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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给业委会提个醒,合同没签你就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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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6-2 22:30 编辑

       再给业委会提个醒!违反法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特别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自始无效(也就是招标行为无效、物管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物管合同无效)。要是遇到大部分或者相当一部分业主不交物管费,物管维持运转出现困难时,必先挪用昆仑承诺的170万。挪用不成的话,就提前逃跑、突然撤退。按照这个公司的做派和失信记录,是可以做到的。届时政苑垃圾遍地,小偷肆行。届时昆仑物业即使不迅速撤退,也可以依法主张无效!这170万的约定也是无效的!现在不存在《物管合同》如何签的问题,合同签得再漂亮,也是可以依法认定为无效的。
      业委会啊,业委会,你们醒醒吧!注意,“依法”两个字!昆仑在政苑一旦亏损或权益受损、合同难以履行,他们就可以通过诉讼,确认一切无效!开始错了,用一万个好办法去弥补,最后还是错的。这个隐患,自你们不按《省物管条例》、《小区议事规则》办事时就已埋下。一意孤行,就等着吃药吧。对这个事情不认真,你们就输了。不推到重来,一万个补丁,也不能消除隐患。
         请业委会和广大业主记住:合同没签,业委会就已经输了,昆仑物业随时可以反制于你!昆仑不走,业委会得每天提心吊胆!人家来者不善,在药拿出来给业委会吃之前,谁也不知道昆仑的葫芦里埋的什么药。

   
       什么是无效合同?哪几种合同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全部无效的合同,如主体不符合资格条件或合同主体资格取得不合法。部分无效的合同,如部分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以下几种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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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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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白天说梦话,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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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国家?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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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话说得太早了点儿,输不输法院说了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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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6-1 21:17 编辑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现在不是法院说了算,现在是给业委会提个醒。这个定时炸弹,迟早要爆炸的。等上法院的那一天,一切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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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政苑业委会得到了大多数业主的支持。输的是个别人,自以为是,但是得不到大多数业主的支持。广大业主是真正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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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含兄,您还是省点口水吧。
你提前给人家指出弱点
人家未必心领神会
还是谈谈楼市吧
见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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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6-3 14:37 编辑

        按照“金银盾”的说法,“文革”在被否定前,也是非常得道的。昆仑会用三年时间来证明,业委会混乱的财务管理会用事实和数据证明。时间是把最好的钥匙,终会证明给自己下套的业委会究竟有没有得道。呵呵,20年来纠正相关单位自己给自己下的套无数,多数是私下里指出来就主动纠正的。也有因为错过纠正机会(合同纠纷发生前未纠正),而无法通过诉讼维权的。说真的,见过愚蠢的,很开心地给自己下套,还以为捡了便宜。但没见过,公开指出了还拒绝纠正的。自己给自己下了套,还以为得道了,看来政苑的业委会真是成仙了。与昆仑反目时,可以施法术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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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招标行为无效、物管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物管合同无效”-----------这句不是很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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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6-2 20:24 编辑
临江柳 发表于 2012-6-2 20:16
“也就是招标行为无效、物管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物管合同无效”-----------这句不是很懂。


招标无效,本应推倒重来,重新招标。招标无效,就意味着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单位,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本届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选举,主体资格也不具备。一票糊涂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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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届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选举,主体资格也不具备。-------------不是投过票的吗?在社区的监督下检票,票多数者当选。这就是业主大会选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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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招标确实不合法律程序,如果有业主拒绝承认政苑本次“招标结果”,拒交物业费,上法院还真无法判业主违约,因为《业主公约》对业主的约束力有一个前提条件:招标物业必须合法。是不是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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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招标无效,本应推倒重来,重新招标。招标无效,就意味着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单位,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这句是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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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6-4 12:05 编辑

那次选举与这次招标一样,没有按《省物管条例》和修改前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办,程序和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那时是自己不想参与业委会委员竞选,自然不想多说,装糊涂而已。现在,业委会如此选物管,不得不站出来说几句了。前段时间,因违规的招标结果未出,所以这些话还不能说。现在违规的招标,进入到签合同阶段了,不得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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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小区的水这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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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临江柳 的帖子

因为业委会发布告通知业主暂不交物管费,以后交不交要看业主心情了!业委会不愿听取不同意见矛盾堆积会越来越多。反正人家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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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4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业委会发通知了,也会有很多业主看不到的。同人在一个月内收齐物管费的可能性不大。这个后果,是业委会的公告引起的,还是同人自己懒得收费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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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业委会的工作!希望政苑的物业工作早日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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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4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临江柳 发表于 2012-6-2 22:14
招标确实不合法律程序,如果有业主拒绝承认政苑本次“招标结果”,拒交物业费,上法院还真无法判业主违约, ...

政苑小区的《业主公约》,是物管在小区交付时制定的,并未得到业主大会的确认,废纸一张,毫无约束力。再说,物管是无权制定小区业主公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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