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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临江柳

关于聘物业,向业主们作个汇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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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提错了,后面有100点也不可能正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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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5-19 13:55 编辑

昨晚业委会发布的公告中“第2.条”,在同人行将离开之时,还对同人形象进行诋毁。这涉及公司名誉权问题,不知道是否请律师顾问过了?同人也进行了公开回应,但是如果走司法程序,估计让业委会赔偿的不是小数字!谁授权你们诋毁同人、痛打落水狗的?业委会的做派,怎么与网上某几位网友的做派一样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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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9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含萧余 发表于 2012-5-19 13:53
昨晚业委会发布的公告中“第2.条”,在同人行将离开之时,还对同人形象进行诋毁。这涉及公司名誉权问题,不 ...

关于这个问题,昨天在会上还是这样喋喋不休的数落同人物业,我出于对业委会发言人的爱护,提醒他“这些别讲了,进行今天的重点议题。”还被一些人责备了。

说实话,太没有公民自律意识了。好心也当成驴肝肺了。你的真心爱护的忠言,在他们眼里是敌对意见。真无语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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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法无天、没有敬畏之心的人在里面,没有办法的!今天听说,昨晚的会议上就这个问题争论很激烈,不少业主代表建议不要这样写,但公告还是这样写了。故意损毁公民、法人形象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轻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重则赔偿损失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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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9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格至律师 发表于 2012-5-19 13:50
前提错了,后面有100点也不可能正确了。

你就不是不敢正面回答问题,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手法很烂,文革中很通行,你也很在行。但你就是不能解释政苑这次邀请招标的合法依据。因为你的投票是“公开选聘”。不是什么邀请招标。一般法律不熟的业主还以为就是公开招标呢。

邀请也就算了,为什么又自己制定评分细则,自己做评委?

这样也算了,为什么出个异常的成绩排名出来?第一名高出其它四家平均值62%。

任何人看了可以怀疑,这是不是泄漏标底了?

你作为律师,进行下解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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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招标的法律问题,多数业主是不清楚的,以致在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之间,产生重大误解。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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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聊不无聊!!为这点小钱,看你一大早又是注册网名,又是愤愤不平,别伤了身体
我觉得一点都不无聊,这不都是为了我们政苑自己的事,发的钱也是我们全体业主的吧?对了那个什么法律顾问是不是也冲着这50大洋去的呀,我还听说我们业委会以前开座谈会什么的还发电子卡哦,听说还不止这个数。我说野猪委员会呀,你们是不是也应该向我们全体业主公布一下,你们替我们用掉了多少银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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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了众乐超市的那张券不是蛮漂亮的嘛,干嘛要屏蔽掉呀,不会是心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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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吹毛求疵的一帮玩意儿。
   请把每一条主张都附上具体的法律条文。你引用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标实施办法》似是而非。
   1、我认为,本次招标是公开招标。
   2、公开选聘方式必须由全体业主决定。哪条法律这么具体明确规定的?请一字不差的提供出来。
   3、《实施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物业招标管理部门组织,60%以上评委应从市物业管理部门建立评委档案中电脑随机抽取产生。这个《实施办法》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文件,法院不会认可的。政府办公厅文件算是个什么东东,请翻出《立法法》去看一看。
   4、政苑的评标细则是业委会人制订的,评标也由业委的人自己担任,这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请把有关规定一字不差的提供出来哦!
   似是而非,不懂装懂,还自以为是法官大人,上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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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临江柳 的帖子

江柳分析的很有道理。各种律师可能是憋屈得难受出来看看的,不要当回事。前段时间邪教在小区闹也没看到他的影子,联通在你们家门口搞辐射违章建筑也没他的声音,倒是大家关心招标过程中业主的权益时律师发威了。上来就骂,我请教一下您是那个律师事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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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5-19 15:00 编辑

小区是业主自治的,业主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办事机构,议事要遵守《议事规则》,业委会超越议事规则擅自决定,是越权行为,不被业主认可的的决定,就是无效的。不需要这个法、那个法,就拿《议事规则》说事就行了,不要搞如此复杂!请对照《议事规则》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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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9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市招标工作实施办法》不可以成为依据,那么你想怎么做就可以怎么做了?是不是?
看来你很牛呀!自己可以立法,法院不认可?你替法院驳回了?你是什么?法院的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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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5-19 15:12 编辑

格至律师,难道是实名注册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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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9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怪不得业委会这样做了,原来有这样的牛人撑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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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龙山 发表于 2012-5-19 14:57
回复 临江柳 的帖子

江柳分析的很有道理。各种律师可能是憋屈得难受出来看看的,不要当回事。前段时间邪教 ...

青龙山、不含潇余、临江柳还有hzzypj,这几天你们辛苦了!
你们维护法律尊严的初衷是好的,表扬加崇拜。
但是,在权大于法的背景下,总体来看,业委会是在用法律手段应对目中无人的企业。
本届业委会的是非功过,留待历史和子孙后代去评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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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临江柳 发表于 2012-5-19 15:10
怪不得业委会这样做了,原来有这样的牛人撑腰呢。

其实同人出局和昆仑定局并不是什么坏事,而漠视业主权利的思维方式加业大妈喳喳喳喳的脾气可不是什么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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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5-19 15:19 编辑

本来也不想说这么多的,其实大家都是圈内人,本不必如此较真。如果业委会某些成员有点敬畏之心、谦虚一点,哪怕虚心接受、坚决不改,也没什么关系。就是网络应对中,太不谦虚,甚至业主、业委会成员、版主等角色混淆,把网络舆论搞复杂了!其实,大家工作都很忙,没这么多精力泡论坛。同时大家也都是很宽容的,一般过得去也就算了,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发言的。该潜水就潜水去吧,不要伤了和气,大家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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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9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youkeshenfen 发表于 2012-5-19 15:15
青龙山、不含潇余、临江柳还有hzzypj,这几天你们辛苦了!
你们维护法律尊严的初衷是好的,表扬加崇拜。 ...

你又在给一个企业定性了:目中无人的企业。你这个律师我看算了,没点素质。这是你随便可以下的定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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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9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龙山 发表于 2012-5-19 15:16
其实同人出局和昆仑定局并不是什么坏事,而漠视业主权利的思维方式加业大妈喳喳喳喳的脾气可不是什么好事 ...

在谈的就是这个呀!连业主代表的发方权都被剥夺,代表发言,他们如临大敌。好象老虎屁股摸不得。而业主代表的出发点却却是为了这个小区的全体业主的利益。几个业委大妈还搞人身攻击,这种素质的人当业委会委员,真是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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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oukeshenfen 于 2012-5-19 15:53 编辑
临江柳 发表于 2012-5-19 15:28
你又在给一个企业定性了:目中无人的企业。你这个律师我看算了,没点素质。这是你随便可以下的定语吗?


俺没点素质。这是你随便可以下的定语吗?
俺自己还以为俺素质全国第一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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