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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临江柳

业委会有功(请胡老师转达给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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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临江柳 发表于 2012-6-15 22:44
此合同有三个地方必须明确改写:
1、170万经营收入分两次打入.......甲方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决定使用。
...

这些标书写的很明确的,合同是以标书为基础的,是不是一定要重复把所有情况都写进合同,这个我就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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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还是将《房屋和配套设施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与《物管合同》分开签,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一个合同中说不清楚。170万,不是物业服务收入,是经营收入,属于承包经营、委托管理。而物管,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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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又忘了 发表于 2012-6-17 10:00
我是圣苑业主,今日政苑所面临的情况,圣苑明日也难免会遇到,比如圣苑的业委会就选了大半年也没有一个眉目 ...

找绿城吧,旁边不是有个慧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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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还是将《房屋和配套设施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与《物管合同》分开签,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一个合同中说不清楚。170万,不是物业服务收入,是经营收入,属于承包经营、委托管理。而物管,是服务合同

看了您最近的发言,不愧为高等动物,很会进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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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业余爱好者 的帖子

合同文字表述,车位涨价35元。合同认定170万到账,但甲方同意按物业管理规定使用这170万,等于说物业维修只要合理均可以使用170万上缴费用,而不需要业主批准。昆仑的承诺实为麻袋,170万给你,88万维修费照报。简言之170万实际没有交给业主,等于过过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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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鸟bnd 发表于 2012-6-17 18:27
看了您最近的发言,不愧为高等动物,很会进化啊!

注册时间太短,小屁孩!大人在讲话,一边玩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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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8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北高峰 发表于 2012-6-17 19:28
注册时间太短,小屁孩!大人在讲话,一边玩去!

您换气来着,不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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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8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修改:
好象"如果把有业主不按时上缴管理费,物业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建议应该明确停止供水供电的对象,绝对不能对其他住户停止供水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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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8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CXBYR 发表于 2012-6-18 08:49
建议修改:
好象"如果把有业主不按时上缴管理费,物业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建议应该明确停止供水供电的对象,绝 ...

现在都是一户一表,技术上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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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8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委业同志们表示感谢。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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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8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将物管费与供电供水挂钩,属于违法条款,不能写进合同。供电供水是城市公用事业,物管合同无权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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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8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物管有权停水停电,与黑势力搞强拆有什么区别?莫非,昆仑就是走黑道的?难道真的迎来一只恶狼?业委会,你不要引狼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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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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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6-19 09:19 编辑

       有几个业主的进户门上,贴满了物管的物管费催缴单,也未见同人物管停水、停电。至于停电,是供电电部门的职权,受供电合同制约,物管无权停。至于停水,物管只是受自来水公司委托收费,并未授权其可停水。更何况,政苑物管收水费是一票糊涂账。所以,物管是无权行使停电停水权!
      如果业委会要给予物管停电停水权,强制、绑架业主缴纳物管费的话,业主将丧失通过缓交物管费迫使物管提高服务质量的机会!停电停水,只会让业主与物管的矛盾白热化!说明业委会已经被昆仑物管绑架或收买,已经站在广大业主的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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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交物管理费,物业别无它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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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6-19 11:11 编辑

我在表扬你们同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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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物管是否有权停水停电
     张女士因不满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而拒交管理费达半年之久,物业公司在多次催讨不成的情况下,将张女士家的水停了,若干天后,又将电停了。张女士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物业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张女士支付物业管理费。
  法院判决认为,物业公司是不恰当地行使了自己的抗辩权,由于其不是管理水、电的相应职能部门,无权停止向张女士家供水、供电,故物业公司停止供水、供电的行为系对张女士的侵权,应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应损失。
  点评:物业内的水、电供应是由相关的供水、供电部门负责的,作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物业管理企业无权擅自停止对业主日常生活至关重要的水、电供应。在实务中,有关部门往往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其收取水、电费,但也只是代收费用而已,并未授权物业管理企业停止对业主供水、供电。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停止对业主供水、供电,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的授权,如果造成业主损失,即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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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停水停电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由该小区开发商组建成立,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某日,开发商给该物业管理公司发来一份通知,称该小区某住户系分期付款购房,但入住后却迟迟未将剩余房款付清,为此要求对这个住户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的措施,以迫使其及早交款。物业管理公司遂照此办理,使得住户无法正常生活。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这么做?

  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买家承担支付房款的义务,享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而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享有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权利。可是两种法律关系混淆就不行,不能说没有履行这个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就不能享有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这样做就会导致责权利不一致。

  上述小区的住户是房屋买卖关系以及物业管理关系的主体。他未按期交纳购房款,说明他没有履行房屋买卖关系中按时付款的义务,那么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开发商可以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要求该业主承担违约金、利息等责任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等。但如果住户已经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等,这就意味着他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他就应该得到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的良好使用等。开发商的做法是对住户合法行使权利的阻挠,是不对的。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其要求对住户停水、停电,则违背了其法定职责与义务,更是不对的。假设这个住户欠交物业管理费或欠交水电费,物业管理公司在这时候可以按照物业管理协议的内容停止水、电等的供应。但即便是这个时候,也是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合同及法律行事,而不是听命于开发商的调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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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停电、停水的权利和程序,分别由《供电条例》和《供水条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写进合同?别再对我说:业委会有法律顾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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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6-19 11:50 编辑

呵呵,业委会想要玩得过昆仑?有点难。初步结论:引狼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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