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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讨论:司机用车门夹死持枪劫匪,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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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1月1日下午3时许,广州一辆大巴在行驶过程中,中途上来三名男子,欲对车上的乘客实施抢劫,其中有一人用枪指着司机进行威胁。在遭到司乘人员的反抗后,两名男子从后车窗跳车逃跑,另一名男子在强行打开车门逃窜时,被司机及时关车门夹住。几分钟后,到达附近公安机关打开车门时,发现该男子死亡。
为此,对司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一说,大家众说纷纭。90%的网友以朴素的爱憎观认为司机无责。但在法律界却出现了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司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也有人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甚至还有观点认为是故意杀人罪。其中,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说,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在时间上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所谓的“防卫”,是事后防卫而不是正当防卫。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已停止不法侵害而欲逃跑,司机为了防止其逃跑而用车门将其夹住,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所以不应属正当防卫。
本人认为,所谓的犯罪,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进行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其结论一定要符合实质正义。去年9月刚刚发生的南京小伙彭宇扶摔倒老太反成被告,法院判赔4万多一案,则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引发了诚信危机,纷纷认为“好事做不得”。同样,如果本案司机因为用车门夹住持枪劫匪致其死亡,应负刑事责任的话,那么,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这个社会缺失的则将是正义感。
因此,从社会价值判断来看,司机不应该被定罪。这才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也符合刑法的目的。试想,如果司机开门放走持枪劫匪,而车上几十号人眼睁睁地看着三个劫匪扬长而去,接下来又将会是谁再遭劫呢?更或许,劫匪在司机开门的那一刻,持枪向车内乘客一通乱扫,又会有多少无辜之人屈死枪下?为了避免这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后果发生,司机必须关门并驶往就近公安机关予以防卫,这既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扭送罪犯的规定,也是司机保护乘客权益的一项义务。
作为司机不构罪的理由可以是:一是正当防卫。尽管有好多法律界的同仁认为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本案中的劫匪却已经在逃跑过程中,故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这种观点其实是有失偏颇的,劫匪尚在车上,且手持枪支,因此劫匪随时可以持枪伤人甚至杀人,其危害行为尚未消除,故司机在此时及时关门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二是意外事件。一般而言,车门是夹不死人的,况且也就短短的几分钟,巧的是劫匪强行开门,又恰好被车门卡住脖子,从而导致死亡,那只能算是意外事件。
故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们首先应考虑是否符合实质正义。在本案中,我想任何一个有正义感的人都会赞成司机的这种做法。在判定是否符合实质正义之后,接下来我们才应寻求法律依据。好多之所以被网友痛骂的法律人,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他们忽略了法律所具有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
以上是本人的一点感想,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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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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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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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调实质正义还是程序正义,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可能有不同的侧重点。可不可以这样说,使用陪审团制度的英美法系更能体现法的实质正义,更能体现法理不外乎人心?
       进一步到这个案子,这个可以深入探讨到“正当防卫”的设置尺度,从个人防卫的角度来说,我国现在的法律设置甚至可以说是“保护坏人,约束好人”(尺度太严,不能有效保护被侵害人的权利),具体的法律条文好像是强调所谓客观上“侵害正在进行中”以及主观上“不得超过制止侵害行为的尺度”。与英美法系比较,拿美国来说,当有人未经允许进入自家领地即可射杀以及宪法中规定公民有保护自己不受侵犯的权利(个人允许持枪即为法律许可),相差何止云泥!有人笑称,我国的正当防卫是无法实施的防卫。
       再进一步说我国的司法领域的案例,可以说是经常上演荒唐大戏,类似南京的彭宇案,不一而足。如若我国也实行判例法,很多法官会不会想到自己的名字会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楼主专业人士,偶是法律的门外汉,还请指教。

[ 本帖最后由 xiazhe 于 2008-1-12 12: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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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法律的门外汉,但我觉得司机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南京的彭宇案不同。后者在有见证人时只听老太太的一面之词,判小伙子赔偿4万多元,而这里是司机在车门挟住抢劫者的情况下开车驶住公安机关时致人死亡,应该说在挟住抢劫者时,抢劫者已成弱势,如果通过上下协作(司机及其他人员可以从驾驶室下车的)完全可以生擒,且可以看出挟住抢劫者哪个部位的。虽然抢劫者可恶,但他也是人,也有生存的权力,他也不是生来就是抢劫者,是由各种原因造成的,有时好人坏人是很难说的,存在着多面性,在他做恶时所犯的罪应由法律来判,而不能由人随意处置,否则何来的法治社会。我痛恨抢劫者,同时也同情他们的遭遇,感觉自己有点象东郭先生一样。

[ 本帖最后由 lotus_l 于 2008-1-12 13: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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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谢谢lotus的回复,我很欣赏陪审团制度的审判,从这个角度来说,假如我们都是陪审团的成员,我们都有权利给这位司机定有罪或者无罪,当然,这只代表自己的一票.
       对这个案子,我没有多了解,对当中细节不是很清楚,所以,抛开这个案子,说说原则吧.第一个原则是公民有权利保护自己,这个权利必须充分,目前,我们国家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非常欠缺,上贴我已说现行法律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相当苛刻的,更不必说对公民赋予广泛的保护自己的权利;二是法律要体现公平与正义,法理要体现人心,目前,在司法领域我们国家也非常欠缺,如前所说的南京彭宇案,广东AT机盗窃案,等等,既不是开始,也不是结束。
        文明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法律必然是文明的基石和保障线。法治之路,任重道远。

[ 本帖最后由 xiazhe 于 2008-1-12 14: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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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因为他们忽略了法律所具有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

同意

顶一下,给楼主发点奖金以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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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胡斑给qiu律师发了奖金,我觉得很不应该,如果是一个普通百姓提出这样的问题,还情有可原,但作为一个律师,我想很不好。
“在本案中,我想任何一个有正义感的人都会赞成司机的这种做法。在判定是否符合实质正义之后,接下来我们才应寻求法律依据。”我同意司机将抢劫者挟住后抓获,而不是不顾他的死活一直挟到公安机关,做事情理性的话,应该是考虑是否符合法律,然后才去考虑是否合情理、公正。如果只考虑合情就可以,那我们的游泳票为什么会过期作废呢?(不好意思,扯到这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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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很有才呀!

[ 本帖最后由 愚公移删 于 2008-1-12 18: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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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说两句:
        从现在法律说:防卫过当了,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防卫过当有其情有可原的一面:生擒歹徒何谈容易?是警察还要事先计划哩,何况是一般公民,既无组织(谁知道车上有谁还会再加入逮歹徒的行列?),又无专业知识.能把歹徒夹住就很能干了.
       歹徒是持枪抢劫犯,其危险性更是在说防卫过当了的人所不能想象的,说过当了的人如果在场,不见得有这个勇气.既然大部分人没有这勇气,为什么偏偏对本案中的见义勇为者提出这超乎公民能力的要求呢?
       防卫过当的性质不同,是防卫者打击致死?还是为了制服歹徒的间接为行致死,本案用车门夹持抢歹徒是适当行为,在防卫中不能把握歹徒受伤受程度,对于一个普通公民来说,情有可原.
       问题是现在的法律,不符宪法赋予公民权的精神.   最后的结果是法院违法判决:防卫过当,免予处罚.从这个案子里将再一次把现在刑法践踏一次.因为这是一个不合宪法精神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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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若严格按照形式构成要件的理论,司机的确构成犯罪。但是,对于正当防卫等特殊情况,我们必须考虑价值判断,其结论一定要符合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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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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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D :D :D
支持莲队和柳兄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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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是认为司机是事后防卫、过失致人死亡,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从文中每一段可以看出这三个持枪抢劫者很可能是一伙穷途落泊的打工者,他们对抢劫没有经验,至少没有精心计划过,没有当过兵也没有练过武,因为他们一遭到司乘人员的反抗就退缩了,他们不想杀人,也不想被抓,更不想被杀,他们选择了逃跑。既然已经被夹,司乘人员共同努力,抓获是不成问题的了,担心他开枪杀人而不顾其死活是要不得的,说不定此时枪已不在他手上了。但此时估计包括司机在内的很多人都没把他当人看了,夹死你活该,就象平时抓住小偷已经捆起来了还把他暴打一顿。
目前,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财富在往少数人手中集聚,穷人的队伍在扩大,包括一部分刚从大学走出来的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也在穷人队伍的边缘,此类事件今后肯定还会发生,对此进行讨论很有必要,政府部门也该也所作为。
另:感觉这三个持枪抢劫者就象柳兄描写的阿明(在江南杂谈上的贴子里),被生活所逼迫,走上了歧途,此类人亦好亦坏,时善时恶,用鲁迅的话说,有点“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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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帖子中的亮点是并不拘囿于现有法律的条文,进而思考实质正义,是对法的本质的进一步追求,这个境界是高于仅停留在检验一项行为与现有条文的符合程度的。从这个角度来说i,斑竹发奖金不但合理,而且有必要。窃以为楼主在国外的进修也是促进这种境界提高的阶段么?!
    lotus的亮点是能思考这个事件背后的社会根源, 从宏观的背景下把握社会运行机制的脉搏,更难能可贵的是,抱着一种对弱者悲悯的情怀(在当今社会中已很稀有),这些我都很欣赏。我认为英美法系的制度设计包括了普通人对法的干预和修正。
    临江柳提到了违宪的高度,实质是对宪政社会的追求和素养,真是令人激赏。
    对法律的探讨以及对社会问题的探讨一展开可能都会非常庞大,另外我有一个小小的担心就是很多时候虽然是观点的冲突,深入探究有时候会伤了和气,但愿我是多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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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如15楼分析的,虽然各有各的理,但他们分析的实质还是非常接近的

如何处理好类似的问题,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会采取不同的办法来处理

总之,都是为了实现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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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3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xiazhe 于 2008-1-13 13:15 发表
楼主帖子中的亮点是并不拘囿于现有法律的条文,进而思考实质正义,是对法的本质的进一步追求,这个境界是高于仅停留在检验一项行为与现有条文的符合程度的。从这个角度来说i,斑竹发奖金不但合理,而且有必要。窃以为 ...
xiazhe 的分析很全面,也很到位。的确,我是想跳出法律的条条框框,而去探究一种法律的本质。毕竟,法律是一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工具。就好比我们平时所说的,“金钱是为我们服务的,而不是我们为金钱所左右”。以前读法律本科时,考虑更多的是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现在读了研究生之后,就回归到考虑常人也就是江柳兄所说的普通公民(严格地讲是行为人所属社会生活里认真和谨慎的标准人)是怎么想的,怎么做的。所以,xiazhe所说的境界大部分来源于国内的读研,而不是国外的进修,呵呵。不过,这也是我本人的一种理解,是否正确还有待考证。
         涉及到本案,其实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果司机明知劫匪已被车门夹住脖子,仍旧开车许久,或者乘客都已反映劫匪快不行了,司机照样不理不睬,这样就又另当别论了。
       莲队是一位很有风范的论坛元老,不会因讨论问题而伤了大家和气。这一点,从她的同情社会底层和弱者也能看出她的高尚品格,所以不必担心。很高兴我们能在这里讨论问题,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正是我们所追求的。你们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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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展现了政苑人应有的水准.其实小区论坛这个平台,正是茶余饭后理理思绪的好地儿.精帖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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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原来我与侠者一样有所担心的,8楼发出后本想作修改的,因为一下得罪了2个人,但qiu律师在上楼说的话让我打消了顾虑,至于我自己以后有想说的话还是会说的,这个论坛是我们的另一个精神家园,有空还是会常来的,也希望TXM也能不具一格,各抒已见,不要老潜水不作声哟。
对于此案件还想说一句话:法律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改进,但一经确定就须严格执行,否则吃亏的还是小老百姓或者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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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到现在,这个帖子可以算得上是精品了

加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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