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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正式瓜佬儿

小区自行车库分配方案已拟定,因有人不断投诉原停车方案而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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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2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承租人车不准进小区停放同样无法可依”完全可以租地下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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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2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正式瓜佬儿 于 2013-8-22 19:29 编辑

              关于承租户不能租用小区道路停车位,我是这样理解的。小区道路是公共资源,道路公共资源相对是有限的。出租住房是个人的谋利行为,公共资源不能作为谋利行为的一部分。出租户可以出租自己的地下车位,现在没有禁止出租户可以出租自己的地下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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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2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式瓜佬儿 发表于 2013-8-22 18:10
要相信以洪主任为核心的业委会是有智慧、有能力处理小区内的有关事务的。如果大家觉得 ...

运新花苑小区有序停车方案效果如何,如果现在去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我相信绝大部分业主都持肯定的态度,包括以前反对的部分业主业委会的工作,必将通过小区环境的改善体现出来,获得绝大部分业主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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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2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yzb75859@ 发表于 2013-8-22 17:26
对事实上确未依法经全体业主代表大会正式表决通过而急匆匆开始的停车收钱工作!部分业主纷纷向业主代表发邮件 ...

不知楼主有否调查过现在停在马路上的车子到底是什么情况?是不是应该或者可以停到小区里的,搞清楚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了。去看一看其实停在那里的有些根本不是家用小车,而是做生意的车,难道真要把小区当作停车场吗?真是很难理解。我的看法,现在停在外面的车基本上是不符合进小区停车条件的,否则不会有那么安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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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3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机动车管理暂行规定》为什么不能由全体业主公投,而非要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难道业主代表大会的权力比全体业主更大?有依据吗?还有,什么叫“匆匆开始”?匆匆的标准是多少?三个月还是三年?你说是“匆匆开始”,大多数业主则认为已经拖得太久,早就该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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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停车新政实施后,绝大多数人受益,对业委会予以高度评价,做得好!个别人利益受到影响,可以通过租用地下车位解决,不要不舍得花钱,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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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3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运新花苑小区有序停车改善了小区的环境,使绝大多数人受益,也得到了绝大多数真正业主的赞扬,包括以前曾反对过的业主,业委会和物业的工作有目共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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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3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处理关于《小区机动车管理暂行规定》的投诉?无非两条:一,如果《暂行规定》非法无效,那就应该废止,重新举行公投。二,如果《暂行规定》合法有效,那就应该排除干扰,坚决执行规定,即使某些人会因此暴跳如雷或撒泼打滚。除此之外,所有争议或辩论在目前都没有太大的意义。如非要争议或辩论,请耐心等到下一次业主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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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3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停车新政实施后,改变了小区的环境,得到了90%以上自住业主的拥护,个别人不知道出于什么目的,叽叽喳喳的,如果你没有车位,可以租用地下车位解决, 如果有车位还没有租出去的,不要着急,等2---3区之间马路通车了,交警肯定要干预马路上乱停车了,小区地下车库没有租出去的不要太抢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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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4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正式瓜佬儿 于 2013-8-24 17:46 编辑

            
          本来关于“运新花苑小区一、二、三区自行车库分配及全小区自行车管理初步方案”工作在稳步推进之中,但由于有人接连不断地投诉现已执行的小区有序停车方案,这样JSJ会误以为执行停车方案出了大事。对这种雪片般的投诉也使JSJ不胜其烦。
          如果相信业委会,有些想法可以先想业委会反映。如果争议很大,也可以在论坛里讨论,最后也可以通过公投的形式及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
          自行车库不是说一定要分的,要分也要有一个规则。不能以个人规则来强就大家同意或者要JSJ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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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足的混淆事非论调!冬瓜扯到豆蓬里!二码事!企图嫁祸于人!用心良苦!却无果!本身就不想给业主分间到户的人何惧无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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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坛主:业主凡不合你胃口的帖子、不同意见的帖子!你己心虚了!组织枪手压制!攻击赶紧删除!此论坛就一言堂了!专门发赞美帖!唱赞歌!多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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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堡移民 发表于 2013-8-20 15:04
此人投诉的内容有许多地方不符合事实,仅举一例:“三堡运新花苑小区地面停车收费第一天,傍晚大门口就引发 ...

有业主见你就是混杂其中在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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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4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正式瓜佬儿 于 2013-8-25 13:53 编辑
yzb75859@ 发表于 2013-8-24 18:38
坛主:业主凡不合你胃口的帖子、不同意见的帖子!你己心虚了!组织枪手压制!攻击赶紧删除!此论坛就一言堂了!专 ...


                 我不是坛主,如果你指的是我的话,当然我也没有组织枪手。网络上尤其是小区业主论坛上讲话是要有根据的,这就有理也要有据,有据也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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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式瓜佬儿 发表于 2013-8-22 18:26
关于承租户不能租用小区道路停车位,我是这样理解的。小区道路是公共资源,道路公共资源相对 ...

您个人的理解并不能替代法律依据,请给出有说服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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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4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hanxiaotu 发表于 2013-8-24 20:28
您个人的理解并不能替代法律依据,请给出有说服力的法律依据。

                   也可以反过来,你能拿出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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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式瓜佬儿 发表于 2013-8-24 20:31
也可以反过来,你能拿出法律依据吗?

法不禁就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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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4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hanxiaotu 发表于 2013-8-24 20:35
法不禁就为可行。

              小区业主是可以制定“乡规民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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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式瓜佬儿 发表于 2013-8-24 20:31
也可以反过来,你能拿出法律依据吗?

更何况是您认为承租户不能租用小区道路停车位,不是说谁主张谁举证吗,在您提出这样的主张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给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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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式瓜佬儿 发表于 2013-8-24 20:39
小区业主是可以制定“乡规民约”的。

乡规民约也不能侵权吧,还是要以法律为准的吧,难道乡规民约大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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