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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选举这件事情已经搞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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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5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郑成语 于 2011-9-25 17:37 编辑


选票说明 第一条 : .....候选人获得参加业主大会投票过半数的赞成票当选....
杭州市港湾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 33 条:    ... 候选人应该获业主大会总选票双过半的票数当选...(我理解的意思)


等有机会大家上个图参照一下。。。这事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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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5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zdwcf 老师,麻烦你贴一下第33条 的内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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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5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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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5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当选要求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所得的赞成票应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方可当选。
  应该遵守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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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5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郑成语 于 2011-9-25 17:34 编辑

zdwcf 老师, 不能直接说我们要说去遵守这个 33条, 因为我本来就不打算去支持它,所以也无从去支持一个你不赞成的东西的某一条。  问题的关键是这个33条本来就是一个硬伤, 不具备很强的操作性, 很难有邻居可以获得这个支持率的,当时我已经指出来了。

但是我们也不接受选票中的说明第一条,这样又一下子后退的没有原则了,如果只有十这个人选,那么六张正面选票就可以决定局面了。我想不是他们脑子里糊涂,是觉的33条导致这出戏无以为继了,才又调转方向添加这个新的定语的。。。这样的选票设计是不能接受的。。。今天下午我第一时间接到选票就意识到这个问题了,还特意去门岗张贴的规约仔细比对,确认无误,这是一个需要开箱前必须澄清的问题,我们不要再玩游戏搞内耗了,正正经经做点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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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5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当选要求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所得的赞成票应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方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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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5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条有难度的,据说港湾三分之二是出租户。如果哪位高人得到了这个票数真是神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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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5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kireyi 发表于 2011-9-25 18:54
这一条有难度的,据说港湾三分之二是出租户。如果哪位高人得到了这个票数真是神奇啊!

本来淡定的我就是依据这一条,他们办不成事,今天下午看了选票说明我变得不淡定了。退一万步讲,就算这一届按照选票说明来, 那么第二届按照规则33条还能顺产吗?  
按照选票说明, 那么极端情况下仅仅一票有效,其余全部弃权,那么这个选举还具备公正性吗?  真心希望邻居在投票的时候,你清楚地意识到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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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5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QFYD 于 2011-9-25 21:33 编辑
郑成语 发表于 2011-9-25 20:43
本来淡定的我就是依据这一条,他们办不成事,今天下午看了选票说明我变得不淡定了。退一万步讲,就算这一 ...


郑版可以继续淡定几天,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一票当选是不可能的,起码要港湾住户总数的四分之一 张支持票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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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5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3.jpg.jpg 本人终于在25日中午在社区拿到的期待许久的选票。红色的那张说明第一条,明显就是强歼民意。如若对候选人不满意未选足够11人,则从未当选的人中重新差额选举?

需要再次说明的是:发选票的学生在25日这天还有许多选票未送到,我们都是自发去社区取选票的,当时还看到社区还在投递部分挂号信。那这个截止日又是哪个脑子进水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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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5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惜阿王连个选票都画错了。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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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郑老师:你考虑的很周到。目的是为了选举的顺利进行,但第一条肯定行不通,如果没有数字界限,就会出现几个人就可以搞定的局面,陆主任一再向我表明的是:不能触犯国家法律,而第三十三条是《国家管理规则》是有的,总不能他们想改,就可以随便改,而且无需顾及触犯法律,而我们的修改意见明明符合法律,他们却可以用律师曲解法律来否定,这样公理何在?另外,小法律不能触犯大法律,杭州的有关规定只能是更详细和具体,但不能触犯国家的《管理规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可以随便不遵守,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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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郑老师:你考虑的很周到。目的是为了选举的顺利进行,但第一条肯定行不通,如果没有数字界限,就会出现几个人就可以搞定的局面,陆主任一再向我表明的是:不能触犯国家法律,而第三十三条是《国家管理规则》是有的,总不能他们想改,就可以随便改,而且无需顾及触犯法律,而我们的修改意见明明符合法律,他们却可以用律师曲解法律来否定,这样公理何在?另外,小法律不能触犯大法律,杭州的有关规定只能是更详细和具体,但不能触犯国家的《管理规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可以随便不遵守,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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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晚想去门口保安处交选票,保安说截止了,选票上又没有截止时间,上次发选票的人说有10天呢,难道就这样成了弃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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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7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郑成语 于 2011-9-27 12:22 编辑
xty 发表于 2011-9-27 08:44
昨晚想去门口保安处交选票,保安说截止了,选票上又没有截止时间,上次发选票的人说有10天呢,难道就这样成 ...

我估摸着他们会出一个延期通告。。。不急,我家也没有交呢。
17号开始发的,10天, 26日截止没有问题。发到我家是25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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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xty 发表于 2011-9-27 08:44
昨晚想去门口保安处交选票,保安说截止了,选票上又没有截止时间,上次发选票的人说有10天呢,难道就这样成 ...

楼上被代表了。按照他们拟定的选举办法。你的一票将被计入多数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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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7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DoubleO7 发表于 2011-9-27 12:20
楼上被代表了。按照他们拟定的选举办法。你的一票将被计入多数票中。

其实这一条,我本人是不打算反对的。。。蓝本上都是这么说的,我觉得可以理解,如果大多数投票了(按照规则,很多事情是需要算双过半数的投票权明确表态才可以完成的,比如这个选举也是), 那么部分住户因各种意见放弃投票,他们必须赞成多数人已经表决的结果,也就是说他们不能再形成一个具有否决权的结果,我认为这是可以理解的,也应该这样操作,所以无从被代表一说,放弃是自己个人的选择,就如我家到昨天没有去投票,是一个态度,但是我不会因为这一点去反对他们。
但是弃权投票,这个不能计入总投票数中,不能说他妈的最后统计说,实际发送选票1201票,实际投票1201票(未收票记入同意票)。。。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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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郑成语 的帖子

已经去唱票了,今天下午就出结果了。。。

估计是按照发多少计算的吧。。。没收到你们的选票不要紧,可以帮你们填好的。。。:emo178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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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所知道的是有业主没有收到选票,有业主的选票没有被收回。
但是大部分选票是在送票学生的“指导”下不负责任的糊里糊涂的打勾。
但是选举已经截止,有意见也只能肚子里生闷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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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该放炮庆贺啊,我竟然可以说话,发帖子了!!!

社区非但没有搞砸,而且一次成功的成立了首届业主大会。至于你们参没参加,这个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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