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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苑小区招标到底违法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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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寻觅真相 于 2012-5-23 10:34 编辑


    针对有些业主一再喋喋不休说政苑物业招标程序违法的反映,现引经据典来看一下到底哪里违法了?

    一、首先要明确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这都属于国家招标方式,区别仅在于:前者需要在政府规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包括投标人报名、资格预审等程序方面的信息),这方面需要先后几次公告,需要较长时间,目的在于给所有潜在的投标者一个公平的竞争机会。而后者没有信息公开方面的特殊要求,由招标人确定向特定的投标人以邀请书的方式发出项目投标要约。当然法律也不妨碍将信息公开,但不能说没有公开信息就违反了程序。如政苑小区这次有10家单位投标,其中不少就是业主向他们推荐而来参与投标的。但这两种方式都有一个硬指标,即都必须达到符合投标资格的三个以上投标人的参与,否则就是无效,必须重新招标。
    公开招标适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目前具体规定为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30万元以上的物资、服务采购项目。其中有些特殊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上级批准后也可向特定单位邀请招标。而邀请招标适用于国家规定必须公开招标以外的一切项目,当然法律也不妨碍这些项目自愿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同样不能因为有些小区采用了公开招标物业服务项目,就说政苑小区邀请招标就违反了程序。所以,不能将邀请招标理解为可以不受约束的朋友间私自邀请事项,它同样必须接受公平公正原则和整个招标程序的约束。
    二、《招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这说明相对于复杂的工程项目来说,物业服务项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是有法可依的;说业委会自行组织招标违法是没有根据的。
    三、有人提出《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杭政办〔2002〕21号)规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办法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评标委员会由物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以此说明政苑小区违反了招标程序。
    这个10年前的规章,在不少地方与它的上位法是存在冲突的。如它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并报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按此规定,按高分中标原则,招标人即可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备案后即招标完成。这就与《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符。又如2001年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这就与杭州市关于由物业管理部门组织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相冲突。
    而且所谓8万平方米以上必须公开招标的规定,是指新规划的建设项目,也就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设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如果说这个规定是符合上位法精神的或者说正确的,那么也只能约束同人物业当初进入政苑时的情况,因为那是建设单位为我们业主请来的服务企业,要求公开招标也许还说得过去;而实际上当时可能连邀请招标都没有就被派来为大家服务了。
而且从国家对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规定看,杭州市的这个规定是与国家《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有冲突的地方。如果建设单位是像政苑小区这类当时是由国家资金投资建设的,是需要公开招标的(尽管同人物业不是),但如是民营房产公司开发建造的住宅小区,就不一定非要公开招标了。
    四、招标物业服务项目,哪些事项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据各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看,只有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才需经过半数业主同意的抽象规定;浙江省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如未经事先授权,物业服务合同条款是需经业主过半数同意的。所以,按招投标法的程序,只要是严格按程序产生的中标单位,公示后无投诉反映的即可签署合同,不存在还要经业主同意的程序;但按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是需要经过相应的业主确认程序。但是否像有的业主所说,招标的每一个步骤都需要向业主公开信息并征求意见呢?显然并非如此;否则一个招标程序下来,反复向业主征求意见,业主也会感到厌烦的。如有的业主对征求意见要签名就有不同看法,而有的又说未经签名投票难以保证公正。所以招标也只能保证一个相对的公证,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谁也无法保证一定能招聘到一个人人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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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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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5-23 13:14 编辑

         楼主一派胡言!
        1.杭州有权细化有关规定,出台实施细则。国家规定不涉及物管领域,主要针对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杭州市的规定,属于参照有关政策法律,先行规范,不存在上下位法冲突问题,是国家授权的行政立法,有权对上位法未细化的事项进行细化,是有效的。说杭州的规定无效,为什么不说《政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无效?
        2.导致招标无效的核心是程序不到位。选聘物管,必须召开业主大会,这是法定的。政苑招标违法源于没有召开有效的业主大会,而非招标细节。遵守议事规则可以确保招标有效。招标细节有问题,只说明存在瑕疵,并非一定导致无效。
        3.楼主混淆视听。小区由业主自治,招标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而不是业委会决定。小区运行的基本规则就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委会违反《议事规则》、未经业主大会表决作出的任何决定都是无效的。楼主避而不谈《议事规则》,混淆视听。
       政苑小区业主中不少是熟悉法律的,省高院、检察院、省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熟悉物业管理法规的人不要太多,法律是否有效、是否抵触不是楼主说了算!再说,在西湖区的地盘上,也是西湖区法院和建设局说了算。楼主么,不就是格至律师的兄弟么?就是辩辨而已,说了不算的。同时,请楼主不要败坏格至律师事务所的声誉了!你不想混了,人家格至律师事务所还想做生意呢!看到律师丢人的,还没看到过如此丢人的。
      你是律师,就以业委会法律顾问名义发言!不要混充业主,在这里胡说八道甚至散布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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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可以负责任地说,这次政苑小区的物业公司招标100%地违反相关程序的。不信,你们自己到建设局去问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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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解除了很多疑惑,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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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楼主是律师。你的观点我们当面讨论过,你的观点也是指导这次招标过程的依据。

但是我就问一点:政苑这次招标结果,是不是正规的招标结果?

我认为不是,理由:
     1、没有对参与损招标的企业进行公示,也就是说,业主不了解参与招标的企业情况,这种情况下投票,只有顺着业委的招标结果投,这种投票能否把业主的真实意图体现出来?
     2、政苑这次招标结果的实质是业委的主导意见,不是科学的评分结果。
     因为,评标细则是业委制订的,评标人多数是业委,那么非专业人士的评标细则,能有多少科学性合理性呢?这种操作过程下,这个招标结果,是不是更多的只是业委成员的主导意见的体现?
     3、从政苑的投票情况看,与同人续签的投票,通过。  不与同人续签了,进行公开选聘的投票,也通过。  现在,我选了昆仑,或者昆山,或者昆河,可想而知,也是---通过!
      在这样一种民主意识下,你还只有一个选项的投票给业主,是不是以正规招标的名义在兜售业委成员几个人的意见?何况,在这个操作过程中,也不可能是全体业委的意见,而是细则起草者,评分者两三个人的意见体现。
     4、其实现在的物业续聘,不叫招标,通常的做法(房管局提倡的做法)是两个以上的物业公司,在向业主公示企业情况后,在服务承诺比较的前提下,由业主在甲乙中先一个中标。这是最符合现实情况的做法。也是物业管理部门提倡的做法,你们不是说去房管局咨询过了吗?难道房管局的同志没有讲吗?

民主是个好东西,但程序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问题,出来的结果就是不民意,这不叫民主了。为什么主张程序正义,就是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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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告诉你们一条,不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的招标100%无效!你们可以去咨询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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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那你为什么不叫建设局来宣布招标无效?否则也得听听他说的是哪个法律法规规的哪一条规定的?人云亦云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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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什么萧余除了大言不惭会拉虎皮作大旗外,肚还有几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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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说理,不要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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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你不懂了吧。建设局怎么会主动来宣布招标有效或无效呢。你们招标工作结束后,有关材料必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局备案,由建设局审核批准招标有效或无效。懂不懂?现在就等你们把所有的材料准备好,报上去。然后,如果有人投诉,说程序不合法,建设局就会下来调查,假如投诉事实清楚,那么就会告诉你招标无效。现在谁还跟你费那个劲打口水仗,到时候一剑封喉,让你立马趴下!彻底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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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备案与审批都分不清,在这里混得够辛苦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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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欲则刚,是否不对你胃口的语言都叫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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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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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备案也好、审批也好,总之是要建设局最后认可,否则无效。你要不信,就继续玩下去吧。如果,业委会现在的态度不变,那么,到时候,你们以前的一切瞎忙呼就会变成真正的白忙乎喽。嗨,也够难为你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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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格至律师 的帖子

你是那个律师事务所的,大家还没怎么你,就开骂了!要求业委会解除与该律师的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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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5-24 15:28 编辑

这个法律顾问,选择政苑小区作为顾问单位,真是选错了地方。选择拱苑欺负农民伯伯更不应该!这次政苑招标出问题,几乎是这个蹩脚的法律顾问挑起的。这个人才是造成政苑不稳定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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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苑这次招标选聘物管出问题,律师发挥了不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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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我猜,业委会请来的律师是按工作时间发工资的吧。管它这个事能不能做成,反正,工资时间越长就拿钱越多。明明做不下去了,还在忽悠业委会、也忽悠业主,多骗几天工钱吧?怎么连个招标程序和审批手续也弄不明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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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不含萧余 的帖子

是啊你鸽子大律师就安排好听证会,让我们也来看看你的尊容、听听你的口才、学学你的江湖、你肯定比莫老爷选的几个秀才要强多了。悠悠地问一下尊姓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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