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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临江柳

关于聘物业,向业主们作个汇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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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临江柳 发表于 2012-5-19 15:31
在谈的就是这个呀!连业主代表的发方权都被剥夺,代表发言,他们如临大敌。好象老虎屁股摸不得。而业主代 ...

业委大妈搞人身攻击啦?这个确实不好。
是同人物业体制上的问题,寿晓妮、黄红灵左右不了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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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youkeshenfen 的帖子

哈哈!我老早就强调招标的程序问题。当时大家都不以为然,我是反复疾呼的。现在看来,把同人物业赶走了,这是民心所向。但是招标程序完全不合法,是业委会自导自演,没有什么公信力。如有投诉就很麻烦。不过,大家还是用宽容的心态来对待吧。业委会总是想把事情做好的,只是不得法,也不听好人的意见。对昆仑物业大家还不了解,有待观察,期望有个好结果。大家关注的170万元费用也需要业委会有个说明。同人物业要走人了,估计会有一大堆烂账,包括出租的房子及租金。盖子揭开了,不太好收场。你方唱罢我登场,好戏还在后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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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5-19 16:32 编辑

穿新鞋的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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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法皆空,因果不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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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晕翻,今天我跑上跑下一整天就为赚50元大洋,中午上线说了几句真话,结果被哪个野猪委员会给删了,难道真话都不能说吗?难道咱们全体业主的经营性收入不能拿出来晒晒太阳吗?难道你们这次招标真的和传说中那样有猫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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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委员会不会删你帖子的,没这个权限,不要诬陷人家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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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9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政苑物业应该招标形式来招聘物业;
二、政苑应该以正规的程序去做招聘工作。这不是关系于现在的招标的结果如何,而是关系于今后你业委会工作作风。代表们坦言对这次招标有泄漏标底的怀疑,是关系于今后的业委工作。因为业委会以后是有财务权的机构了,如果不注重法律规范,那是会出事的。
三、代表们的质询,首先是代表的义务,其次才是代表们的权力,如果业委会委员们烦这种质询,你就是官僚思想,那么,你这个业委会委员是没有摆正自己的身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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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9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凡是对业主代表们的质询,进行讽刺、挖苦、谩骂的人,如果你是业委委员,那么你就是一个更需要不断地受监督和质询的人。如果你不是业委委员,那么你是一个不懂现代制约机制原理的没文化的人。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为什么这样慌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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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9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hzzypj 发表于 2012-5-19 16:04
回复 youkeshenfen 的帖子

哈哈!我老早就强调招标的程序问题。当时大家都不以为然,我是反复疾呼的。现在 ...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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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5-19 22:37 编辑

如果不泄露标底,竞标的结果,或许物业费更低。泄露标底了,才可能出现报价接近原物管费的情况。标底属于涉密事项,从事过招标或了解招标工作的人,都知道这是高压线。所以,没听说过,公开底价、标底的招标。串通投标、围标、泄露标底是要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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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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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0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人在民主的问题上,总是一次次的被民主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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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0 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猫腻,为什么要藏着掩着不敢公开账目?业主需要有知道真相的权力!投票?哥连业委会的人都没见来过,你们这种投票太暗箱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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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0 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野味会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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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0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5-20 09:58 编辑

同人走后,至少开发商不会将商铺交给交给昆仑来经营的,顶多给个物管费,昆仑物业在政苑的如意算盘一定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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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0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5-20 09:19 编辑

既然敢贴公告,公开诋毁同人的形象,逼同人制造事端,却害怕业主在论坛说几句公道话?如果版主中有业委会成员的,这位版主应该辞去版主职务,否则随意删除对业委会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论坛就只有一种声音,从此无法监督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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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0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同人给你多少好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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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0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5-20 09:21 编辑

很多,分点给你吧。不知道,昆仑给了你多少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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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0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道 发表于 2012-5-20 09:18
楼上的,同人给你多少好处了

不能这样讲。其实,话只要在理,这话有理谁都可以说嘛。在观点不一致的争论中,不是有利A就是有利B,这样污陷式的断判,是小儿科的把戏。看看人家反唇相讥后,倒显得你有使命说话,而人家却正是为了小区业主利益而一片公心在讲话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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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0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疯狗到处乱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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