自扰么~搞了那么久都还没成立,还要再来,我真是看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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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3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先讨论着, 我家还莫有拿到选票,还有72小时哦, 陆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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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4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到有人送选票呀,自己不去拿是不是就算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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