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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港湾业委会

关于港湾家园首届业委会合法性的声明 ——致poverty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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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LZ是业委会的人,请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给你个连接http://www.liuhule.com/Pages_100_358.aspx

听说选出的业委会主任是律师啊,应该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吧?


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有限性(作者:陈泽林)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业主委员会被列为了诉讼主体,那是否业主委员会就具备主体资格?司法实务中一般采取否定说,但最近的一起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纠纷案却被终审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在困惑、不解之余也谈谈自已对业主委员会主体认识的一些看法。

首先,民法意义上的主体,即民事主体,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为法律拟制的主体,因此,必然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到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实体法――民法通则因颁布较早等历史原因,未对其他民事主体做全面详尽的规定,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法律拟制主体作了全面、列举加兜底性的规定,且在规定之前明确了判别的标准,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其中兜底性条款第9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也规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严格适用前提。由此可见,有独立支配权的财产成为社会组织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业主委员会既不是公民、法人,也不是民诉法上的其他组织,显然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是民事主体。

其次,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就当然不能享有民事主体享有的一切权利,即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为的一切权利,包括诉权。最高法《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条七十六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条七十八条条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赋予了业主委员会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是不是业主员会因此就全面取得了民事主体资格和全面的诉讼主体资格呢?当然不可能(见第一段论述);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二部司法解释来看,业主委员会要成其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原告或被告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或者是有限的,其诉由是物权法规定业主委员会职责内容相关,并非任意所为;从主体享有权利,权利与生俱来并非赋予,也说明了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有限性。

再次,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一切权利,有限诉权只有居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如上所述,我国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业主委员会有限诉权,不能误读为业主委员会取得全面的诉权,正如本文第一段论述,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不可能取得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民事权利,包括诉权,但是,居于法律的功利赋予业主委员会部份诉权或有限诉权,并不等于赋予了业主委员会享有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切诉权。《中国民事审判前沿》中,最高法作出这样的意见: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就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无关的,个别或部份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无关的活动”,这充分说明了业主委员会诉权的有限性。

第四,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上述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不可能独立于业主大会之外而取得独立的主体资格。

第五,一般民法理论认为财产构成民法人格必要要素。即无财产即无人格,财产是一切人格权的基础。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非营利自治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具备任何财产,因此,不具备民法意义上的人格,故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法律也没有特别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

另外,学者王利明教授也认为,业主委员会既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也非新一类型民事主体,一般司法实务中较为统一的观点也是采取否定说。

第六,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无论是个人名誉权纠纷,还是不可能享有名誉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名誉权纠纷,均与物业管理无关,退一步说“侵权人”也不可能对全体业主以一个共同的名誉而实施共同侵权损害,即使不可能的可能,按现行我国法律规定也只能是业主作为自然人的个体诉讼,而非业主委员会为诉讼主体,业主委员会没有民事主体资格,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治组织,法律赋予其有限诉权暨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目的仅在维护物业区域内、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相关事宜,而与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赋予,也不可能赋予其诉权,更谈不上业主委员享有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名誉权。本文并非是就案论案,或对一起案件的不当评价,目的仅在于供大家对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的一个认识,当然个人认识不加强于人,但希望能对大家有点帮助或更深或更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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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名叫“港湾业委会”注意:
你在本帖的发言已经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我要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请你在三天内撤销本帖,并在此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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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也行?
回头咱也到美国注册个美国参议院的网名,然后告奥巴马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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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纯綷他妈的开玩笑,就如我昨天发的帖子,本来我端坐在牌桌上在考虑如何出牌,现在我不玩了,我手中的牌也不要了-->准备交部分物业费去了,接下来就是投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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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港湾业委会 的帖子

兄弟,你造假水平太不行了!
看哥的ID,哥还没敢发言呢,你胆子不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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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港湾家园业委会 发表于 2011-12-25 12:19
回复 港湾业委会 的帖子

兄弟,你造假水平太不行了!

这个还真不是假的,是真ID的概率在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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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本法官调查,现判决如下:
1.港湾业委会犯有恐吓威胁罪,自打嘴巴三下,否则要吃劳改饭!!!有必要,我会请全体业主在方便时给送一份的;
2.请呆在家中,不要胡思乱想。不要现在才联想,要安待。
3.先去每家每户,或在小区必经之外,汪汪一下自己的身份
4.对你所说业委会委员再三承诺不收取任何报酬的申明下,你称得上要表扬的。你每天不好好上班工作,你有什么时间花在维护小区的安全等上面。你咋有时间找律师找公证处,不用花money的(此另立案调查)
5。你的字还不够大,还压不死了人。但吓人可以了。反正我是感到很害怕了。。。。。(冒冷汗,发抖了,拜托你以后要悠着点),像你这样有身份和地位的人咋跟平民百姓计较
6、不得夹着尾巴溜了,大家还会想念你的,没有你叫几声,大家会很寂寞的。。。
7、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你信?
8、谢绝一切跨国跨省跨县跨街的追捕 ,你如果找律师找我,我也不上这个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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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到法院控告诽谤,也要摆事实,讲道理。回复一下上面的帖,争论中事实就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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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lz这招很像杀鸡给猴看,做给你们这些不缴费的,扰乱视听的。。。。看看,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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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港湾家园业委会 发表于 2011-12-25 12:19
回复 港湾业委会 的帖子

兄弟,你造假水平太不行了!

wahaha, 看看这你这兄弟这段时间在这里都干了些啥业绩

“港湾业委会”口水网上业绩

“港湾业委会”口水网上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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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wahaha111 发表于 2011-12-24 19:51
我声明:我投了票。我不认为老狼侮辱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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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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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委会要取得大家的信任和支持,就先干几件实事出来,比如:物业费标准、泰和路秩序、港湾出行问题、狗问题等,不要在这里打无谓的口水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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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干不出来实事,业主们也会理解的,毕竟关系错综复杂的局面也不是一天两天能够解决的!但是这种转移视线,混淆视听的做法实在是有碍观瞻!
建议管理员删帖!最终不会有赢家,只会两败俱伤,其余各方和业主吐血!

对于lz以后不再论坛上出现,呵呵,这话太可笑了吧!你代表的到底是谁?是业委会的11名委员?还是你自己?你们当现在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呢?以为写大字报啊!好怕怕噢!

为了poverty专门开会讨论,你们也太瞧得起她了吧?该做的事情不做,不该做的事情这么费时费力去做,用意何为呢?百思不得其解啊!
我想业委会成员不会这么没胸怀吧?既然肯牺牲自己的时间为民办事,为什么不做出点事情让大家来肯定呢?例如好好管管停车啊,玩物业费啊神马的,何必浪费时间去弄一些虚无飘渺的事情转移自己的无能,只会招来大家的反对和笑话啊!
造成神马影响,我作为业主怎么不知道啊?怎么社会上,zjwy,小区的人都知道呢?这话实在是漏洞百出啊。
难道坏的影响是近一半的人不交物业费是poverty煽动的?好夸张啊!poverty即将成为拿破仑了哎!马屁我要拍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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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说咨询过社区,社区严格意义上跟小区业委会一样,都是群众性组织,社区主任算个球呀。这个社区主任太把自己当回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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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切!搞什么幺蛾子!
靠!还当自己是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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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法官同意美 国参议院意见,联同fbi准备刑拘“港湾业委会”,看其表现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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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raku 的帖子

社区主任肯定不是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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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过几小时就是31号了,等着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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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还有“港湾家园业主委员会”“港湾业委会(后面可任意加数字或代码)”……木有人注册,请广大活跃在坛子中的分子前来抢注。
另现在时刻2011年12月30日,咱们离文革远去,怀念的分子请后退,后退,后退,后退……直到回到那个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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