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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小区挑广场舞将活动地点搬到到学校食堂空旷区域,不要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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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家园宝宝 发表于 2013-11-4 15:05
看来只有你搬出家园了,据说组织者是业委会的。

业委会正事不干,组织一帮人跳大神?真是神经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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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他小区是苦于附近没有场地的,我们小区有这么好这么大的校区到处是跳舞的场地,而且有河有树空气比背靠留祥路的港湾小区内好多了,正当想不通这些还是做老师的会选择在小区的通道,在居住的楼群的下面放音乐跳舞。温州村和望月的许多居民们也都特地跑到校园内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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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公德心的人。丑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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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噪声污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警告后不改正的,还要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相关执法部门长期放任广场舞扰民,是引发矛盾的肇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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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场舞“扰民”是一个事实存在,,客观理由往往都是借口,“扰民”的根源更多是因为只看到自己的权利,而无视了他人权利。
  广场舞“扰民”已经成为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而“习以为常”的原因主要还是有关部门的不作为。虽然不堪其扰的投诉已有许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有规定,但相关管理部门却是疏于管理,即使有管理也多以劝导为主,而不像纽约警察那样“小题大做”。无疑,首要的原因就是对这一现象没有足够重视,对其“社会危害性”缺少认同,对环境“噪声污染”治理更是熟视无睹。此外,也要给“有关部门”找点客观原因,之所以称之为“有关”,正是因为它可以是警察、城管、环保、物管。这些部门都可以管,但谁都不愿意管,一是因为法规不明确、管理不清晰、执行难度大;二是因为受限于对象是中老年人群,确实存在“不服管”的情况。但是,倘若管理部门不履行应有职责,公众不可避免会自己寻求极端的解决方法。
  为了防范广场舞变成“扰民舞”,避免公众使用暴力自我解决冲突,相关部门必须有所作为,该出台规范的出台规范,该教导的教导,该执法的执法,该罚款的罚款。现在迫切需要做的,不是“习以为常”,而是“小题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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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场舞“扰民”的根源更多是因为只看到自己的权利,而无视了他人权利。
  广场舞“扰民”已经成为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而“习以为常”的原因主要还是有关部门的不作为。虽然不堪其扰的投诉已有许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有规定,但相关管理部门却是疏于管理,即使有管理也多以劝导为主,而不像纽约警察那样“小题大做”。无疑,首要的原因就是对这一现象没有足够重视,对其“社会危害性”缺少认同,对环境“噪声污染”治理更是熟视无睹。此外,也要给“有关部门”找点客观原因,之所以称之为“有关”,正是因为它可以是警察、城管、环保、物管。这些部门都可以管,但谁都不愿意管,一是因为法规不明确、管理不清晰、执行难度大;二是因为受限于对象是中老年人群,确实存在“不服管”的情况。但是,倘若管理部门不履行应有职责,公众不可避免会自己寻求极端的解决方法。
  为了防范广场舞变成“扰民舞”,避免公众使用暴力自我解决冲突,相关部门必须有所作为,该出台规范的出台规范,该教导的教导,该执法的执法,该罚款的罚款。现在迫切需要做的,不是“习以为常”,而是“小题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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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场舞参与者“扰民”的根源更多是因为只看到自己的权利,而无视了他人权利。
  为了防范广场舞变成“扰民舞”,避免公众使用暴力自我解决冲突,相关部门必须有所作为,该出台规范的出台规范,该教导的教导,该执法的执法,该罚款的罚款。现在迫切需要做的,不是“习以为常”,而是“小题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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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场舞“扰民”已经成为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而“习以为常”的原因主要还是有关部门的不作为。虽然不堪其扰的投诉已有许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有规定,但相关管理部门却是疏于管理,即使有管理也多以劝导为主,而不像纽约警察那样“小题大做”。无疑,首要的原因就是对这一现象没有足够重视,对其“社会危害性”缺少认同,对环境“噪声污染”治理更是熟视无睹。此外,也要给“有关部门”找点客观原因,之所以称之为“有关”,正是因为它可以是警察、城管、环保、物管。这些部门都可以管,但谁都不愿意管,一是因为法规不明确、管理不清晰、执行难度大;二是因为受限于对象是中老年人群,确实存在“不服管”的情况。但是,倘若管理部门不履行应有职责,公众不可避免会自己寻求极端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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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xd1357 于 2013-11-8 20:44 编辑

有病呀,干嘛不放帖。我又没有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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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场舞“扰民”已经成为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而“习以为常”的原因主要还是有关部门的不作为。虽然不堪其扰的投诉已有许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有规定,但相关管理部门却是疏于管理,即使有管理也多以劝导为主,而不像纽约警察那样“小题大做”。无疑,首要的原因就是对这一现象没有足够重视,对其“社会危害性”缺少认同,对环境“噪声污染”治理更是熟视无睹。此外,也要给“有关部门”找点客观原因,之所以称之为“有关”,正是因为它可以是警察、城管、环保、物管。这些部门都可以管,但谁都不愿意管,一是因为法规不明确、管理不清晰、执行难度大;二是因为受限于对象是中老年人群,确实存在“不服管”的情况。但是,倘若管理部门不履行应有职责,公众不可避免会自己寻求极端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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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场舞“扰民”的根源更多是因为只看到自己的权利,而无视了他人权利。  
  为了防范广场舞变成“扰民舞”,相关部门必须有所作为,该出台规范的出台规范,该教导的教导,该执法的执法,该罚款的罚款。现在迫切需要做的,不是“习以为常”,而是“小题大做”。(丁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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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一段时间,因为广场舞扰民引发的暴力事件有升级的趋势:南京男子砸音响、武汉老太被泼粪、北京男子鸣枪放藏獒……所幸暂时还没有造成伤亡事件,但既然都敢鸣枪放藏獒,还有什么极端手段不敢用?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依法予以严惩,这是处理暴力行为必须有的态度。然而,事件的另一方——广场舞参与者有没有责任?

  作为一项颇受欢迎的群众健身项目,广场舞因简单易学、强身健体迅速得到传播,以至于美国纽约公园也曾一度被中国大妈“占领”。据统计,我国广场舞参与人数超过1亿人,各种各样的广场舞已成为许多中老年人主要的业余爱好及健身方式。然而,那些享受广场舞快乐的人们,也对其他人的安静生活产生了不容小觑的影响,其中最为诟病的就是“噪声污染”。本报记者曾对广州市城市公园、市民广场以及小区内广场进行走访,发现广场舞使用“大音箱、低音炮”的不在少数,在最为有名的中大北门广场上,检测显示最高音量接近100分贝(相当于气压钻机声音)。广场舞“健身”的优点毋庸置疑,但“扰民”的缺点同样不容回避。

  一方强调健身权利,一方强调安静环境,这两种权利主张都没有错,理想的情况是互不侵犯,但在现实中,部分人对健身权利的捍卫是以牺牲他人的安静权利为代价的。客观上说,广场舞扰民隐藏着健身场所稀缺的现实。一方面,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居民小区,建筑的容积率普遍比较高,留给公众健身的公共空间十分有限;另一方面,社会上免费或平价的健身场所严重短缺,虽然政府要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但真正能做到的不足10%,遑论造价不菲的赛事场馆了。与此同时,体育和文化部门对广场舞更是积极推动。今年7月份,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联合主办了首届全国广场健身操(舞)征集及展示交流活动,广州等全国几十个城市也都举办了广场舞大赛。其结果是广场舞越来越流行,几乎到了“只要有广场空地就能看到广场舞”的地步。即便有健身场所稀缺的客观困难,有广场舞流行的不可阻挡因素,广场舞参与者能否做到“不扰民”呢?客观理由往往都是借口,“扰民”的根源更多是因为只看到自己的权利,而无视了他人权利。

  广场舞“扰民”已经成为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而“习以为常”的原因主要还是有关部门的不作为。虽然不堪其扰的投诉已有许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有规定,但相关管理部门却是疏于管理,即使有管理也多以劝导为主,而不像纽约警察那样“小题大做”。无疑,首要的原因就是对这一现象没有足够重视,对其“社会危害性”缺少认同,对环境“噪声污染”治理更是熟视无睹。此外,也要给“有关部门”找点客观原因,之所以称之为“有关”,正是因为它可以是警察、城管、环保、物管。这些部门都可以管,但谁都不愿意管,一是因为法规不明确、管理不清晰、执行难度大;二是因为受限于对象是中老年人群,确实存在“不服管”的情况。但是,倘若管理部门不履行应有职责,公众不可避免会自己寻求极端的解决方法。

  为了防范广场舞变成“扰民舞”,避免公众使用暴力自我解决冲突,相关部门必须有所作为,该出台规范的出台规范,该教导的教导,该执法的执法,该罚款的罚款。现在迫切需要做的,不是“习以为常”,而是“小题大做”。(丁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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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嘉园小区对于广场舞的争端悬而未决,跳舞的大妈坦言与2号楼业主们的矛盾已经持续了一个多月。由于嫌她们噪音扰民,双方发生过口角,直到用大粪作“武器”。
  如今在各大城市中最流行的活动莫过于广场舞,很多人通过参与锻炼找到了运动的快乐,也结交了朋友。可是,广场舞噪音大问题也给周边居民带来烦恼,已经极大地影响邻里关系,甚至多次导致恶性冲突。
  其实,在法律上,居民有跳舞、健身的权利,其他居民也有免受噪音干扰的权利。但是,任何权利都有着界限。如果严格用法律条文去审视当下各地风靡的广场舞,很多居民已经构成了违法。
  早在1997年起施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就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可见,在居民区大声放音乐大跳广场舞已经构成了违法。同时,该法还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可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扰民的广场舞,不仅有法律后果,更有执法主体。
  然而,上述法律并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更何况在广场舞这种“法不责众”的境地。执法部门难以严格依法办事,即使收到群众举报,也只能以说服教育为主,收效甚微。这更加让某些舞者认为“连警察都管不了,其他居民就别再多管闲事了”。
  当法律和执法部门无法保护居民免受噪扰的权利,居民就可能采取法律之外的手段,“以暴易暴”。向跳舞人群泼粪,这不仅侵犯到他们人格尊严,更可能被定性为治安处罚上的寻衅滋事行为。同时,这还可能引发更为极端的暴力冲突事件。因此,不得不说,广场舞已经成为了城市隐患,需要引起城市管理者足够注意。
  平衡居民健身权和免受干扰权,首先需要给群众提供更为便利的活动场所,远离住宅区。另一方面,也应该在时间、设备等细节上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对于违反限制,挑战其他居民生活底线的行为,更应该严格执法。让居民无须违法就能获得健身权,让居民无须用法外手段就能获取法定权利,这才是各地政府管理职能应有之义。
  舒锐(北京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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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方强调健身权利,一方强调安静环境,这两种权利主张都没有错,理想的情况是互不侵犯,但在现实中,部分人对健身权利的捍卫是以牺牲他人的安静权利为代价的。客观上说,广场舞扰民隐藏着健身场所稀缺的现实。一方面,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居民小区,建筑的容积率普遍比较高,留给公众健身的公共空间十分有限;另一方面,社会上免费或平价的健身场所严重短缺,虽然政府要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但真正能做到的不足10%,遑论造价不菲的赛事场馆了。与此同时,体育和文化部门对广场舞更是积极推动。今年7月份,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联合主办了首届全国广场健身操(舞)征集及展示交流活动,广州等全国几十个城市也都举办了广场舞大赛。其结果是广场舞越来越流行,几乎到了“只要有广场空地就能看到广场舞”的地步。即便有健身场所稀缺的客观困难,有广场舞流行的不可阻挡因素,广场舞参与者能否做到“不扰民”呢?客观理由往往都是借口,“扰民”的根源更多是因为只看到自己的权利,而无视了他人权利。

  广场舞“扰民”已经成为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而“习以为常”的原因主要还是有关部门的不作为。虽然不堪其扰的投诉已有许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有规定,但相关管理部门却是疏于管理,即使有管理也多以劝导为主,而不像纽约警察那样“小题大做”。无疑,首要的原因就是对这一现象没有足够重视,对其“社会危害性”缺少认同,对环境“噪声污染”治理更是熟视无睹。此外,也要给“有关部门”找点客观原因,之所以称之为“有关”,正是因为它可以是警察、城管、环保、物管。这些部门都可以管,但谁都不愿意管,一是因为法规不明确、管理不清晰、执行难度大;二是因为受限于对象是中老年人群,确实存在“不服管”的情况。但是,倘若管理部门不履行应有职责,公众不可避免会自己寻求极端的解决方法。

  为了防范广场舞变成“扰民舞”,避免公众使用暴力自我解决冲突,相关部门必须有所作为,该出台规范的出台规范,该教导的教导,该执法的执法,该罚款的罚款。现在迫切需要做的,不是“习以为常”,而是“小题大做”。(丁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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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健身与娱乐,是大妈们的权利,但一旦噪声扰民,就越过了群己权界,大妈们应懂得这一常识。受广场舞侵扰的居民,也应懂得通过法治渠道,普及这一常识,而不是选择鸣枪、泼粪。
  据报道,由于邻居跳广场舞放音响过大影响了自己休息,56岁的施某拿出家中藏匿的双筒猎枪朝天鸣枪,其还放出自己饲养的3只藏獒冲散跳舞人群。近日,施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北京昌平法院受审。
  施某行为虽过分,但网上却有不少网友为其叫好,抛开极端的情绪化声音不论,也足以说明广场舞扰民,确实是许多人都有切身感受的老大难问题。近期频频见诸报端的新闻,从纽约华人公园排练音乐遭投诉后警方抓人,再到武汉大妈跳广场舞遭遇泼粪,都足以说明深受群众喜爱的广场舞,也相应地深受另一批群众的不满。
  我也有切身体验。楼下篮球场一到晚8点左右,就有一拨大妈准时聚集,然后响起“苍茫的天涯是我的爱,绵绵的青山脚下花正开”,分贝具体有多高我没测算过,但掩盖过电视声音反正是绰绰有余了。
  老有所爱老有所乐,广场舞式的健身形式,让许多老年人退休后又重新找到了新集体。可健身权利的行使,不能以噪音侵扰他人,这也该是起码的常识。
  但问题难也就难在这,如何与一群热衷广场舞的大妈讲道理。你有你要休息的理由,她有她要跳舞的说法,即便设身处地说理暂时奏效了,也不能保证以后不会报复性反弹。广场舞群体内部本身就存在不同诉求与各种分歧,领舞者或组织者的许诺,未必能得到其他人的配合。
  虽说国内目前也有关于噪音污染的法律规定,但执行起来却几乎等于一纸空白,更何况法不责众的意识又盛行,如此黑压压一群大妈,报警后警察来了又能怎样,总不能一个个都带走吧。
  广场舞问题搁在美国容易处理,除开他们法律清晰有效,更重要的则是在于,对个人权利的维护与尊重,更加地深入人心,让人不会诧异于大跳广场舞的大妈被警察扣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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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扰民的广场舞,不仅有法律后果,更有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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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些舞者认为“连警察都管不了,其他居民就别再多管闲事了”。对于违反限制,挑战其他居民生活底线的行为,更应该严格执法。让居民无须违法就能获得健身权,让居民无须用法外手段就能获取法定权利,这才是各地政府管理职能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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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也在出台各地有关的管理办法。比如上海,禁止使用带有外置扩音装置的音响器材。
    杭州,社区人员蹲点监控音量,或将跳舞居民汇集到学校礼堂、附近公园等地。
    长春,聘请社区体育健身指导员,对广场舞噪音进行监控。
    浏阳,各方签订广场舞公约,规定时间和地点,若违反规定,执法部门可以罚款和没收工具。反正各村有各村的高招,这一点我是坚决支持的,针对广场舞,很难指望说国家出台一个什么样的标准,不能什么事都找国务院。各个城市如果能够出台属于自己的地方性的法规,或者说限制的条款,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很好的制约,双方可能就会找到一个妥协的临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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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有那么多的闲心管我转帖的网上公开的帖子,CCTV的谈论,但却不去管管跳广场舞扰民的人,服了你们。我真是太莫名奇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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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xd1357 于 2013-11-8 21: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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