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沙拉101</i>在2007-6-15 19:03:00的发言:</b><br/>房改房维修基金由买卖双方共同负担,售房单位出大头,购房人个人出小头。从1999年开始,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30%的比例划拨维修基金;购房人则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缴付给原产权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作为维修基金的一部分。商品房维修基金缴纳的前后依据主要有两条,一是《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中“按房屋建安总造价的5%-8%缴纳”的规定;二是《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即“商品房物业维修基金是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预售)时,按有关规定以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总造价的5%的比例向购房人代收,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向市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缴纳。”目前按照其下限5%的比例执行的,具体为多层建筑35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建筑65元/平方米,别墅45元/平方米。到目前为止,全市房改房维修基金近8亿元,商品房共缴付物业维修基金6亿多元。 [摘]</div><p></p>说的一点不错,杭州市是执行的该规定,但是这个法规写的是按照建安造价,不是按照房价.至于天寓的核出来是多少,应该出示一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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