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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有功(请胡老师转达给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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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临江柳 于 2012-6-15 22:48 编辑

看了物业聘用合同,如果能如合同期做满三年,业委会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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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5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争论,为达成一个目标。业主利益是相同的。

向委业同志们表示感谢。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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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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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电子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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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段时间热闹的反对者,怎么都突然消声匿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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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5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临江柳 于 2012-6-15 22:48 编辑
6f6f 发表于 2012-6-15 20:29
前段时间热闹的反对者,怎么都突然消声匿迹了?


智者知于未萌,愚者暗于乐成。你什么也不懂,什么叫反对?反对什么?为什么要反对?结果是什么?目的是什么?你一团糨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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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觉得有一些反对的形式与内容有点违背目的吗?!做人、做事都需要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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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5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合同有三个地方必须明确改写:
1、170万经营收入分两次打入.......甲方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决定使用。
   后一句与政苑小区议事规则相违背。
   应改成:由政苑小区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2、说明中,小区配套建筑36万平方米。应写明可出租面积,可收取物业管理理费面积,目前无法收取物管费面积。
3、地下车库产权问题。应写明:地下车库产权属于建设单位(或已购车库的私人)所有。租赁费归属于产权人。地下车库出租费用150元/月(含每库位35元/月物业服务费);地面停车费每位100元/月(已含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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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5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业委胡老师转达,上述意见是部分业主代表看了公示合同后的意见。

并请业委回复,是否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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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5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6f6f 发表于 2012-6-15 22:42
你不觉得有一些反对的形式与内容有点违背目的吗?!做人、做事都需要善意。

我看你很恶意,以小人之心度君子腹者,往往自以为很高尚。

从我的ID与真实人公开,你躲在ID后头打冷枪看来,我很有道德优越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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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5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凡人的行为,并不须要顾及人人,况且,许多情况下,我们面对的并不都是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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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6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临江柳 发表于 2012-6-15 22:44
此合同有三个地方必须明确改写:
1、170万经营收入分两次打入.......甲方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决定使用。
...

1、170使用是要根据物业管理法有关规定来使用的,如果业主大会要求做为福利发放,那是不行的,所以才那么写。如何使用的批准权根据相关规定,重大决策自然在业主大会。

2、小区配套及地下车库事项,具体在标书中已经有明确说明,没有在合同中一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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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6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临江柳 发表于 2012-6-15 22:50
我看你很恶意,以小人之心度君子腹者,往往自以为很高尚。

从我的ID与真实人公开,你躲在ID后头打冷枪 ...

大家都是为了小区的明天更美好,激烈一些的争论也是难免的,但总的目标还是一致的,求同存异么,大家都不要太在意。

即使在这次投反对票的业主中,也是怕换物业后把小区搞乱,目的也是希望小区更好,观点虽然不一样,但目标都是一致的,大家需要齐心协力把小区建设的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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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6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余爱好者 发表于 2012-6-16 08:49
大家都是为了小区的明天更美好,激烈一些的争论也是难免的,但总的目标还是一致的,求同存异么,大家都不 ...

胡老师,这个修改意见不是随口荡出来的。为什么要这样改,我们经过仔细看合同文本,慎审考虑,共同觉得很有必要才提出的。请你们业委也慎审考虑后再回答。
尤其是那个停车问题,合同表述的,完全不是你现在心中想象的意思。你认真去看下合同文本(连标点符号也别疏漏),有隐患的。
关于小区建筑面积更是重要,否则,问题不是一般的严重!(不细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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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6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之言是真切为小区好,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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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临江柳 发表于 2012-6-15 22:50
我看你很恶意,以小人之心度君子腹者,往往自以为很高尚。

从我的ID与真实人公开,你躲在ID后头打冷枪 ...

有话好好说,有理慢慢讲!看你这人很急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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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圣苑业主,今日政苑所面临的情况,圣苑明日也难免会遇到,比如圣苑的业委会就选了大半年也没有一个眉目。希望各位有经验、有心得的政苑业主,能够给我们一些有益的经验之谈哦。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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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业余爱好者 于 2012-6-17 10:34 编辑
我又忘了 发表于 2012-6-17 10:00
我是圣苑业主,今日政苑所面临的情况,圣苑明日也难免会遇到,比如圣苑的业委会就选了大半年也没有一个眉目 ...


做好业委会委员实在太难了,辛苦到在其次。

能干聪明的人都不太愿当。

从我们的经验看,退休人员来当比较合适,没时间一切都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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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临江柳 发表于 2012-6-16 09:56
胡老师,这个修改意见不是随口荡出来的。为什么要这样改,我们经过仔细看合同文本,慎审考虑,共同觉得很 ...

大家的意见,业委会都会重视。

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标书和开标会时的说明,及他们参与投标的文件,这些跟合同有同样效力的,那里有详细的数据,其实,你是可以来业委会看看这些的。那样会更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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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170万分两次打入着手,合同中增加履约保证条款是必须的!这本身是就是双向的。业委会本身就对业主和合同履行承担了连带责任,且有每年170万的收入压在物管这里(每半年85万),对物管增加履约保证责任属于公平条款。这是必须的!
    具体地说,签合同当日,物管应向业委会支付履约保证金至少100万(其中85万为对170万经营收入的支付保证,15万为物业服务条款履约保证责任),如物管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保证金相应扣除。其中170万经营收入支付不能的,85万全部扣除;物管服务条款违约的,按具体违约事项酌情扣除。
    物管擅自撤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双方约定同意提前解约的,履约保证金按服务期限与合同期限的比例退还。
    合同履行完毕,确认无瑕疵的,没有续签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有瑕疵的,按违约项目,扣除违约金后退还。互有违约责任的,按抵销后的余额,确定各自的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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