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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iulan110

话题讨论:司机用车门夹死持枪劫匪,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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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3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很高兴有这样的讨论。莲队说的没错,法律一旦确定就须严格执行。但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尤其是在我们不是很健全的法制,同样一起案件,同样一个法条,有时可以有不同的解释,这也就是为什么有那么多司法解释存在的原因所在了。所以,在认定一起案件时,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可以作不同理解时,我们就应该考虑社会的公平正义,去选择相应的法条和解释。不知我的说法是否能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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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 :) :lol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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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条文不细化,笼统化,这是初级法律体系的特征吧?法律还要“解释”,一解释就有争议的,无非是个谁大谁说了算,这就不是法律精神了嘛。
比如,广州的警察开枪致人死亡案,人在车左前方,车是右倒车,根本不可能在开车中伤及警员,那么没有开枪的条件,现在致人死命了,这条文又解释起来,据说是私了了。而刑事案也能私了的嘛?听说是赔200万,这是纳税人的钱,凭什么为某个警员的过失而会付出去?当然警员过失是在职务行为上,国家赔尝角度可以,但不能因为不追究或轻追究当事过失人的责任。
可见,几万条条文的法律,是最合理科学的,要用解释来判案的法律是初级的,劣质的,是司法腐败的温床。
这个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就是一个概念化多于具体法律条规成份的东东,张三说是正当防卫,李四说不是,法律上没有界定,于是法官、律师们争论开了,于是来一个折衷,哈,这就是中国目前的立法、司法现状。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里好象有一条,不法行为正在行进时。那么,钱被抢了,抢后劫匪正在逃跑,你说是这个不法行为是正在进行中还是已经结束了?法律没明说,于是有争论了。
记得以前有个案例是偷了车子,骑车逃。受害人追,小偷在逃跑中出车祸了。小偷致残,反告被偷人。这案子第一审竟然判被偷车人赔尝20万(?)。这不是一个法律不明,各级法律,各个法官,各个律师都有解释权的最好例子吗?后来谁大谁说了算,最终二审改判不赔。小偷自已负责。
说来说去还是这个观点:现在的法律是牛皮糖,拉拉会长的。亟待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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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合情不合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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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同学,一个好事者,也来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首先我赞同楼主的三个观点:即实质判断后再找理由的思路;构成正当防卫的二个理由:时间上未超过,死亡是意外。
作为一个曾经的公诉人,我对该案的观点如下:本案未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正当防卫。理由:
1、本案针对的是抢劫,依法可以无限防卫,即可以采取导致侵害人死亡的手段。而且本案中的抢劫还是特别严重的抢劫,属于法律规定的加重行为,而且还有二个加重情节,即持枪和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所以本案的行为是特别恶劣的。
2、时间上未超过;3、所使用的手段是有节制的。
判断上面两点,不能在事后的情况进行判断,而应该将自己置身在当时的情况下进行判断。当时的情况是,多人、持枪,对许多人的人身、财产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情况是非常紧急的,所以人的思考也不可能是非常之精确的。
谁能百分之百肯定的判断出当时歹徒已经放弃了抢劫,而不是重新选择一个好的方式方法进行抢劫或者在下车后肯定不会进行报复呢?至少当时的威胁仍然是存在的。在紧急情况下,采用关门手段认为只会造成一定伤害而不是死亡,是合理可预期的,让他在那种情况下判断出肯定会导致死亡则是强人所难。法律可是不能强人所难哦。这是最古老的法谚。哪怕是正常情况,也不一定能判断到关门会造成人死亡。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只是想制止逃跑,而非要他命吧。虽然在法律上他要他命也是合法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是构成正当防卫的。
对于很多人提出的我国法律的对正当防卫很苛刻的观点,我不敢苟同。我认为不苛刻,而且司法实践中更是宽松。我不知道大家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我在办案时就认定过不少。
对于有人提出西方国家进入房子就可以杀死的观点,我认为不是正当防卫的原因。其根源恐怕是其法律对人的住宅等的特殊保护制度。这与其的传统、生活习惯相适应,在中国,老百姓肯定不会接受这样的苛刻的保护,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对人的自由的过度限制。而且我觉得从法律上看,这样也有点太过了。
对于楼主的先实质后理由的思路,我很欣赏。但很多人可能会有意见。特别是深受大陆法系熏陶的法律人,他们认为结论是理由而得出来是天经地义的。但是我们眼界放宽一点就会发现,在英美法的司法实践中,先实质后理由才是常态。为什么他们要这样做呢?既然存在那就具有合理性。既然有这个结论,按照这个思路,大家不妨也可以试着找找有什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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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汗,打字打了二次,发了三次才发成功。算是给同学捧场了。..:lol :lol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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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4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谢谢逸云飞同学的捧场。当初在QQ群里告诉这个网址,只是想让同学作为专业人士进行讨论,没想到竟然在这里回了帖,给了我一个意外的惊喜。为了给我捧场,还特意在这里进行注册,又打了两次,发了三次,让我好感动。欢迎常来这里做客点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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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qiulan110 于 2008-1-14 14:23 发表
呵呵,谢谢逸云飞同学的捧场。当初在QQ群里告诉这个网址,只是想让同学作为专业人士进行讨论,没想到竟然在这里回了帖,给了我一个意外的惊喜。为了给我捧场,还特意在这里进行注册,又打了两次,发了三次,让我好感 ...


我帮你奖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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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4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还是胡斑善解人意。我的这位同学可是刑法界的专业人士,来到咱网站上助兴,也是一大幸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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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大家见智见仁的发言,也简要谈一下自己对本案的看法
    首先,我感觉案情上还有不明之处。就是到车上后谁持枪,被夹住的那个持枪吗?当时情况下,他还有反抗能力吗?被夹住后嫌疑人处于一种什么状态?
    其次,在讨论刑事案件时,就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有任何假设和如果,否则,讨论的就不是本案了。
    再次,从楼主介绍的案情看,“在遭到司乘人员的反抗后,两名男子从后车窗跳车逃跑,另一名男子在强行打开车门逃窜时,被司机及时关车门夹住”。说明嫌疑人已放弃了犯罪,其时,他们的犯罪行为已经终止。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国际刑法经典的正当防卫理论认为,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三嫌疑人已处于逃跑阶段,不法侵害已经终止。常言道,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在他们放弃犯罪时,他们的人身权利同样应该保护,不能随意侵犯。因此,司机的行为已处于不适时状态。
    第四、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有受惩罚的必要,任何公民都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价值的义务。但现代社会已经从古代的当事人报复主义发展到了国家追诉主义的阶段,任何公民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不能仅仅从嫌疑人的应受惩罚性而肯定司机的行为。否则,我们这个社会也就没有法律秩序可言了,谁受到了伤害,谁就可以以维护权益,保护公平、正义为名而采取报复行为。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是让受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犯时,在没有其它可选择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权益而可以实施打击嫌疑人的行为。在有其它选择的情况下,就不允许了,即便是超过限度都不行。本案中,司机已经用门夹住了嫌疑人,就有了实施其它行为,制止其继续犯罪的选择,将其继续夹在车门上,造成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就应负法律责任。
    第五、26楼提出的本案是抢劫,就可实施无限防卫的观点值得商榷。是否可以防卫,不是按照案件的性质,而是要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关于正当防卫的条件才能实施,特别是犯罪行为实施情况来判断。对抢劫嫌疑人也一样应当是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
    确实,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正当防卫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案情复杂的案件,要让当事人在突然出现的犯罪行为面前作出正确的判断更加困难,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论的案件很多。但本案,本人认为司机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本案中,司机用车门夹住逃跑的嫌疑人是故意的,应该说也是正当的,但其作为心智健全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料到车门长时间夹人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虽然其不希望嫌疑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对已经发生的结果是过失的,但应当负法律责任。因此。本人同意LOTUSL的观点,司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点陋见,不妥之处,请谅解。

[ 本帖最后由 想见不相识 于 2008-1-14 22: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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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专业人士,想见兄把我想说而说不清的意思表述的明明白白[em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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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相识同志分析得很透彻,以偶的法律知识(仅学了四年法律本科)赞同他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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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下。非专业人士,说不出什么道理。不过,个人认为南京的判案真是荒唐,是中国法律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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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5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议正当防卫中关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关于正当防卫一说,刑法第二十条有这样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引发争议的是,劫匪开车门逃跑是否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如果是已经结束,则司机关门夹死劫匪,已不符合正当防卫中关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规定。如果没有结束,则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所有条件,即使造成劫匪死亡,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探究正当防卫的目的,它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本人认为:不法侵害的结束应当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排除为标志。这里的危险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造成的现实危险性,而且通过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可以排除的危险。在不法侵害人因某种原因暂时中止其侵害意图的情况下,其不法侵害是否结束,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果不法侵害人只是暂时中止了侵害意图,而这种侵害意图随时都会恢复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例如:温某和米某平常存在着不正当男女关系,致使米多次怀孕坠胎。米某为了达到与温某结婚的目的,多次要求温某离婚,并以言语威协。温某为了不将事情败露,企图杀人灭口。一天温某把米某骗到野外,趁米某不防,猛将米某摔倒,然后用手卡住米某的脖子。米某这时才醒悟过来,为了活命,米某断断续续地哀求温某松手,让她把话说完再死。温某认为,在荒郊野地里,一个男人对付一个女人没问题,况且他还骑在米的身上,主动权在他手中,就松了手,米某要求再发生一次关系,温某答应了。在温某解衣之际,米某迅速拾起一块石头砸向温某,因正中要害,温不治身死。在本案中,温某虽然暂时中止了杀人意图,但并没有放弃,而且随时都可能恢复,对米某的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因此不能认为温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实际上米某仍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同样,本案劫匪尚在车上,且手持枪支,另有两个同伙在车门外接应,其危险显然没有消失。试问,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敢打开车门去擒住这些持枪劫匪吗?我们很多人可能望文生义,一看“逃跑”两字,就认为其已放弃不法侵害,且处在劣势之中。其实手无寸铁的乘客才是弱势群体啊,而那位司机也是一位外地打工者,我们不能因为假设劫匪是迫于生计而不得已走上抢劫之路,从而去同情他们,为他们解脱罪责。对司机提出超乎常人所能做到的过于苛刻的条件,其实就是打击好人,放纵犯罪,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老百姓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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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匪徒是想绕到左面再打司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说,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在时间上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所谓的“防卫”,”这个狗屁专家只会瘸子打围,  家里喊。:lol :lol :lol 将犯罪分子扭送,免的别人被害。好事。比法律更高的是人性,这是美国联邦法院的大法官说的。字面专家张轻松不如回家买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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