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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电瓶引发的对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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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扣了半天,从小小电瓶到宪政,我晕啊~
其实老百姓的要求蛮简单的,道理也是蛮简单的,法律也没那么神秘深奥。
转载一则媒体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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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6 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调查:被偷后你会报警吗?
上海市公安局近日透露,市民们如今对“被偷、被窃”的“承受能力”正在日益增加,经统计,市民被盗窃之后,报案率不足50%。市公安局呼吁市民“请失窃后一定要报案”。不报案不仅给侦破带来困难,且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这样的道理人人都懂,可碰到实际情况,很多人仍选择“闷声不响”。你被盗窃了之后,会报警吗?选择不报警的你是出于什么理由呢?对上述问题,新闻晨报进行了社会调查:
   
    不如加强自我防范
   
    周女士(55岁退休):以前我觉得报不报警,一要看事情的严重性。如果被盗窃的东西比较重要,或者数目比较大,我肯定会去报案的。但是如果数目比较小,也就算了。二要看是在什么地方掉的,如果是在出租车里、火车上或者商场里,这些能够确定范围的地方,找到小偷的可能性比较大,或者说你报案的途径也比较方便,我会报警的。但那种公共汽车上被偷,就很难了,从前门上车到后门下车,在你稀里糊涂的情况下,皮包就没有了,根据大家的经验,小偷多半已下车。而且周围的人碰到类似情况,都默认了,压根没有报警的意识。最近看了几篇文章,觉得报警从短期眼光看是没有什么直接的效用,但眼光放长远来说,还是有用的。

    不过,报警毕竟是一种补救措施,我一直认为,比起这个,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更为重要、实际。我自己被偷了几次,就吸取了经验教训。买包时,注意它的拉链设计是否防盗,是包在里面的还是敞在外面的。钱包、手机再也不放在衣服、裤子的口袋里了。跨包,一律把链把对着前面,背包也一律背在前面。这样,东西被人偷的情况真的减少了许多。

    报案,麻烦又没用

    施明(38岁大学教授):我认为市民“被偷、被窃”不报案,主要是因为“被偷、被窃”的物品价值不是太大,二是找回失物的可能性不大。现在大家都忙,说真的警察更忙,大案和要案还忙不过来,为价值不大的事专门去报案,让公安局专门立案,感觉既麻烦自己又麻烦警察。
   
    我的同事去年一个月在同济大学附近丢了3辆电动车,都报案了,至今没有一点消息。前天晚上,我去位于周家嘴路、黄兴路口某饭店就餐,将电动车停在店门口,吃完饭车就不见了,当时天已很晚了,只有自认倒霉。因此,要想提高报案率,一是向市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报案方式;二是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三是新闻媒体多宣传破案率。市民报案的积极性提高了,才会给破案带来更多的线索。

    为了好心人报案

    Julie(30岁公司职员):那天我和朋友一起在淮海路逛街,忽然,莫名其妙后面有人大声叫“前面的小姐,别走。”我感觉是在叫我们,回头看,果然。一位大叔拎着一个男孩子,向我走过来。旁边围过来好多人。原来,前面那个男孩子当街偷了我的手机,幸好,被旁边的大叔看到了,他当场逮住了小偷。哪知道我还后知后觉,还笔直往前走,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我朋友看到小偷被抓到,哭了,她原来有好几部手机都被这种小偷扒走了,看到小偷总算落网激动得哭了。四周围观的人也都纷纷指责小偷真可恶。我此时除了千言万语感谢那位大叔之外,已不知如何是好了。大家都催促我快打110,我这才想起来,应尽快报案。从来没想过自己会报警,打电话手都在发抖,出乎我意料接线小姐的声音很甜美,跟她说了几句话后我才不紧张。不等到警察来,周围很多人还不愿意走,一定要留下来帮忙作证。警察赶来,询问了一些群众情况,就把我们、大叔、小偷带到附近的警署做详细笔录。

    经过这件事情,我觉得并不是我们的“承受能力增强”了,你看到当时大家愤愤的眼神就知道了,其实大家对小偷小摸依然很愤恨。我想有时候我们不会选择报警,是因为大家往往都像我一样后知后觉,即使被偷了,也搞不清楚什么时候、什么地点、怎么被人偷了。什么都不知道,我们一方面为了面子,一方面觉得报警也不会有用,所以选择哑巴吞黄连。像我如此幸运,能有好心人帮你当场捉住小偷,并有那么多目击证人的情况毕竟很少。我想除去为了方便警察破案,也为了那些好心人的安全,我们都应该报案。
   
    “心理承受能力”提高了

    老季(50岁职员):还记得二十多年前,我们还是住在老公房的时候,曾经遭遇过一次入室盗窃,家里被翻得一塌糊涂,算了算,丢了两百多元现金。当时,第一个念头就是报警,那时家里还没电话,跑到门口用公用电话打的110。警察提取了指纹和脚印,后来线索不充分,这事也就不了了之了。那时候,小偷也少,偷两百多元钱已经是大数字了,我们为这事还担了好久的心呢。

    现在不同了,要是被偷了两百多元钱,只要不是入室盗窃,一般都没有人会去报警,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也搞不清是丢了还是偷了,另一方面,都不想为了这点钱去多生事端,万一找不回来,不光耽误了自己的时间,也耽误了警察的时间。顶多也就苦笑两声,安慰自己就当是破财消灾罢了。除非是入室盗窃或者是丢窃的数字特别巨大,人们一般不会想到去报警。就像我家,连续被偷了三辆自行车,而且还都是停在自家窗户底下被偷的,也只好自认倒霉,估计都是流窜犯,报警也没有用。

    可否实施电话、网上报案

    唐海东:被盗不报案最多的是自行车,十家有九家被偷了车不会报案,这除了价值不高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曾经都有过报案的经历,但从没看见过结果,便也只能自认倒霉。家里的钟点工,有一回回家路上被割了包,里面的钱和手机没了,问她为什么不去报案,她也说没用,何必再费时费力去找派出所。

    所以不报案的另一个原因是不方便,你必须亲自去派出所,反映情况、填表、签名。这还是几十年前的那套方法了,我想是不是也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报案热线,或建立一个报案网站,只要报案者留下真实姓名、地址、电话就可以了。如此,报案者就会增加,也许许多小案件确实是没有办法很快侦破,但在某个地方经常出现此类案例,理应会引起公安部门的关注,对破案会有利。

    报案后的反馈要完善

    Paul(44岁IT高级经理):笔者前些年由于遭窃,在海外和国内都报过案。那年我在柏林的寓所遭小偷“光顾”后,警署接报后立即归档立案,并随即发给我一个相应的查询号码。根据这个加密后的“钥匙”,我可以随时登录到当地警署的网站上查看破案情况。随着破案工作的进行,当事人还可以在线补充有关案情的相关线索。“网上办案”的快捷和便利让我眼睛一亮,我真正体验了一回警民破案过程中的双向互动。而当地警署每隔一段时间也会及时地发送破案工作的进展通报给报案人,对一时没有侦破的案子还会给当事人诚恳地致信表示“歉意”。

    如今,当我们感叹国内普通市民被偷被盗后报案率还相当低时,是否可以追根溯源,从警民协力破案的机制上或方法来进行深层次的思考。除了部分市民相应的社会公众意识和法制维权观念还得及时“补课”外,相关部门在报案后的反馈机制不够健全,配套措施似有似无的现状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我有话要说】
    ●皮包遭窃,我首先想到的是挂失银行卡,给手机办停机,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接下来就是告知家人这个伤心事,狠狠地在心里骂骂那个贼,报警倒是没想过,因为报警也很难把东西找回来。——素素

    ●并非不想报警,而是报警没有多大的作用。就以我家被偷的自行车而言,被偷了五辆自行车,报警三次,没有一点音讯。私下问了民警,他说,报警是鼓励的,但是偷自行车的人太多,很难抓住。抓住了,自行车早就拆得“面貌全非”了,要归还也难!从此,我断了报案的念头,至今数来,我家三口,被偷自行车九辆,报案成了“过去式”。也罢,省下了报案的时间。——卢忠雁
    ●我要是遇到被偷先要看损失的程度,若损失不大就不会去报警。因为报了警会比较麻烦,要笔录、要调查,邻居们还会问长问短的,自己的行踪、起居规律都会被人一览无遗,多少会泄露自己的一点隐私。若损失大的话我会在第一时间报警,毕竟警察的作用不可小看,如能让财物失而复得是上上大吉了。——安妮
    ●5月30日晚上,我去附近商场购物,回家取自行车的时候,发现不远的阴暗处有两个鬼鬼祟祟的家伙在搬弄什么东西,走近一看,原来是在撬窃一辆两轮摩托车。见我经过,两窃贼停了手,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倚靠在车上闲聊起来。我只当什么也没看见,悄悄地绕到马路对面,果然窃贼又开始动手了。我立马拨打110,不一回儿,警车飞驰而至,窃贼丢下工具夺路而逃。我向警察指明他们逃窜的方向,很快就将他们捉拿归案。我想,此事虽然与我无关,但对社会的长治久安不无意义。如果大家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些小偷岂不更加猖獗!说不定哪天灾祸就会降临到自己头上。——陈剑华
    ●我的手机不知道被偷掉过几个了,前些天钱包也被偷了,但我从来也没想到过去报警,因为我觉得报警也没用。我被偷东西的时候都是在人很挤的地方,比如公共汽车上,小偷们真是防不胜防。既然大家都知道人挤的地方容易遭到小偷的毒手,那为什么警察不加强力量打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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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6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欢迎大家加入我的法律裸体派。哈哈:emo79_ :emo79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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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检, 法 现在在中国全部已经变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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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真你如果回来想做律师,如果你还有良心就成不了名律师,无名则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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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6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emo73_ :emo73_ :emo73_
其实一直都存在这种很悲观的想法,不过现在好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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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不离幻 于 2007-11-26 07:38 发表
:emo73_ :emo73_ :emo73_
其实一直都存在这种很悲观的想法,不过现在好点了。
不是想法,现实就是这样的,我有实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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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吃完原告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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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胜于雄辩啊,报名参加真mm的裸体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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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扣双方太专业,看明白都化好半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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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拒绝参加裸体派,原因是本人坚持自由主义法学观,呵呵.这个太抽象了,通俗的说,本人觉得一个很小的问题中就可以管窥天下,这就是法律哲学的奥妙.至于真同志要做律师,到是很不错的选择,希望以后有机会和你打打行政诉讼案件.切磋切磋啦

[ 本帖最后由 六组团夜行侠 于 2007-11-26 21: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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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主打歌 于 2007-11-26 07:31 发表
公,检, 法 现在在中国全部已经变味了~~


这个很有道理,因为没有实现真正的法治,知法者和公民都会觉得太累.同样的工作要十倍的资源才能完成.

[ 本帖最后由 六组团夜行侠 于 2007-11-26 21: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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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主打歌 于 2007-11-26 07:32 发表
真真你如果回来想做律师,如果你还有良心就成不了名律师,无名则无利


我的一个律师朋友说,哎,为什么我们的一个好朋友要离婚,因为他成了律师好多年了,他的评价是,一个男的做过律师,就基本是废了.我听了真是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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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同志觉得累了,我们的讨论到此为止了.不过很希望和你讨论些其他有趣的案例,辩论可以激发人的思维灵感.至于电瓶之辩,至少我们让大家都关注了,这也算是为本论坛做出贡献啦.: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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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以后对扣一些更有实际意义的话题,比如WTO法在欧盟的实践,这个问题偶正在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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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7 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长剑入鞘 于 2007-11-26 15:34 发表
对扣双方太专业,看明白都化好半天时间.

是大侠太专业,偶也要看半天才明白。:emo183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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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7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安爸 于 2007-11-26 10:17 发表
事实胜于雄辩啊,报名参加真mm的裸体派!

本来想给安爸——第一金牌会员多加点分的,可是不晓得怎么回事点不进去了。
送花,送花
:emo84_ :emo84_ :emo84_ :emo84_ :emo84_ :emo84_ :emo84_ :emo84_ :emo84_ :emo84_
:emo84_ :emo84_ :emo84_ :emo84_ :emo84_ :emo84_ :emo84_ :emo84_ :emo84_ :emo84_
点两排冒充夹道欢迎。:emo8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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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7 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六组团夜行侠 于 2007-11-26 21:56 发表
建议以后对扣一些更有实际意义的话题,比如WTO法在欧盟的实践,这个问题偶正在关注的.


欧盟第一,WTO靠边。
这就是他们的态度,回想当年偶们挤进WTO那个激动劲儿,我的心里流了一滴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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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7 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六组团夜行侠 于 2007-11-26 21:45 发表
本人拒绝参加裸体派,原因是本人坚持自由主义法学观,呵呵.这个太抽象了,通俗的说,本人觉得一个很小的问题中就可以管窥天下,这就是法律哲学的奥妙.至于真同志要做律师,到是很不错的选择,希望以后有机会和你打打行政诉讼 ...


做律师要参加据说通过率只有5%的律考的。米有信心。因为没有惊人的记忆力,也很困惑,干啥要考记忆力。听说很多非法律专业的在北京参加一个半月的强化培训班就能通过考试,很是钦佩,反而法律专业毕业的考不出来,无地自容啊。

刚来法国读书时,不懂这边的套路,复习迎考的时候还是拿国内那一套,拿起法典肯吃肯吃的背,幸好被老师发现的早,把老师惊讶坏了,问我为什么要被字典呢?考试的时候所有的法典都是可以带入考场使用的。在法庭上也不会有人要求你把法条背出来的~谢天谢地,要知道法国民法典是1789年的,每年都在增加,厚得可以砸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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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7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赫赫,中国人口太多,木有办法~
当然,控制通过比例多办学习班,多发行辅导用书,补贴点家用也是人之常情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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