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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临江柳

关于政苑小区物业公司公开招标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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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7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合理合法。合法的不一定会合理。这在政苑的物管聘用上,很可能发生的事。

关于这个问题,哪位大虾详解下,有没有操作可能?--------现在说招标过程中,如果相同条件下,甚至有每年一、二十万元的差价情况下,个人认为,还是同人物业中标更有利于小区建设。(这里可能有一个法律问题,我小区招标中,优惠于原物业公司几个点的差价,作为招标主体,如果事前公开,想不违背公开、公平竞标的法律规定吧?请内行人说说.)

有的事很难说哦,比如这个专用房小区的服务项目,可行,也可不行。因为这是在中国,在中国,任何事并不是完全法律化的。行政行为,往往是我们接触最多的。并法律,小区监控坏了的维修,是业主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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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7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说招标过程中,如果相同条件下,甚至有每年一、二十万元的差价情况下,个人认为,还是同人物业中标更有利于小区建设。--------------大家体会这句话,我不是凭空瞎写着的。不往细里详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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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能继续打酱油了,轻轻地飘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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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临江柳 发表于 2012-5-7 14:21
有个朴素的疑问:公开招标能否让最合适的物管中标?

尤其是16楼这段:目前情况是,即使同人报最低价(让 ...

        公开招标,招标单位也可以设定底价(标底,列保密事项),高于底价的,可在评标规则里明确:“报价高于底价的标书,做废标处理”和“经评议后的最低价为中标单位”。这些,均需在招标前确定,并在出售标书时,将评标规则一并告知,应该可以选到满意单位的。也就是说,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应成立评标委员会或小组(业委会成员和前期参与摸底人员应回避),由小组确定评标规则,然后一并发布给投标单位。
        但是,政苑这次招标的评标规则未确定,就开始出售标书了,对投标单位是不公平的。也就是,没有游戏规则,就已经出牌了!只要目标单位投标了,就可能会根据目标单位确定评标规则!比如,想排除同人,只需在评标规则中增加一个加扣分项目,也就是形象分:历史形象不佳或者业主不满意的,过去提供的服务中存在明显瑕疵等,进行扣分(扣3-%分)或进行直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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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含萧余 发表于 2012-5-7 17:24
公开招标,招标单位也可以设定底价(标底,列保密事项),高于底价的,可在评标规则里明确:“报价 ...

迂腐,你以为你生活在法治国家里了?
不懂中国国情吧?第一是领导讲话和批示,第二是政策,第三才是法律。
没办法啊,有时候需要以恶制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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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5-15 21:0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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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政苑物管招标的标底是公开发布的?不会有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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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含萧余 发表于 2012-5-15 21:04
回复 潇洒政苑 的帖子

所以,政苑物管招标的标底是公开发布的?不会有废标。

不能对他们要求过高,瑕不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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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对他们要求高。如果他们知道物管服务标准,同人也不至于如此不可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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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含萧余 发表于 2012-5-15 21:18
不是对他们要求高。如果他们知道物管服务标准,同人也不至于如此不可教也。

上一届业委会跟同人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详细的要求和标准的,并不是他们不知道,两次合同基本上都是他们自己起草的,合同也是公布过的,你老兄这么关心小区建设,说以前的合同都没看到过的话,呵呵,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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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物管合同不是文人弄文。合同写得再好,靠谁来进行日常监督?没有监督或无力监督执行的合同,是一纸空文。不是业委会失责,就是低能。没什么好辩解的!早就说了,业委会与物管,大哥不要笑二哥,脸上麻子一般多。物管,我盯着他们做过几件事,还是比较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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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5-16 08:29 编辑

业委会与物管,好比一个是地主,一个是管家或狗腿子,管家、狗腿子不好,难道不是地主的不是?这么简单的道理,你不会不懂吧!如果是我儿子,敢如此狡辩,早就一个耳光过去了!早就提醒过你。你到底是版主、业主,还是业委会干部、裁判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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